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级建造师第5章: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二级建造师法规学习,包含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施工节约能源制度、施工文物保护制度等。
编辑于2023-11-08 06:54:34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包含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总承包计价。一图看懂全章节内容,知识点系统全面,无需死记硬背,框架式结构清晰明了,轻松掌握知识点!
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配套章节练习题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通过多个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详细介绍了工程量清单的定义、作用、编制原则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通过例题的形式,详细解释了工程量清单在编制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则和步骤,如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工程图纸等计算工程量,确定工程内容等。与教材或课程紧密相关,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工程经济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关于工程经济中各种计算方法和指标的详细说明。首先介绍了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的计算方法,包括通过每工日产量或机械台班产量来确定。接着,解释了产量定额的概念,即工人在单位工日内应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并给出了其计算方法。随后,内容介绍了人工定额的分类,包括单项工序定额和综合定额,说明了综合定额的两种表现形式:“综合”和“合计”。此外,还提到了时间定额与每日产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帮助理解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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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建筑施工场界排放标准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22点-6点;限值幅度15db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武汉须申报的规定
市区范围内,使用机械,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15日向环保部门申报项目情况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的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出具环境影响报告,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有该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制度
项目的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噪声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机构验收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事业单位的规定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大气污染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
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的,可采取措施封密,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2、土方作业,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条件,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
3、结构工程、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
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要求,可采取洒水、场地硬化、围挡、密网覆盖、封闭等措施
5、构筑物机械拆除和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
6、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大气总悬浮颗粒月平均深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毫克/立方米
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吗,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子主题
水污染的防治
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等其他废渣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4、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5、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与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与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与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
发生事故后,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施工现场
一般固体
转移废物出省的,应向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向经接受地的省级环境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移出。
危险废物
1、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填埋方式处置危险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放费。危险废物排放费属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3、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4、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5、相关单位应制定意外事故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1、每万平方米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
2、建筑垃圾再利用和回收率达30%
3、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4、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建筑项目
三同时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一般规定
节能产业政策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节能目标责任制
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减量化
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费物的产生
再利用
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可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将废物全部或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资源化
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建筑节能规定
新建建筑
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施工单位对于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保温、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既有节能的规定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盖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挡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施工节能的规定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鼓励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
在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图纸会审时,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力争施工中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大于30%。
节能与能源利用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明度的20%。
节能技术进步和鼓励措施的规定
节能技术进步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推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节能激励措施
1、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2、税收优惠
3、信贷支持
4、价格政策
5、表彰奖励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受国家保护文物范围
不可移动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华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史料、实物、代表性建筑
可移动
历史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历史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历史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水下文物保护
遗存在中国内水、领海的文物
起源于中国,起源不明的,起源于外国
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的但由中国管辖的文物
起源于中国,起源不明的
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海域或公海的文物
起源于中国
我国管辖水域的属于国家;外国领海管辖的水域我国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国内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不可移动的文物,不因所属土地使用权
可移动的文物,不因保管、收藏单位变化而变化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所有者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不可移动文物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的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珍贵文物(一级、二级、三级)
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对文物的本体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划定
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核定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划定
省级政府批准
保护范围没有批准之说,只有划定单位,划定单位是政府,不是具体的职能部门.
无论哪一级,其批准单位均为省级政府。划定单位,省级及以上是由省级文物部门会同规划部门,以下的由对应省别的文物部门会同规划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由国务院核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村由省级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俩证齐全)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资质证书
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一证即可)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措施活动的规定(三名两类活动)
四类禁止
开采、占用绿地、水系、有害有毒、破坏建筑物
两类经批准
1、改变绿地、水系等自然状态活动
2、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摄影、举办大型群众活动
不得进行新建、扩建,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除外
拆除废弃建筑物的,经过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批准
在文物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保护范围
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爆破、钻探、挖掘等
特殊情况下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进行其他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的,省级批准,须国务院同意
建设控制地带
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
修缮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
国家文物局批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的其他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局批准
其他
配合建设工程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建设单位报省级文物部门,有自然破坏危险的,省级文物部门组织抢救,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
立刻报告文物部门,文物部门24h赶到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发现遗址、古墓必须挖掘时,由省级部门组织;特别重要的和跨省的,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发掘结束前不得进行施工
水下文物保护和报告
发现水下文物及时报告文物部门;已经打捞出的,及时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