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
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
2013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
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在生效后七日内统一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2017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实施意见(试行)》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均应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最高人民法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
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第9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说明。
《五五改革纲要(2019-2023)》
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部分中提出“……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健全案例报送、筛选、发布、评估和应用机制。建立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和参考性案例的备案机制。……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
2019年9月26日《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办案系统、档案系统、法信等相关检索工具,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0]24号)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