导图社区 民法思维导图
下面的这张思维导图干货满满!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等方面系统阐述了民法的相关内容,从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管辖、诉讼参加人等方面介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准备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小伙伴们,赶紧学起来吧!
编辑于2019-06-03 10:41:13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即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对于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本思维导图罗列了新民主主义的性质、特征、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及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公务员考试必看!这份思维导图整理了公共基础考试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重要知识点,内容包括:近代中国社会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基本纲领、新民主主义革命基本经验。赶紧学习起来吧!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一般认为其为马列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下图梳理了毛泽东思想发展的几个阶段、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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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即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对于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本思维导图罗列了新民主主义的性质、特征、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及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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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一般认为其为马列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下图梳理了毛泽东思想发展的几个阶段、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
民法
民法概述
民法概念
平等主体
自然人、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不具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事务所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不绝对,不违法
公平原则
合理均衡
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原则
“骗”的事例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到死亡(独立呼吸)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岁以上
16到18岁,自己挣钱自己花,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岁以上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半疯)
法定代理行使、或同意、追认
可以实施纯获利以及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
对未成年人和无人、限人,保护利益、监督行为、管理财产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监护人财产
承担民事责任
不履行、侵害合法权利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宣告失踪
失踪2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人民法院宣告(3个月)
财产代管
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
宣告死亡
普通失踪4年,意外事件2年,意外事件不可能生存0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优先死亡)
人民法院宣告(1年、3个月)
等同于生理死亡
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
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申明不愿意恢复的婚姻关系不得恢复
子女依法收养,不得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法人
组织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法经济组织法人
居委会、村委会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无人
双方虚假
双方恶意串通
违法、违背公序良俗
可撤销民事法律责任(大平诈迫)
重大误解
3个月内
欺诈
1年内
胁迫
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内
显示公平
1年内
5年后不可撤销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限代)
欠缺代理权代理行为
限人超范围
无权处理行为
无权处理的买卖合同有效
善意取得
盗赃物和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两年内可以要回
代理
概念
代理人、本人(被代理人)
代理权的行使
原则
亲自行使代理权
经本人同意
可以转托他人
紧急情况为本人利益
可以转托他人
积极行使,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未授权、越权、代理权消灭后
欠缺代理权的合同—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以本人名义
无代理权
是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相对人为善意
民事权利
物权
概念
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原则
物权法定
客体特定
公示公信
物权效力优先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内容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承租人和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更优先
相邻关系
用益物权
占有、使用、收益
土地承包、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不转移占有,担保物优先受偿
不得抵押的情况
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荒地除外)、社会公益设施、其他
质权
动产或权利转移占有
留置权
同一个法律关系
前提是必须占有动产
债权
合同(最常见)
要约VS要约邀请(不是要约)
承诺
侵权行为
财产、人身
特例
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担责
狗咬人,主人赔,除非逗狗,除非未采取安全措施、烈性动物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
无因管理
没有发钉钉或约定,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债的消灭
知识产权
著作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发表权
保护死后50年
财产权
保护死后50年
专利权
发明
20年
申请之日算起
实用新型
10年
外观设计
10年
商标权
驰名商标,保护所有商品
普通商标,保护相似产品
10年,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期1年,6个月宽限期
人身权
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完整性
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
法人专有
名誉权
自然人法人共有
肖像权
隐私权
荣誉权
先有荣誉称号
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婚姻
结婚
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法定婚龄
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
财产关系
约定财产制
婚前个人,婚后共有
个人财产
孳息
婚前的银行利息、租金、中彩票奖金
股息不是孳息
自然增值
婚前的房子
离婚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必经调解
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1年、终止妊娠6个月
财产分割
共同生活所欠债务,共同偿还
超出日常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继承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代书、录音遗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
遗产分割
代位继承
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合同义务,财产责任
承担方式
违约金
定金(上限20%,最多20万)
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给付方违约,定金没了
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无过错责任
尽到监护职责的减轻
教育机构伤害责任(同动物园,医疗责任)
限人,过错责任
无人,过错推定责任
职务侵权
用工单位无过错责任
内部可追究
产品缺陷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不真正连带责任
生产者赔偿的不可以向销售者追偿
不是销售者过错,销售者赔偿的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环境污染责任
第三人过错和第三人无过错责任
第三人赔的不能找厂家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假订合同,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虚假情况
泄露,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民事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不适用范围
请求停止侵害......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动产的权利人要求返还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特殊起算时间
分期的,最后一期届满
无人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18岁
换了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损害赔偿请求权,年满18周岁之日计算
中止
最后六个月,诉讼时效暂停,排除后再给6个月
地震被绑,父母双亡,无儿无女
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法定事由,重新起算
提出履行义务
同意履行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执行
被执行人报告1年财产状况
执行债权
甲借给乙,乙借给丙,甲要求乙还,丙还给甲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
中级
重大涉外
市级重大
最高让管
高级
最高
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优先
特殊情形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侵权行为
侵权地或被告人居住地
原告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管辖的情况
被告不在国内的身份关系
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身份关系
对强制性教育措施和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选择管辖
被告有好几个居住地和经居地,都有管辖权
先立案的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所在地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地
协议管辖
合同财产纠纷,书面协商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只能移送一次,再送报请
管辖权转移
上级有权审下级
移交下级时,要报请上级
移交上级,报请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
起诉、应诉
公益诉讼
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
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等同原告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辅助人
担责有权上诉
不担责不上诉
诉讼代表人
人数众多的一方推选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
其他
证据
证据种类
当事人陈述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基本制度
合议制
审判员、陪审员
审判员
三人以上单数(少数服从多数)
特例:简议-独任制
回避制
公开审判原则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
商业秘密、离婚案件 依申请不公开
两审终审
一审终审情况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
宣告失踪死亡
认定无人限人责任
认定财产无主
确认调解协议
实现担保物权
督促程序
帮要钱
公示催告
票据丢失
小额诉讼
标的额小于上年度平均工资30%以下
先予执行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追索劳动报酬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
两次传票不到的被告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人民法院采取
个人,10万元以下
单位,5万以上100万以下
拘留
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以下
一审
起诉和受理
开庭审理
撤诉和缺席判决
原告不到,撤诉
被告不到,缺席审判
原告在宣判前撤诉的,法院裁定
裁定不准撤诉,原告不到的可以缺席审判
延期审理
短,可预见
诉讼中止
长,不可预见
诉讼终结
人死亡,没有人替代
二审
判决不服,15日
裁定不服,10日
二审,合议庭(只有审判员,没有陪审员)
再审
当事人申请
法院启动
检察院抗诉
保全
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