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之国际公法(四)
法考 | 三国法 | 国际法 | 国际公法(四),本思维导图所涉及的内容是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四方面的知识点,内容详细、标注疑难要点,快来一起学习吧!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助。
该思维导图是1840年第一次鸦 片战争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历史概述,新中国的诞生,最重要的意义是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
十大类法律英语表述方式,主要有单词及短语,本导图有助于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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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四)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
馆舍不得侵犯(火灾不例外):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强制执行
财产/档案绝对不得侵犯(断交/武装冲突不例外)
通讯自由:非经同意不得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扣留
免税:免纳捐税,但不包括特定服务费用
外交人员
人身不可侵犯:不受任何方式逮捕/拘留(防止犯罪/正当防卫除外)
寓所(包括临时住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管辖豁免
刑事:完全豁免
行政:不实行行政制裁
民事:不动产物权/私人继承/公务以外/主动起诉除外
免除作证义务:包括法庭作证/提供证词
免税/免检: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除外/免受查验
放弃:派遣国+明示放弃,自己不可放弃
人员
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
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
馆舍不受侵犯:不得进入工作地/火灾推定同意/征用要补偿
档案/文件绝对不得侵犯
通讯自由:无线电经许可/派遣国代表在场可拆邮袋,如拒绝应退回
领事官员
人身不得侵犯:严重罪行/已裁判执行除外
司法管辖豁免:以代表身份订立契约/第三者交通工具意外事故损害赔偿主动起诉除外
作证豁免:职务所涉不用作证,其他如拒绝也不得强制或处罚
免税/免检: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除外/领事及其同户家属初到任物品免纳关税/免受查验
条约法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约文的议定:谈判(须具备全权证书)
约文的认证:草签→签署→通过
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的约束:签署/批准(没有批准义务)/加入(生效前/生效后)/接受和赞同
《缔结条约程序法》
无须出具全权证书: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政府部门首长(我国没有国家元首)
不同权力行使
批准:国务院审核/全人常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批准签署
核准:国务院核准/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
加入:多边重要全人常决定/其他国务院决定/外交部长签署
接受:国务院决定/外交部长签署
条约公布:全人常公布
条约登记: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不得援引)
条约的保留
概念:排除或改变条款的单方声明(必须书面/可随时撤回/对保留国生效后不可提)
效果
保留国VS接受保留国:按范围改变
保留国VS反对保留国:不反对生效——保留规定不适用;反对生效——不发生效力
未提出保留的国家间:按照原来的规定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
联合国大会
全体成员国组成
一般问题简单多数通过
重要问题2/3多数通过:国际和平安全/理事国选举/新成员国接纳/会员国开除/托管/预算缴费
联合国安理会
5个常任理事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
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
非程序性事项
“大国一致原则”:9个同意票+没有大国反对
双重否决权: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
国际法院
法院的组成:15名法官/分别选举/专案法官不回避(除非就任前曾参与)
法院的职权
诉讼管辖权
对人管辖:仅限国家
对事管辖:自愿/协定/任择强制
咨询管辖权
直接请求:大会/安理会
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经大会授权请求:仅限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
无权请求:国家/个人/联合国秘书长
执行:不履行可向安理会申诉/有争执可请法院作解释/有新事实可申请复核判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和平方式→强制程序→选择
国际海洋法法庭
仲裁法庭(无法达成一致)
特别仲裁法庭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的法律后果
仅是武装冲突不断绝外交/领事关系
条约关系
仅有交战国
同盟/互助/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
政治/经济条约(引渡/商贸)——停止效力
边界/割让条约——继续维持
多边条约:卫生/医药不终止,与交战行为冲突的可中止执行
人民/财产
对敌产(武装冲突不适用)
公产:除使馆外可没收/征用/使用/破坏
私产:可限制可征用不可没收
对敌国公民:可实行限制(敌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