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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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3-25 08:51:05民法—担保物权
概述
概念: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特征
优先受偿行
从属性
成立的从属性:以债权存在为前提
转让的从属性:不得单独转让;不得为其他债权担保
消灭的从属性: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不可分性
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债权人可就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
担保物或债权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物上代位性
分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根据产生依据
法定担保物权
约定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物种类
动产担保
不动产担保
权利担保
典当
限于动产抵押,权利质押和房地产抵押
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本担保与反担保
担保人为追偿权人,即原担保关系中的债务人
反担保关系中的债务人,做为追偿的对象,仍为原担保关系中的债务人
反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第三人(担保形式)——抵押,质押,保证
债务人(担保形式)——抵押,质押
抵押权
概念: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上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约定担保物权
客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项财产权利)
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期间,财产仍有抵押人占有
设立
抵押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
不动产(不动产权利)抵押权
标的物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权设立条件
书面抵押合同有效
应当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房地一体主义
一并抵押(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反之亦成立【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一并处分(建设用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是实现抵押权时,新增建筑物和抵押权一并处分
动产抵押权
标的物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交通运输工具
设立要件(债权意思主义)
书面抵押合同有效
无需登记,无需交付
登记对抗: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常经营:以动产抵押的不的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合同效力
流押条款无效
以禁止抵押的财产设立的合同无效
你非营利法人以外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有效
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抵押物的范围:不仅及于原抵押财产,而且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添附物,孳息和代位物
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设定后,仍保有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抵押财产,同时还可以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抵押人的义务
保持抵押财产价值
转让抵押财产,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保全权
处分权
优先受偿权
义务:不得妨碍抵押人正常行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顺位:一物质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
已经登记: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
已经登记先于未登记
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实现
条件
抵押权有效存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方式
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未就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拍卖抵押财产
与诉讼时效
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消灭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使用
转让与出租
转让
无需抵押权人同意(有权处分)
通知义务
抵押权人举证责任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出租
先租后押
买卖不破租赁
抵押权人拍卖变卖后,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先押后组
若抵押权已经登记——不再适应“买卖不破租赁”
若抵押权未登记,仅限于动产,仍使用“买卖不破租赁”
特殊抵押
最高额抵押
含义
特征
主债权不确定
是限额抵押,担保范围具有限定性
不具有从属性
效力
担保的债权确定情形
约定的债权期间届满
未约定的,自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高于最高额,以最高额为限
低于最高额,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
动产浮动抵押
含义
特征
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业,农业生产经营者
抵押物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具有集合性
设立时,抵押财产时是不特定性的
效力
登记对抗主义:自书面协议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的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定情形
债务履行期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解散
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混合担保与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
混合担保【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
第一步
有约定按约定
没约定,看第二部和第三步
第二步
先执行债务人物保
债权人放弃物保,则人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第三步(物保与人保并存)
第三人物保和人保平等
第三人物保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而人追偿
担保人之间不能要求分担
第四步:同一个债,物保与物保并存,人保与人保并存,则不能适用混合担保的规则,应适用共同担保的规则
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抵押权的顺位: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所得价款清偿规则
同一不动产: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
同一动产
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
两个以上已登记,先优于后
两个以上未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
不同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
动产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竞存
先设立质权或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抵押权
留置权成立后,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留置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设立的留置权
质权与抵押权竞存——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
①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
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留置权
概念: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法定担保物权
标的物限于动产
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 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成立
成立要件
债权人已合法占有
占有与债权发生出自同一个法律关系(企业间留置的除外)
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与留置人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
效力
担保范围
主债权和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质权 的费用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标的物,受清偿前,有权继续占有
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并用以抵偿债权
必要时适当使用留置物
请求债务人偿还因保管留置物所支付的费用
就留置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
经债务人的请求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消灭时,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没有约定或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是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折价,拍卖变卖,以价款优先受偿(折买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消灭
一般事由(对所有担保物权均适用)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抛弃担保物权
担保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
特殊事由
留置权人丧失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
质权
概念: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的担保
特征
约定担保物权
客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
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转由质权人占有
动产质权
设立
合同有效
书面形式
符合成立于生效要件
诺成性合同
完成交付(交付方式不包括“占有改定”)
质权效力
质权担保范围
质物担保范围
效力及于质押财产,财产的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从物未随同移交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对于孳息是否可以作为处置财产,当事人可另做约定
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押财产
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用于主债权利息和清偿)
保全质权
优先受偿权
妥善保管
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否则赔偿损失
在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时返还质押财产
出质人的权利
保留质押财产所有权
提存或提前清偿请求权
返还财产请求权
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追偿权(出质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出质人义务
不得妨碍质权人行使质权
保证质押财产无瑕疵,但是质权人明知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禁止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权
客体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设立
质押合同成立生效
登记或交付设立
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应收账款,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