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37章:其他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37章,其他法律制度,2020年版。
编辑于2021-03-27 17:46:09第三十七章 其他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
概念
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有的专有权
特征
专有型、地域性(本国内有效)、时间性(有期限)
专利权
主体
指依法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专利权人
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受让人;外国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客体
指专利权保护的对象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予条件
发明和使用新型专利
新颖性;创造性(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实用性(工业上制造或使用)
外观设计专利
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②违法、违规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③科学发现;④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⑥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⑦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⑧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内容与限制
专利权人的权利
人身权利
指发明人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署名权
财产权利
指专利权人通过对专利技术的占有而取得的物质利益的权利
包括:独占实施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放弃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
①专利权人有缴纳年费的义务。②在职务发明中,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义务
专利权的期限与终止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况:①期限届满终止为正常终止,②期限届满以前终止为提前终止(未缴纳年费或放弃专利权)
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
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保护
专利侵权行为
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侵害专利权人的实施权和标记权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权
取得
原始取得
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
继受取得
应当按照合同转让和继承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
商标注册
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以取得商标专利权的行为
原则
在我国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以自愿注册为主的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系人用药品和烟草、药品等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必须满足的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②商标需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商标设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③商标不含商标法明确禁止使用的图形和文字,如同国外或者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图形、文字等。④申请注册商标应以使用为目的
注册方法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审查和核准
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依据商标法第33条,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法对提起异议进行裁定
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内容
专用权、续展权(到期后可续期)、转让权、使用许可权、标示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商标侵权行为
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制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概述
是全面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适用对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合同的类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期限届满,双方无需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劳动关系消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只约定合同生效日期,没有确定合同的终止时间。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两种法定情形
协商订立、法定强制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建筑业、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适宜采取此中种同期限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的订立
原则
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条款
必要条款
包括: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必要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必要条款不完善,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选择性条款
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分为用人单位的先合同义务、劳动者的先合同义务
生效
以下情形劳动合同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
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类型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过错性解除
非过错性解除
经济性裁员
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20人或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解除
在用人单位有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解除的情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因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
指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不存在约定终止,只有法定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概念
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
《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对于"产品"这一概念,要明确:①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②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产品质量的监督
监督部门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主要内容
产品质量抽查制度。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社会监督
《产品质量法》赋予一切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以产品质量监督权,同时保障公众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检举权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作为的义务
①产品质量应符合要求。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要求
不作为的义务
①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进货验收义务。②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③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④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与上述不作为义务相似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
法律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生产者的严格责任,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求偿对象
生产者、销售者
赔偿范围
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其他重大损失
诉讼时效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狭义是指1993年颁布并于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义是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①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的竞争关系; ②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
立法目的的三个层次
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目的);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③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竞争规则和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场竞争规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特征
①主体:经营者。②行为: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即具有违法性。③后果: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①混淆行为;②商业贿赂行为;③虚假商业宣传行为;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⑤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⑥诋毁商誉行为;⑦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 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的概念、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相互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立法目的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机构设置
反垄断机构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职权和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可采取下列措施: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③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④查封、扣押相关证据;⑤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述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
又称卡特尔,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的豁免
指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
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他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典型行为包括:①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②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③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④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⑤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⑥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护对象
消费者
适用对象包括:①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②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消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③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生产资料的农民
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求偿权的主体包括:商品购买者、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在事故发生现场受伤害的第三人
求偿内容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包含生命健康、精神损害)、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的义务
①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②接受监督的义务;③安全保障义务;④缺陷商品召回义务;⑤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⑥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⑦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⑧质量担保的义务;⑨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⑩无理由退货义务;⑾格式条款的合理使用义务;⑿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⑿信息说明义务;⒁消费者信息保护义务
争议的解决
途径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定原则
①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②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③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④变更后的企业仍应就变更前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⑤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⑥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⑦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⑧社会团体在虚假宣传中的连带责任。⑨行政部门的责任。⑩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资格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商品等行为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受伤、残疾、死亡的;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①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②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③对不合格商品,消费者可要求退货,经营者应负责办理。④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⑤故意提供缺陷产品致严重后果的责任
2020年考试大纲:理解专利、劳动合同,掌握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 如要全套电子版可加微信,昵称:蓝可笔记,微信号:lankebi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