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备考时间紧张,没时间归纳今年CPA考试的重点?本思维导图总结了2021年注册会计师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复习重点,必考点已列优先级序号,每一个考点都清清楚楚,给今年的考生参考。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编辑于2021-04-11 16:05:32宏观经济学(英文名称:Macroeconomics)是使用国民收入、经济整体的投资和消费等总体性的统计概念来分析经济运行规律的一个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学是相对于微观经济学而言的。宏观经济学本质上是修正主义性质的,集合了保守哲学观念和激进政策设计。
经济就是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一切物质精神资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微观指一个家庭的财产管理,宏观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生产是基础,消费是终点。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由毛泽东倡导并在二十世纪中国革命中大范围实践的一种政治、军事、发展理论,一般认为其为马列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认可毛泽东思想是其取..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宏观经济学(英文名称:Macroeconomics)是使用国民收入、经济整体的投资和消费等总体性的统计概念来分析经济运行规律的一个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学是相对于微观经济学而言的。宏观经济学本质上是修正主义性质的,集合了保守哲学观念和激进政策设计。
经济就是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一切物质精神资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微观指一个家庭的财产管理,宏观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生产是基础,消费是终点。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由毛泽东倡导并在二十世纪中国革命中大范围实践的一种政治、军事、发展理论,一般认为其为马列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认可毛泽东思想是其取..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 01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P23 )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 意思表示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 1】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准 【解释 2】 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此处的“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 ,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这一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并非由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2.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 等)。
( 3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 4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 1 )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因此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 实现的重要前提。
( 2 )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考点 02 :意思表示(★★★)( P25 )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解释】 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 无相对人 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有相对人 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 1 )以 对话 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 2 )以 非对话 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采取到达主义。
( 3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4 )以 公告 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4.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 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 ,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解释】 根据 《 民法典 》 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属于法定沉默),视为 接受继承 。
5.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6. 对意思表示的解释
( 1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2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考点 03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P26 )
【解释】 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解释】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2.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 1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 2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 3 )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没有以积极的作为进行意思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根据 《 民法典 》 的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考点 04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P27 )
1.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 1 )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2 )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 3 )绝对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解释】 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 1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2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3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4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考点 05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P28 )
1.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 1 )法律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 已经生效 ,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 撤销权人 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 2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 不主动干预 。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 3 )行为效果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如果撤销权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 则视同 无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 4 )行使时间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此种限制。
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 1 )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2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3 )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胁迫方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4 )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受欺诈方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 ( 1 )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 2 )对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
3. 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 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 终止之日起 1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 4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解释 1】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 形成权 ,依撤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无须相对人同意。【解释 2】 撤销权应依诉行使,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撤销权有存续时间,该存续时间为除斥期间 。
4. 法律后果
( 1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2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3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考点 06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P29 )
【解释】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 尚未生效 ,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 成立时 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1 )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纯获利益 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
( 2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 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释】 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 无权代理
( 1 )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 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 。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 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释 1】 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解释 2】 ( 1 )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 形成权 ,仅凭被代理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 2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但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解释 3】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 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 【解释 4】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 ( 1 ) 善意 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 2 )相对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2 )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1 )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 2 )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 3 )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 07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P30 )
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1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 2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3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 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 条件不成就 。
【解释 1】 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应当具备下列特征: ( 1 )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 )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 )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 )条件必须合法。 【解释 2】 所附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如果是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例如,根据 《 民法典 》 的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交付定金是法律规定的定金合同成立的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解释 3】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 1 )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根据 《 民法典 》 的规定, 法定抵销 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2 )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的, 如结婚、离婚等身份性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不得附条件。
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1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 2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解释 1】 所附的条件将来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例如,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 2】 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 2022 年 8 月 8 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雷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日期,必然会到来。
二、代理制度
考点 01 :代理的概念(★)( P32 )
1.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被代理人 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3 .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 1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 )行纪的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行承担,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 而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 3 )行纪必须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而代理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解释】 行纪是指行纪人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拍卖公司(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典型的行纪合同。
4 .代理与传达的区别
( 1 )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 2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3 )身份行为(如结婚行为、收养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能代理;但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考点 02 :委托代理(★★★)( P33 )
1.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2. 委托授权为 不要式 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
3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 单方 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相对人进行,二者效力相同。
【解释】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 双方 民事法律行为,但授权行为一定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4 .职务授权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
【相关链接】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 .代理权的滥用
( 1 )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 2 )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 3 )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 。
三、诉讼时效制度
考点 01 :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P36 )
1 .诉讼时效的概念
( 1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解释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 抗辩权 ,但债权人的 实体权利 并不消灭。
( 2 )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起诉权 并不丧失)。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 胜诉权 ),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 3 )人民法院 不得主动 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 4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 1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 2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3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根据 《 民法典 》 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1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2 )不动产物权和 登记的动产 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3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4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解释 】 ( 1 )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 )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 .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1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 2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 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 3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 4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例如,根据 《 民法典 》 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60 日”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
( 1 )适用对象不同
①诉讼时效适用于 债权请求权 ;
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 形成权 (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也可能适用于请求权(如受遗赠权)。
( 2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人民法院 不能主动 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 均可主动 审查。
【 相关链接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 不主动 干预。
( 3 )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考点 02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P37 )
1 .诉讼时效的种类
( 1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解释 】 根据 《 民法典 》 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4 年。
( 2 )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解释 1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 解释 2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止、中断的问题,但不能延长; 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的问题,但可以延长。
2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 之日起算。
( 2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 年满 18 周岁 之日起算。
( 3 )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4 )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 最后一期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5 )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 《 民法典 》 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 6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 知道 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 7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考点 03 :诉讼时效的中止(★★★)( P38 )
1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 6 个月 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 1 )不可抗力;
(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 .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解释 】 在 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考点 04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P39 )
1 .基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解释 】 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零。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是一个时间点,则从该时间点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是一个程序,则从有关程序终结时重新起算。
2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 解释 】 ( 1 )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 2 )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 2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 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 3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 4 )当事人一方 下落不明 ,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5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及于剩余债权 ,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 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4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1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 2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 3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 4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5 .下列事项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的中断效力:
( 1 )申请支付令;
( 2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 3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 4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 5 )申请强制执行;
( 6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 7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6 .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情形
( 1 )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2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3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 到达 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 4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 到达 债权人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