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
这是一篇关于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的思维导图,包含知识产权基础、专利申请、授权与确权、专利保护、商标使用等。
编辑于2023-11-13 15:33:04羽毛球运动是一项灵活、快速、多变的隔网对抗性项目,具有健身性、娱乐性、竞技性和观赏性等特点。该课程旨在通过世界冠军的专业指导,帮助学员更专业、系统、全面地掌握羽毛球知识。
这是一篇关于如何缓解和改善痛经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根源辨证及改善,经期护理和改善,为何痛经。介绍一系列科学、实用的缓解痛经策略,旨在帮助女性朋友们更好地管理这一症状,享受更加轻松自在的经期生活。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部分 统 计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二十七章 时间序列分析,第二十六章 回归分析,第二十五章 抽样调查,第二十四章 描述统计,第二十三章 统计与统计数据(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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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运动是一项灵活、快速、多变的隔网对抗性项目,具有健身性、娱乐性、竞技性和观赏性等特点。该课程旨在通过世界冠军的专业指导,帮助学员更专业、系统、全面地掌握羽毛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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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
第一章 知识产权基础
制度概述
概念
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在智力活动中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商誉等依法享有的权利。
狭义-文学产权(著作权及其领接权 ),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
广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邻接权、商号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性质
民事权利:新型权利、法定权利、无形财产权、私权
客体具有无形性
特征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政策
制度体系
法律制度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取得与保护
取得
原始取得
创造者的创造行为+国家的授权行为
继受取得
合同转让+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
保护
保护模式
双轨制(行政+司法 )
保护范围
权项范围的“界定”+效力范围的“限制
侵权行为
1.未经授权,在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 2.伪造、销售伪造、擅自制造; 3.变相利用: 4.未经授权,在各种名称中使用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法律救济
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
知识产权鉴定的技术事实认定作用
鉴定类别
包括,与发明创造、商标、作品、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客体相关的鉴定
对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管理与运用
管理的分类
主体、客体、内容
管理机构
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4年12月成立)
国家标准
3个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科研组织+高等学校
管理体系
构建步骤
1.贯标筹备 2.调查诊断 3.框架构建 4.文件编写 5.教育培训 6.实施运行 7.评价改进
外部认证
1.未列人认证目录的不能实施第三方认证; 2.认证程序:初次认证审核一获证后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 3.认证机构、人员均需有相关资质(通用性/专业性要求、CCAA注册)
运用
定位:知识产权工作链条的关键环节和最终目的。
知识产权许可(普通、独占、排他、开放 )+转让
公共服务
特征
普及性 帮扶性 指引性 便利性 支撑性
发展现状
政策体系
1.***总书记: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
平台建设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的设立
信息服务
基础数据利用更规范;信息化服务能力提升
资源供给
数据信息供给:公共服务平台和工其;咨询服务和公益援助: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国际保护制度
主要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待遇 注意: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国家的外国人同等待遇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利益平衡原则
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基本准则
主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
按性质
实体性条约
《巴黎公约》,全称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公约,缔约国组成保护产权联盟,即巴黎联盟,其确立了三条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共同遵守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我国已加人
在多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开放,我国已加入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开放,我国已加入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相关国际分类的条约
《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按主体
专利
《巴黎公约》 《专利合作条约》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 《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商标
《巴黎公约》 《马德里协定》 《商标法条约》 《尼斯协定》
著作权
《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综合性
《Trips协定》,涵盖了几乎所有知识产叔相关主题,属于世贸组织“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规范和扩展了缔约方那个的国际义务。强化了知识产权执行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 以《Trip协定》生效为标志,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高水平保护、高效率推行的新阶段
第二章 专利申请、授权与确权
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
类型
产品权利要求
方法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有 )
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前序:主体名称、主体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其特征是·...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可以有 )
进一步限定,保护范围小于其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 引用+限定
固有要求:清楚的限定专利保护范围
四类不清楚 主题名称没有清楚地表达要求保护的客体类型 术语不清楚语 从属关系不清楚--引用不当 范围指向不清楚
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无法从说明书中得出 权利要求概况不当:概况不能解决的方案、无法预测其能解决、形式支持、功能性限定、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仅针对独立权利要求>
说明书
构成
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有益效果、附图说明、其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清楚、完整、能够实现
说明书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包括附图
外观设计
图片或照片
可以对产品的局部或整体的外观设计申 请专利
类型:正投影视图、放大图、剖视图、状态变化图、使用参考图、组件产品的标示图、成套产品的表示图
简要说明
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图片或照片(专利公报出版 )局部(若申请的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授权
可授权客体
发明
技术方案(产品、方法 )
实用新型
技术方案 仅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 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改进
外观设计
产品+适于工业应用
不可授权客体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原子核变换 6.标识性平面外观设计
发明、实用新型
新颖性
外国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本国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宽限期(6个月)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 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首展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发 他人未经同意泄露
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在先原则 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申请时间、申请机构、公布或公告时间
创造性
定义
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进步
判断方法
显著进步:a.更好的技术效果;b.技术构思不同;c.新技术发展趋势;d.其他方面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实用性
不具备情况
违背自然规律或不可再现、针对人体或动物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
外观设计
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不与任何在先申请抵触
创造性(明显区别)
非冲突性
专利无效宣告
审查原则
依请求(一般原则)-仅对请求的范围、理由、证据进行审查
依职权(必要时)
理由
法定理由
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
专利权已被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无效,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理由”指其体的理由;“证据”指作为支持其无效理由而被引用的部分
证据规则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1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一般不予考虑,但此情形除外
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可在指定答复期内补充证据 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
专利文件修改规则
发明或实用新型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外观设计不得修改
证据认定
域外证据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清理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证据,应履行证明手续,3种情形除外
3种情形除外: 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外公共渠道获得 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 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公正文书
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形式上有严重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结论明显缺乏依据或内容自相矛盾,相应部分内容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承认
一方当事人明确认可的证据或事实。合议庭应予以确认,但与事实明显不符/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对一方陈述事实经合议组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态即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无效宣告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对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为和解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互联网证据
证据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
专利国际申请
受理
特点
1个受理局、1种语言、1份申请文件、1笔申请费、1个国际申请日
程序
向国际受理局提交申请文件+缴费
指定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 明确哪些国家要求优先权
受理局形式审查(与国内申请大致相同)
形成国际专利申请文本(3份)
受理本由受理局保存:登记本为申请正本,需递交国际局,申请日后18个月公布;检索本送交国际检索单位
检索
送交检索本
由国际受理局直接送交相应的国际检索单位
检索
PCT实施细则规定了最低检索文献范围
不进行检索
不是PCT实施细则规定的必须检索内容 不符要求、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的
国际检索报告
一式两份,一份送交申请人,一份送交国际局
公布
有国际检索报告的,公布;未检索的,公布不检索书面意见
初步审查
选定国
依请求启动本程序,审查结果用于哪些国家也依照请求原则:选定国范围应在指定国范围内
初步审查范围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但审查结果不其有约束力
初步报告
一份送交申请人,一份送交国际局
保密
未经授权,国际局和初审单位有保密责任
国家阶段的处理
能否获得专利权取决于指定国本国法
给予申请人权利-申请日为国际申请日
程序要求
中文提交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缴费
以外文提出的需提交中文译文
在中国效力终止情形
被撤回、被视为撤回
优先权日起30/32个月内未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按照《海牙协定》)
与PCT类似之处
1.申请人可以向一个受理局提交一个申请并指定多个缔约方 ( 可以是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 2.申请一经注册,该注册日将在所指定的缔约方视同申请日 3.授权:在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后,由相应的审查机构进行授权审查
受理
只能向国际局提交:通过申请人的缔约方相关机构提交的。该机构不行使注册审查功能
注册
收到申请或必要更正文本时立即注册,注册日为国际申请日
公布
注册后,国际局公布国际注册
第三章 专利保护
专利权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确定原则
中心限定原则
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保护中心,全面考虑;对专利权人有利 专利权保护范围较模糊,增大不确定性、对社会公众不公平
周边限定原则
严格以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为依据,不作任何扩展解释
折衷原则
既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又不局限于它我国采用该种原则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
以权力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 要求的内容
基本条件
①以说明书为依据:上位概念式概括、并列选择式概括 ②清楚:主题名称、引用关系清楚,用语规范 ③简要:不得作不必要描述、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的含义
1.以最终有效的文本为准( 公告授权、生效决定及确权行政判决等 2.既不能将保护范围严格限定为权利要求字面含义,也不能认为权利要求只是确定构思,而将保护范围扩展到更大范围(折衷原则 ) 3.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而未被概况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保护 4.保护范围包含与权利要求等同的技术特征内容 5.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不一致,以权利要求为准
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折衷原则;整体原则
权利要求解释的方法
澄清、弥补、特定情况下修正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①以图片或照片为准,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解释不 得超出图片或照片内容
②简要说明与图片或照片不一致时,以图片或照片为准
专利纠纷类型
专利权属纠纷
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任务(权属归单位,不可约定 ) a本职工作;b本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c离开1年内+原工作有关 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权属可约定 ) 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对该发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委托发明与合作发明
申请权、专利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谁发明谁拥有
专利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
特征
专利有效:有侵权行为;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未经许可,也无法律依据
表现
发明、实用新型: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外观设计: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间接侵权: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未经许可+能证明合法来源——停止侵权行为+不赔偿
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指定许可( 国有企事业单位专利,经国务院批准 )
强制许可
法定许可
权利用尽; 先行制造或使用+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 临时过境; 科学研究和实验; 行政审批需要
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捐献原则、禁止反悔原则
诉讼时效
3年,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侵权人之日 超3年+侵权仍在继续+专利有效,侵权赔偿数额自权利人起诉日往前推算3年计算 支付使用费:3年,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使用之日,授权前已知或应知的自授权之日起算
专利鉴定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2022年11月22日,引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知识产权研究会联合国内多家只是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成立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
侵权责任
禁令
临时禁令(48+48h,30日内不起诉解除,应提供担保) 永久禁令(判决或决定)
赔偿损失
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
赔偿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惩罚性赔偿:1倍—5倍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
特点
方法
基本方法: 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专门性评估方法: 直接损失法 、期权损失法、许可费用倍数法、完全损失法和惩罚法等。
主要难题点
1.无形性的特点 技术价值会随着时间推移、技术生命周期的变化而变化 2.专利权的技术性和无形性,导致专利侵权损害会根据主体的个体能力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专利合同纠纷
类型
专利产品开发合同纠纷(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书面形式)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专利技术中介服务合同纠纷
解决途径
自行协商、仲裁、起诉 设计权属争议的,可请求管理部门调解
专利行政纠纷
定义
当事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引起的争执
类型
对专利行政处理决定不服 ①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收到通知3个月内请求复审--不服,收到通知3个月内起诉 ②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强制许可决定、强制许可费裁决——收到通知3个月内起诉 ③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收到通知15日内起诉 对专利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①假冒专利——收到通知15日内起诉 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作出的惩戒决定——2个月内复议或起诉 对专利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专利执法)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点
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当事人诉讼地位恒定) 纠纷争议事由源于特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纠纷解决途径法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能自行协商选择)
专利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65条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特点
①纠纷解决时间短,效率高。 效率: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延长不超过+1)个月结案 ②纠纷程序简便 程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受理;送达文书、口头审理后即作出裁决 ③成本低 成本:不缴纳受理费 ④专业性强 行政裁决专业性更强
裁决机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被请求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纠纷裁决及救济
①裁决不服→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机关为被告 ②赔偿数额调解不成→民事诉讼,侵权人为被告
专利诉讼
类型
专利行政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权属诉讼 专利合同诉讼 其他专利诉讼 刑事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一审为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为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审理 其余各类专利纠纷案件,一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院(经济特区中院)或最高院同意指定的中院,二审为最高院
地域管辖
专利侵权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侵权案件一审为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有受理权的人民法院
诉讼要点
①理解专利技术 ②收集证据:原告--收集侵权证据;被告--收集可认定原告专利无效的证据 ③法律程序: 一审 二审(判决15日、裁定书10日内起诉)
专利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发生前、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法并不排除专利侵权纠纷可以适用仲裁
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向
基本理念
健全知产信用监管体系,加强知产信用监管机制和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对知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基本方向
开展知产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设立了12个试点 建设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的长效机制
海外专利保护
海外纠纷类型
专利侵权诉讼
根据诉讼主体类型,分为:竞争对手型诉讼(我国企业面临主要的诉讼)、NPE(非专利实施主体)型诉讼、合作方诉讼 根据诉讼目的,分为:市场阻止型诉讼(我国企业面临主要的诉讼)、许可收益型诉讼
海外展会专利纠纷
参加展会属于许诺销售行为专利权人可申请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扣押、没收
贸易调查
调查对象: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或零售商 美国采取措施:有限排除令、普通排除令、禁止令、扣押和没收令 代表性:美国的337调查
海关扣押
进出口,经海关调查后认定,由海关予以没收 欧盟保护方式:申请制,进口产品强制保护,对出口产品选择保护 美国保护方式:备案制,仅针对进口产品
其他海外专利纠纷
跨国并购、跨国采购 跨国并购的知识产权风险 法律法规政策风险 知识产权有效性风险 协议风险
海外纠纷应对
解决途径
积极应诉:进行不侵犯专利抗辩、专利不可实施抗辩、专利无效抗辩 寻求和解
解决策略
应对海外专利侵权诉讼
1.组建应诉团队、开展案件分析 2.制定应诉策略 针对诉讼程序提出异议(原告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超过诉讼时效等) 进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 缩小专利保护范围(通过禁止反悔原则) 现有技术抗辩 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提起反制性质的诉讼
应对海外展会纠纷
1.遭遇警告应对 核实警告信发出人,判断是否侵权 如果不构成侵权,拒绝签署警告信,提出反警告—向法官或海关书面申请保护 2.遭遇执法应对 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 寻找维权途径、降低企业损失
应对贸易调查
1.综合考虑尽早决定是否应诉 2.合理构建高效的应诉团队(领导、技术、市场、行政、专业律师) 3.有针对性制定应诉策略 产品不侵权 对方专利无效 专利不可实施 规避设计 反诉原告
应对海关扣押
核对扣押产品 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抗辩 与权利人进行和解
纠纷解决的关键环节
加强海外专利布局 提前储备海外服务机构 加强案件主导权控制 成本管理控制 做好展会纠纷应对预案 (1.了解参展地的展会规则 2.做好海关备案与查询 3.准备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第四章 专利运用
专利运用概述
定义
市场主体通过对专利权或专利信息以及相关竞争情报的利用,以获取直接收益或间接收益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主体:企业、科研院所、个人 客体:申请专利行为、专利申请、专利权、专利文件 专利信息及相关竞争情报
类型
狭义的专利运用:直接收益(专利产业化、专利商品化、专利金融化) 广义的专利运用:间接收益(专利竞争性利用、专利情报利用)
专利产业化
专利产业化指将专利技术方案应用于产业实际,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行为 专利的自实施、许可、交易、转让后的他人实施——直接收益
专利商品化
专利的商品化指将专利技术方案应用于产业实际,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行为 专利许可、专利交易、专利转让——直接收益
专利金融化
专利金融化是指利用各类金融工具将专利申请、专利权等作为投融资标的在金融市场上进行投资、融资和避险的行为 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股权化、专利证券化——直接收益
专利竞争性利用
行为主体为弥补市场竞争劣势、强化市场优势、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地位等所开展的专利活动 专利布局、专利诉讼、专利无效、专利联盟、专利标准化; 改善主体竞争地位,帮助其强化竞争优势,弥补竞争劣势——间接受益
专利情报利用
是指通过对专利大数据中所蕴含的技术、法律、人才市场等多维度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分析和归纳提炼出相关领域的产业、市场、专利和技术等方面的竞争格局,为行为主体生产经营、技术研发、市场开发拓展和升级转型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情报支撑的行为 表现形式:专利导航、评议、预警——间接收益
专利检索
概念:专利检索是指从海量专利信息源中迅速而准确地找出符合特定需要的专利信息或文献线索的方法和过程
检索要求——全、准、快、灵
全是指没有遗漏; 准是指有针对性; 快是指用时短 灵是指灵活使用各类检索要素和检索策略
检索目的
1.专利检索的直接目的在于找出符合特定需要的专利信息或文献线索 2.用于评价专利或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运用、专利保护 3.实践中常用查全率和查准率来衡量专利检索的效果 查全率常用来衡量检索系统与检索者检出相关信息的能力 查准率常用来衡量检索系统和检索者拒绝非相关信息的能力。
检专利索式的构建-检索要素的扩展、组合、补充和排除
在获取关键词、分举号、人名、号码、日期和国别地区等专利检索要素后,接下来就是构建相应的检索式。 专利检索式的构建一般需要考虑检索要素的扩展、检索要素的组合和检索要素的补充和排除三个方面 检索要素的扩展 1.一般常用的扩展方向有横向扩展和纵向扩展 2.关键词检索要素的扩展 横向扩展是指从检索要素词义的角度进行扩展,一般需要考虑相应检索要素的各种别称、俗称、缩略语、同义词近义词甚至是反义词,甚至还要考虑可能的别字。 纵向扩展包括从一个检索要素向上扩展,延伸到其上位概念;还包括从一个检索要素向下扩展,延伸到下位概念 3.分类号检索要素的扩展 横向扩展主要是考虑不同类别分类号的相近范围的分类号。 纵向扩展的方式是将其延伸至下位或上位分类号,以使检索结果更全或更准 4.人名要素的扩展 5.对于号码、日期和国别地区等检索要素的扩展 检索要素的组合-在“检准”和“检全”之间达到平衡 1.检准通常采用全要素组合检索;检全的关键在于部分要素组合检索。 2.全要素组合的思路是使用相对较准确的检索要素表达——检准策略 3.部分要素组合的思路则是在检索要素表达上做加法——检全策略 检索要素的补充和排除 确定的基本检索要素及构造的基本检索要素表达可能不正确
检索步骤
确定检索目标的技术方案(确定目标技术方案的基本技术特征、专利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 收集和整理检索要素(采取“由面到点”的方式进行,从整体到局部) 构建检索表达式(与技术主题整体相关的,再构造与各个技术点相关的检索表达式) 修正检索表达式(动态调整检索策略)
检索常用策略
没有可以用于各种检索对象、检索目的的统一检索策略 块检索策略 渐进式检索策略 检索降噪策略-字段限定、频率算符使用、与非算符使用 特定对象的检索策略-信息追责检索、数值检索、图形检索、马库什通式化合物检索 一、块检索策略(一种“检全”思路) 块检索是检索实践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基本检索策略也是一种“检全”思路的检索策略 对于一个检索要素,完整的块构造模式为“关键词OR分类号OR其他表达方式”,其中不同表达方式间使用“或”运算块形成一个检索块;然后再在块与块之间使用“与”运算 块检索策略的最大优点是构建检索式时,同一检索要素的不同表达式之间、不同检索要素的表达式之间的逻辑运算关系都很清晰。 当需要重新构造块组合进行检索时,直接减少一个或多个检索“块”即可。 块检索尤其适用于检索要素多、检索要素间关系复杂的情形。 二、渐进式检索策略( 是基于“检准”思路的检索策略 ) 渐进式检索是指每一个检索要素对应的检索过程都是在前一个检索要素对应的检索结果中进行,通过多次检索的层层限制,逐步缩小检索范围,得到合适数量的检索结果. 采用渐进式检索策略时,检索者需要根据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特点对基本检索要素使用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然后依据这个顺序以逐层限制的方式执行每个块检索,直到将结果限制到合适的数量位置 渐进式检索策略最大的好处在于策略构建更加灵活,运算速度更快且不容易溢出其优势集中体现在便于根据检索结果数量的多少,随时判断是否需要增加新的检索要素表达式,以对检索结果进一步限缩。 “反向渐进式”也叫“增量化”检索策略 三、检索降噪策略 字段降噪策略(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 基于频率算符的降噪策略 基于“与非”算符的降噪策略 四、特定对象的检索策略 信息追责检索(1.优点:检索时间少、检索结果准确有效 2.常用的追踪信息有发明人和申请人信息、文献信息、技术信息和产品信息等) 数值检索(直接数值检索和间接数值检索) 图形检索 (图形检索主要适用于机械产品结构类或计算机图形界面类发明的检索,检索对象主要包括图片、照片、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等专利) 基于文本的图形检索法(TBIR)是通过输入关键词检索相似图形——通过人工 基于内容的图形检索法(CBIR)是通过输入图形检索相似图形——由软件对图形进行自动分析 马库什通式化合物检索 (1)马库什通式化合物是有机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常见的表现形式 (2)常用的检索策略有直接检索结构式、利用环系代码、利用分类号和关键词三种。 (3)直接检索结构式是最高效的检索策略,但需要检索资源中可以直接上传结构式进行结构式检索 (4)利用环系代码检索是比结构式检索更加经济的检索方式,适用于存在较多环系、特别是具有较多有特点的稠杂环等 (5)利用分类号和关键词主要适用于大多数专利数据库中的初检
专利分析
核心专利分析
专利引文分析——被引用越多越核心 同族专利规模分析——按照同族中每件专利涉及的国家数量结论:同族越多,重要性越大 技术关联分析与聚类分析——技术关联分析:不同数据项的相关性 聚类分析:将事件分类,类群之间的内在关联程度 布拉德福文献离散定律的应用
重点技术发展路线分析
进行专利引证率分析或技术内容变化研究
技术空白点分析和技术热点分析
技术空白点:专利技术功效矩阵分析,可以按照按照材料、特性、动力、结构、时间等要素进行分类 技术热点分析:用技术点与时间作为研究要素,判断技术领域或竞争对手技术重点随时间推移发生变化的情况
专利风险预警分析
专利技术内涵分析——确定所分析对象的技术边界和技术内容,提炼的技术要点和关键技术特征 专利竞争格局分析——指对相关技术领域的方法、产品及部分上下游直接关联技术的专利现状进行分析。 专利风险筛查识别——发现和研判可能会威胁项目预期方案的风险专利并进行对比确认的过程(已授权和申请中的) 专利风险登记判定 ——高风险、中度风险、低风险、无风险 专利风险应对策略)——风险避免、降低、接受 风险避免的常用措施:规避设计、提起无效、主动寻求专利许可 风险降低的常用措施:专利挖掘、购买、并购、联盟
专利许可与转让
专利许可
分类-独占、排他、普通、分许可、交叉许可
分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合同约定地域、期限及方式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并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技术的许可 要看专利权人是否在专利使用许可协议中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进行分许可 无论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经专利权人别授权,被许可人都可以进行分许可,但分许可必须是普通许可 交叉许可又称互惠许可、相互许可、互换许可,通常用交换使用权的方式取代使用费
不同许可之间的效力
1.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 2.交叉许可的法律效力视许可约定的排他与否而定,如果排他,则效力与排他许可相当,反之则与普通许可相当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 公告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其 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只能是普通许可、不能给予独占或排他许可
自愿许可
专利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
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
合法的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共有的专利权人
应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的主要内容
序文 定义条款 专利许可合同的目标专利 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 许可使用的方式 许可的期限和地域范围 专利许可的费用(一次性付费方式、提成费方式、入门费加提成费方式) 改进技术的约定 专利权无效和侵权责任 保密责任 违约责任
专利许可贸易
前期工作
专利技术信息沟通——重点审核专利内容是否有效 贸易对象的选择 贸易可行性调研
专利许可贸易合同计价
专利许可贸易合同计价的主要影响因素 主要影响因素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实施的难易程度、当事人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付款方式、买方的支付能力和投产规模、技术的市场寿命周期和市场供求关系等 专利许可贸易合同价格 专利许可合同价格的组成大体包括基础费、技术服务费项目设计费、技术资料费、项目联络费、技术培训费六部分
专利许可中常见的禁止性条款
搭售条款:接受与专利产品或方法无关的附带条件
不竞争条款:不得购买或使用与被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有竞争关系的技术或技术产品
不得反控条款:不得对被许可实施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控告
对购买渠道的不合理限制:限制对被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以外的产品设备及原材料的自由购买权
对改良许可专利技术的限制
专利转让
【注意1】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注意2】我国个人或单位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方可报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注意3】与专利实施许可不同的是,专利权的转让是专利所有权的转移,是专利的全部权利的转移,不能分地域、分期限、分权利内容而转移 【注意4】以专利权投资的,视为专利权的转让,当事人应当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专利转让的概念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按照约定将其专利申请权以及专利权移转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
专利转让的类型
专利申请权转让-风险最大 专利权转让
形式
合同转让 继承转让
条件
实体条件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合法有效 转让人为合法的权利人+充分的使用权 受让人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
形式条件:订立书面合同
程序条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程序
明确需要转让的专利和买卖双方 买卖双方进行出售谈判和价格磋商 专利转让合同条款谈判和签订 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向境外主体转让
限制出口范围内--《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自由出口范围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涉及国家安全的专利转让--《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转让和专利许可的区别
1.获取权利的方式不同 2.专利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 专利许可中被许可方仅能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许可方所许可的专利,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专利转让则不同,转让人丧失所有专利权,受让人获得所有的专利权。此外,专利权转让是专利的全部权利的转移,不能分地域、分期限、分权利内容而转移。 3.法律要求的生效条件的不同
专利金融
专利质押
含义
专利质押,也称专利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方担保人依法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的财产权利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与债务人或者第三方担保人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专利质押融资实质上是行为人通过拥有的专利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取贷款的一种信贷产品。
专利质押的模式
自由型---北京模式,政府出台政策引导,风险主要由银行承担 政府主导型---上海浦东模式,政府制定政策、担保、分担风险,成本低,质押率相对较高 政府服务型---武汉模式,引入专业担保机构,企业增加了融资成本
流程
贷款申请 贷款受理 贷款调查-法律调查 贷款审批 签约 质押登记 放款
常见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变现风险
风险控制机制
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信用加强机制 联合担保机制 专利质押反担保机制:信用担保 专利质押风险补偿基金:风险共担产品
专利保险
定义
以授权专利和专利侵权赔偿责任为表达的保险,主要解决由于专利侵权行为造成的民事责任赔偿和财产损失 专利保险作为风险分散的金融手段,具有经济补偿与风险防范的双重功能,能显著降低专利维权成本、提升企业专利维权和变现能力。
模式
政府统保模式-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以佛山、镇江等地 政银保模式---政府、银行和保险三方共担风险,政府提供保费补贴、贴息补贴、风险补偿支持,以中山、德阳、武汉为典型 政融保模式---政府、金融机构、融资机构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补贴和专项风险资金增信,以苏州为典型
产品种类
专利执行保险(攻击型):适合于因财力不足、无法实施自身专利权的个人或企业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帮助被告)无过错侵权行为 专利质押融资保险
投保理赔流程
投保咨询 风险评估设计承保方案 填写投保单 内部审核 缴纳保险费 出具保险单
专利保费计费
保险费=基准保险费×投保专利件数×费率调整系数 根据投保产品所属行业、投保专利数量、专利稳定性等进行调整
专利运营基金
专利运营基金的概述
专利运营基金通常是一种股权投资基金 专利运营基金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通常附带考虑了退出机制,即通过股份转让、管理层回购、并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
特点
1.对于企业价值的判断强调了知识产权的维度,即对于培育和运营高价值专利、加强国际市场专利布局、,推动专利与标准融合等更加关注; 2.资金募集以财政资金和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为主 3.投资对象多为国家战略产业和区域优势产业中的企业
作用
1.促进了资本要素与知识产权的有效融合。 2.促进了行业的整合和创新发展。“资金+服务”的运作模式 3.可以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创新为主要衡量指标
专利布局与导航
专利布局
定义
为获得某种具有竞争性优势的战略目标,在技术领域、专利申请领域、申请时机、申请类型和申请数量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策略性、前瞻性的专利谋划和部署 优点:可以有效克服专利申请的盲目性和零散性
布局内容
明确专利布局的主要投入方向和重点-主要技术方向、技术重点、何种类型专利
布局地点
布局专利国家和地区
布局时机
技术萌芽期--底层技术、基础技术 技术发展期--实现有关功能的应用技术 技术成熟期--技术的改进完善和标准化 技术衰退期--克服技术制约瓶颈的突破性技术或下一代技术
布局流程
布局环境分析:产业环境、技术环境、政策环境、资源环境
布局定位分析
布局主体专利技术的对标对象、目标和方向 专利布局的方式有保护式、对抗式、储备式 保护式定位用来防御,重点在于保护核心产品和关键技术 对抗式定位为了应对市场竞争的需求 储备式定位着眼于未来,注重挖掘和部署一定数量的具备行业控制力的专利,前瞻性和储备性
布局规划部署
从总体规模、合理结构、时间节点制定发展路径和相关方案 时间规划:短期(即将上市的产品提供专利保护、关注下一代产品的专利部署) 中期(中期产品规划和商业发展情况,以及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状况) 长期(同创新主体或市场主体长期商业发展战略、产品规划路线和专利定位相呼应)
操作策略制定
专利布局操作策略的重点在于具体技术、具体时机、具体地域的专利布局操作策略的研究和制定
布局实施与调整
专利导航-专利情报运用
定义
运用产业、技术、市场、专利等多维度大数 据对特定研究对象在相关领域面临的产业、 专利、技术竞争进行结构化分析
研究对象:特定区域、特定产业、特定创新主体
(1)特定区域可以是行政区,也可以是产业园区,还可以是产业集聚区等 (2)特定产业主要是指工业,尤其是制造业中的技术、专利密集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3)特定创新主体包括企业和从事创新活动的高校、科研院所等。
研究方法
专利导航的研究方法是以专利大数据分析为依托,综合运用专利情报分析、产业竞争分析、市场价值分析手段
研究思路
全景分析 方向识别 定位研究 风险预判 路线图绘制
研究内容
发展全景分析 发展方向分析 发展定位分析 发展风险分析 发展路线图分析
特点
1.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 2.以精准建模为方法 3.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专利导航的类型
区域规划类:地方行政区域、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 其主要目的是为区域宏观层面的规划决策提供决策支撑和研究支持,为区域内产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布局规划等提供方向指引。 产业规划类:产业主管部门、行业机构 其主要目的是对产业宏观层面的规决策和创新资源配置决策提供研究支持,为产业转型升级、创新生态构建、技术创新布局、竞争态势改善等提供方向指引。 创新主体类:企业、科研院所 对创新主体实践活动中具体诉求和问题的响应和解决,如技术研发项目攻关导航、专利技术壁垒与风险阿空导航、企业并购导航、技术并购导航、技术人才引进导航
专利导航的基本流程
研究对象基本状况摸查 相关产业技术竞争形势分析 研究对象技术创新状况及定位分析 研究对象创新发展目标及关键要素分析 研究对象创新发展路径及方案分析
知识产权联盟
知识产权联盟概述
1.知识产权联盟通常是指以知识产权为纽带 自愿结盟 2.知识产权联盟作为基于知识产权资源整与战略运用的新型产业协同发展组织,提升竞争力,抗风险能力,降低知识产权成本,维护自身发展安全和共同利益 3.知识产权联盟是主体之间基于共同的战略目标或战略利益以一定数量的相关知识产权为纽带达成的联盟 4.联盟可成立或委托专门的组织,或各成员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负责联盟内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营等工作。
知识产权联盟的基本作用
资源共享-交叉许可 利益共享(直接利益-许可收益,间接利益-竞争性利用) 风险共担(共同应对风险诉讼) 服务共享(专利情报利用)
第五章 商标申请、审查与注册
商标概述
商标的定义和特征
是依附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的标志 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本质特征) 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和记忆 一种可以为人所感知的符号(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商标的类型
按照商标使用的载体不同划分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1993年商标法修正时引入
按照商标与使用者的关系及作用不同划分
普通商标
集体商标(团队、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组织成员使用;意义在于向消费者表明其成员的产品质量规格相同)
证明商标(对商品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用于证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
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同划分
传统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
非传统商标(立体、听觉、味觉、触觉、颜色组合商标。单一颜色不具有显著特征,不能作为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成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壮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听觉商标:听觉商标又称声音商标,是指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区分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来源的标志。 味觉商标。味觉商标又称气味商标,是指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来源的标志。 触觉商标。触觉商标是指通过商标载体平整、光洁程度等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来源的标志 颜色组合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及以上颜色色块按照比例或者规律组合在一起的标志。 我国对味觉触觉不认
商标专用权❗重点
定义
商标注册人独占性使用该商标并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权能
使用权 禁止权 许可权 转让权
商标专用权的特征
1.专有性 2.地域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收地域范围的限制。仅在注册过法律保护) 3.期限性(10年,10年到期可续展)
商标专用权取得原则
(1)使用原则 (2)注册原则 (3)混合原则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商标法的核心内容是保护商标全人的商标专用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护消费者利益并重,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主线。
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我国以注册制为基础,兼顾使用。
我国商标法律制度
宋朝时已有较为完备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商标法律制度 1940年,清政府颁布商标注册事办章程。 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一部商标法,成为中国近代史商标法律与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水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商标法律制度 1950年我国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商标法规。其规定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原则。 1966年~1976年商标注册工作停滞。 1978年左手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工作,1979年11月1日全国商标的注册工作开始办理。 1982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并于1983年3月1日起实施。他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仅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也标志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与健全。
我国商标制度的特点!!!
自愿注册原则
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注册 【注意】自愿注册原则的例外一一即强制注册商标的情形 卷烟、雪茄烟、包装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注册保护原则
【注意】 注册保护原则的例外——未注册也可以享受保护、注册也不受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恶意注册商标可无效宣告
申请在先原则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诚实信用原则
贯串于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各个环节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举原则
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
商标法的四次修正背景和修正内容
1993年第一次修正内容
1.将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2.增加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 3.增加了不当注册商标的撤销规定 4.增加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管理规定 5.增加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增加销售明知是假冒产品的情形)
2001年第二次修正内容
1.增加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 2.增加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的规定 3.扩大商标保护范围 4.明确保护驰名商标 5.确立了商标确权司法终审原则 6.增加商标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 7.增加行政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手段(增加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形+反向假冒)
2013年第三次修正内容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 2.增加声音商标注册规定 3.实施了“一标多类”申请模式 4.明确商标电子申请的法律效力 5.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6.增加驰名商标相关规定 (明确规定保护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不得用于宣传) 7.优化商标申请注册程序 (1) 取消商标异议复审程序; (2)增加审查意见书制 (3)规定商标审限及后续救济 (4)区分撤销与无效宣告程序
2019年第四次修正内容
1.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驳回 同时具备“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两个要件。 防御性商标注册行为不属于其规制范围。 2.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3.增加了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管,增强了对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标的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
申请人主体资格
1.法人 2.其他组织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具有经营资质的自然人 4.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尼斯分类45个类别:1-34商品34类,35-45服务11类
一标一类、一标多类
申请方式和办理途径
1.申请方式: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申请文件 2.办理途径: (1)申请人自己提交网上申请 (2)申请人自己到以下地点自行办理
申请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一致。 3.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还应载明委托人国籍。4.自行办理有经办人的,应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商标图样(商标标识)。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一份商标图样。 6.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7.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交书面声明,同时提交或者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中文译文 8.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声明书。 《巴黎公约》 6个月内 外国提出、国际首展
申请日期
1.申请日期 以国际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直接递交文件或材料的——递交日; 邮寄--寄出邮戳日,邮戳日不清晰或无邮戳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能证明实际邮戳日期除外; 邮政外快递---快递收寄日,不明确-商标局实际收到日,能证明实际收寄日期除外; 数据电文---以进入系统的日期为准 2.在先使用的认定及处理 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以抽签方式
优先权
优先权的含义和种类
申请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外国优先权) 展会优先权: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该条规定的优先权为本国优先权,也可称为展会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审查(全面审查制度)
形式审查
形式要件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
申请人资格、地址、章戳、核定的商品或服务分类、代理委托书、商标图样质量规格、附件、缴费
结果
手续齐全并缴费的受理 不予受理,手续不齐备,未按规定填写 要求补正(基本符合需补正30日内补正的,保留申请日期)
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行为。
审查内容
禁止性条款
禁止性条款审查(绝对理由审查) 1.绝对禁止注册的标志(禁止性规定条款的审查)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各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微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相对禁止注册的标志 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相对性的体现——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注册后的使用限制 3.其它禁止注册的标志 (1) 恶意抢注禁止 (2) 缺乏显著性 (3) 代理机构业务禁止
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相对理由审查
3.关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判断 (1)商品相同或服务相同 (2)类似商品 (3)类似服务 (4)近似商标 (5)相同商标
几种特殊商标的审查
1.立体商标的审查 2.颜色组合商标: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 3.声音商标 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审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包括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审查,主体资格的审查,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结果
1.初步审定(符合规定,作出拟核准注册的决定,公告) 初步审定的商标是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2.全部驳回(不符合要求) 3.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分割,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制度的含义
异议期限: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
理由
绝对理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可提出 相对理由,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
审理方式:合议制(简单案件可独任)、书面审理
结果
异议成立
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15日内申请复审; 对复审决定不服,30日内起诉
异议不成立
作出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决定,即生效,予以注册公告 异议人不服,无权申请复审,只能起诉,可提无效宣告申请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宣告无效的事由(基本同商标异议的事由)
绝对事由 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相对事由
宣告无效的处理
存在绝对事由的(既可依职权,也可依申请) 1.依职权宣告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依申请宣告无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存在相对事由的(仅能依申请宣告无效)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不服宣告无效决定的救济
对依职权被宣告无效的: 可以先申请复审,再起诉 对依申请被宣告无效的:不能申请复审,可以起诉
商标评审
商标评审程序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是一种行政体制内的救济手段和纠纷解决机制,它既是商标审查、异议、撤销等程序的后续监督程序,又具有弥补上述审查程序中的疏漏、为在先权利人提供救济、打击恶意注册、发挥社会监督等制度价值。
商标评审的申请和受理
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不予注册复审---被异议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注册商标撤销复审---撤销或不予撤销决定,当事人不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无效宣告复审(依职权或依申请)---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无效宣告
主体
绝对理由--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时间限制 相对理由--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5年时间限制
程序
单方当事人程序--15日内申请复审-30日内起诉 双方当事人程序--30日内起诉
法定期限
注册之日起5年提出--相对理由-无效宣告
无时间限制
绝对理由-无效宣告 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
审理方式:合议制、书面审理、口头审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
商标的国际注册
马德里体系
概况
《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
特点
封闭体系:仅在马德里联盟内适用 程序体系:实质审查仍适用被指定缔约方国内法 行政程序简化一份申请多国保护
国际局:瑞士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WIPO--马德里联盟的秘书处
中国加入
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 1989年10月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成为第28个成员国,《马德里协定》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程序性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1995年12月1日成为《马德里议定书》第四个缔约方。
收到通知15日内提出---驳回、异议成立、无效决定、撤销决定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基本概念
原属国: 营业场所、住所地、国籍任选其一,确定申请来源
基础注册:在原属局(原属国负责商标注册机关)获得的商标国内注册
基础申请: 向原属局提交的国内注册申请
后期制定:新增制定缔约方,共用国际注册号,且专用期相同
国际注册证: 证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
优先权:如果商标申请人在向其原属局提交商标申请的6个月之内提交了国际注册申请,该国际专利申请即享有优先权。
中心打击: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基础注册被注销或宣布无效/申请被驳回,国际注册不再被保护
被指定缔约方的驳回
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
中国申请人注册程序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资格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国际局,法语、英语(西班牙语) 申请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申请人在中国设有住所,或者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我国接受英语和法语
文件
中文和外文各一式一份,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资格证明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和形式审查
原属局仅进行形式审查(30日内补正) 费用审查 国际局形式审查 注册登记(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 颁发国际注册证
国际注册日期
原属局收文之日起2个月内送达国际局的--收文日期; 未在2个月内送达--国际局实际收到日期
领土延伸的审查
主管局(被指定缔约方)
审查与核准
国内法,符合规定--发出核准保护的声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告准予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不公告,公告了的申请人不缴纳公告费 异议期限: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发布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公告刊登的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驳回
驳回通知书(12/18个月)--发送国际局--国际局登记并公告--转发申请人--申请人复审或诉讼(一般需委托代理人)
后续业务
后期指定——就国际注册向其他缔约方申请保护, 类似于国家注册申请
转让——全部转让、部分转让(分配新国际注册 号,在原注册号后加一个字母)
删减——全部或部分缔约方,进行限定
放弃——在部分缔约方,放弃全部保护
注销——全部缔约方,全部或部分注销
商标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及行政复议机关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及受案范围 1.受案范围: 国知局商标局--国知局商标局(主要包括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发注册证、注销、撤销、异议、复审、无效等程序、代理业务等行政决定) 2.复议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执法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及受案范围 1.受案范围: 各级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不服的) 2.复议机关: 作出行政裁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
法定期限
申请期限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0日,法律规定超过60的除外
作出决定期限
受理之日,60日,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审理方式
书面审查为主,调查取证为辅 重大、复杂,申请人提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可听证审理
审理程序
指定2人以上审理人员--通知被申请人答复(7日通知,10日答复)--审阅(必要时调查)--作出复议决定,出现法定情形可中止审理
行政复议决定效力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可起诉
作出决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商标使用
注册商标的更正与变更
商标的变更
可变更内容
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 中文译名 共有商标代表人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或集体成员名单 商标代理机构 变更文件接收人 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
注意事项
一变全变,多次变更无需逐次办理 共有商标代表人变更、代理人或文件接收人变更,需有全体共有人签署的同意声明 删减项目或变更注册事项,代表人提出,其他成员书面同意
办理程序
1、变更申请,应当根据申请变更的注册事项选择规定的书式。 2、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3、申请人同时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的,可以在一份申请书中同时提出;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过多次变更的,无须逐次办理,可以直接变更至现使用名称或地址 4、共有商标的变更应当注意共有商标变更代表人的,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签署的同意变更代表人的声明; 办理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应当由代表人提出,代表人应当取得其他共有成员书面同意文件。
商标的更正
实质性内容不能通过更正程序改正——商标图样改变、商品或服务项目增减、商标权利人更换等
非实质性内容可更正——因疏忽大意造成的错误,有明显的文字错误的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转让、移转与质押
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法第43条第1款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种类
独占使用许可
仅一个被许可人可使用 仅被许可人可起诉
排他使用许可
一个被许可人+商标注册人可使用 被许可人和注册人共同起诉;注册人不起诉的,被许可人可自行起诉
普通使用许可
多个被许可人 经注册人明确授权时,被许可人可起诉
被许可人义务
被许可人应严格按照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使用被许可使用的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或者超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内容使用被许可商标的,将同时构成民事违约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
被许可方质量保证
商标法第43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应监督质量、被许可人保证质量, 必须在是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由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备案内容: 使用许可人 被许可人 许可期限 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注册商标许可备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的转让
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受让人保证使用商品的质量
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容易混淆的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转让的办理程序
申请文件、 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双方商标代理委托书
转让申请的审查(以书面)
审查内容与要点(重要)
转让申请文件:齐备、内容应该一致、正确的申请书格式 转受让双方民事主体资格(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转让人应该是商标注册人 3.受让人资质,是否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商标权的需要 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主体资格和资质要求) 商标专用权权利有效性 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一并转让 对转让容易导致混淆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审查
商标的移转
事由:1.法人解散、破产; 2.合并、分立、改制; 3.个体工商户注销; 4.自然人死亡后发生继承 5.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
特殊要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一并移转
注册商标移转经核准的,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质押
民法典第440条: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 民法典第444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0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公告。
签订书面合同,共同申请,公告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办理质权登记不缴纳费用 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企业,应委托理机构 自受理质权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规定发放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注册商标的续展与注销
商标的续展
申请日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提出;续展手续 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缴纳延迟费; 宽展期满仍未续展,依职权注销,予以公告
续展有效期为10年,自上一次届满次日起算
审查
审查内容:1.是否为合法商标权人、2.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3.续展商标是否存在注销、撤销等失效情况(商标是否有效)
结果
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告。与续展注册证明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不予核准,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商标的注销
无需缴纳费用
依申请注销
申请注销全部商标,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注销部分商品注册,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公告 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国知局商标局收到申请之日起终止
依职权注销
有效期满未续展 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商标的使用
使用含义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使用方式
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直接使用 用于服务场所、服务交易书——直接使用 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间接使用
商标的使用产出的法律效果
商标的使用,是维持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条件 商标的使用,是判断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要件 商标的使用,是未注册商标获得被动保护的必要条件 商标的使用,在特定情况下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键要素 商标的实际使用状况,是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条件
“商标使用”的判断标准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不当使用
注意: 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记(包括在未注册商标上、未核准注册前、超出核准范围、未续展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在改变的核准注册的商标上使用)两个及以上注册商标合用时仅用一个注册标记
未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违法使用 侵权使用
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册商标”或者册标记 注册标记 包括“注”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商标法第52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由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1)商标使用人在未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或"R" (2)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核准注册前,使用人即在自己使用的商标上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或"R"; (3)商标注册人超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或服务)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或"R" (4)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因未续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而丧失了商标专用权,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或"R" (5)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改变了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标志存在实质差异,两者已不属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在该商标上仍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或"R" (6)商标注册人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时仅使用一个注册标记,使他人误认为是一个注册商标。
其他不当使用行为
注册商标的撤销
依申请撤销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 (正当理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 成为通用名称 依职权撤销 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的印制
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标志的行为。 出版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有监管职责
商标品牌策略运用
商标与品牌
联系
商标是品牌的组成部分,是品牌中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标志与名称,是营造优势品牌的基础 品牌的含义更为广泛,既可以是公司名称,也可以是注册商标,是品牌主体一切无形资产总和所带来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区别
品牌内涵与外延大于商标 商标是法律概念,作用是区别和记忆,有国界限制,有时效性,为商标注册人掌握 品牌是市场概念,赋予了情感、价值观、理念和个性,无国界,存续取决于经营者及市场,无法被品牌拥有者自由掌控
商标品牌定位策略
产品定位策略——产品功能、外观、价格
市场定位策略——使用者角度、使用时机、消费目的、生活方式
竞争者定位策略
商标品牌识别策略——品牌个性、品牌文化、品牌与消费者的结合点
商标品牌传播策略——传播手段:广告、公关、销售促进传播、人际传播、产品传播、口碑和事件传播、新媒体传播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
权利
权利范围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独占性享有该商标的权利 专有权:以商标注册人自己专用为基础,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排他权(禁止权):禁止他人使用为核心
权利限制(不构成侵权)
描述性使用 指示性使用 在先使用 商标权用尽(与著作权中的发行权用尽、专利权重的专利权用尽相似)
禁止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滥用
自行改变注册事项 自行转让(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不得将商标转让给他人) 阻止使用注册商标中社会公知、公用的内容 不能利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去打击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恶意诉讼
与其权利的关系
与企业名称权——功能、注册机关、拥有个数、紧密性
与外观设计——客体、取得条件、授权目的、保护期限
与肖像权——他人肖像需授权
与姓名权——他人姓名需授权。同名且易被误解的不得注册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判定
判定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
不以商品质量作为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标准
第一,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使其商品质量优于商标注册人的商品质量,也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第二,对使用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没有直接关联
注册人违法使用不影响对商标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判断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因素
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准确运用整体、要部、隔离比对方法 考虑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消费对象相同、互补、相关行业
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商品或服务类似:来源混淆
侵权行为类型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同一商品,相同商标
构成要件 未经注册人许可 同一种商品或服务 使用,商业性使用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仿冒注册商标行为:同一商品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销售侵权商标
构成要件 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不要求销售者主观上有故意或过错 善意销售者(构成侵权)免予赔偿
(销售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
反向假冒:更换注册商标投入市场
构成要件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明示同意,默示同意) 更换商标注册人合法贴附在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帮助侵权行为: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
构成要件 他人实施或将要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行为人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帮助 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概括性条款
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权 侵权构成要件 注册商标仍然有效 侵权行为尚在继续 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 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 赔偿金额的确定:实际损失确定--侵权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惩罚性赔偿:恶意侵权、侵权情节严重,根据上述赔偿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 法定赔偿: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责令销毁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免责:不承担赔偿损失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损害公共利益,承担行政责任 停止侵权+警告+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 违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5倍以下罚款;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下罚款; 5年内2次以上侵权,从重处罚
刑事责任
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惩罚措施
情节严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救济措施
行政救济——停止侵权、没收销毁商品或工具、罚款,行政诉讼
司法救济
民事诉讼(直接对侵权行为起诉) 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不服) 刑事诉讼(侵权行为涉嫌犯罪)
财产保全、强制执行
财产保护
正在或即将实施侵权,保全期限6个月,届满前可再提,不得重复保全
强制执行
无强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催告,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再申请强执
调解与仲裁
调解:侵权赔偿数额争议
仲裁: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驰名商标的保护
概念
经过长期广泛使用或持续宣传推广,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1.驰名商标具有地域性 2.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证明依据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注册时间>3年,持续使用时间>5年 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近3年) 曾在中国或其他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其他材料 (近3年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
保护程序
行政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司法保护
个别法院可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对商标驰名的认定仅可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 调解结案的,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保护原则
个案认定
被动保护
保护方式
未在中国注册同类保护(相同或类似)
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跨类保护的限定 保护驰名商标的具体范围,要与商标在本行业内的驰名程度相适应。
标志跨类保护-将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
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的概念
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商标代理的范围,包括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无效宣告、复审、纠纷处理和诉讼等事宜。
代理规则
我国企业--自愿 外国人(企业)--强制,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对等原则)
商标代理机构
1.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服务机构(商标代理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2.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政务信息共享平台 既是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杨理业务的需要, 又是商标管理部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的需要) 3.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秘密,富有保密义务 明确告知义务 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办理商标代理业务负责) 4.禁止行为(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 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业务;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10种)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自行协商、民事诉讼,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予以惩戒
行政责任
限期改正,警告,单位罚款1万元-10万,责任人员罚款5000元-5万 管辖:行为人所在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主管部门 计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代办业务,予以公告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
企业海外商标风险预警及应急机制
海外申请规则
时间规划
市场未入、商标先行
已有商品或服务出口,尽快申请商标注册
地点规划
商品或服务的出口国
主要竞争对手所在国
投资地或潜在的投资地
贸易中心所在地
内容规划——尊重文化传统文化,语言文字,迎合审美
建立海外商标档案
企业海外商标档案,应当包括商标设计档案、商标注册档案、商标管理档案、商标使用档案、商标维权档案、商标荣誉档案,甚至竞争对手档案等,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指派专人进行管理更新
海外商标的使用与保护
应对企业海外商标风险的应急机制
海外商标申请注册情况动态监测
海外商标使用与保护:熟悉当地法律,建立保护体系
应急机制
据实判断风险,制定应急机制 提前了解国际、目标国法律 对接目标国律师优质资源,建立商标纠纷解决机制
第八章 著作权
著作权制度概述
起源
《安娜女王法》1979,英
第一次确认作者享有财产权,确立作者的主体地位
《作者权法》1793,法——承认财产权、人身权
《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TRIRs协定》
美墨加贸易协定》《全面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我国
《大清著作权律》1910——我国第一部现代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
借鉴《伯尔尼公约》 2001年、2010年、2020年三次修正
著作权客体
广义
著作权+领接权
狭义
作品:独创性、一定形式表现、智力成果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技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定其他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一般作品的构成要件+特有特征 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 著作权一般不得任意转让、设定质权、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排除对象
“思想--表达”二分法(区分基本原则)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填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单纯事实消息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以登记为要件,采取自愿登记制度
著作权主体
一般主体
著作权属于作者,一般为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
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组织
分类
创作主体——实际创作者
原始主体——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单位
继受主体——从原始主体处获得著作权,无著作人身权
特殊情况
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职务作品
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单位可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同样条件许可第三人,单位同意许可的,报酬按约定比例分配 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及约定奖励权的作品:1、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有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报社、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工作人员创作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制作者-著作权,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署名权+报酬;其他视听作品--当事人约定--制作者,作者-署名权+报酬
委托作品——著作权由合同约定--受托人
汇编作品——汇编人,双重著作权,汇编人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权利
演绎作品——双重著作权,许可+支付报酬
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若不构成法人作品,归本人,可支付执笔人报酬
特定人物自传体——有约定从约定--该特定人物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外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
订立著作权或相关许可合同
收取、转付使用费
进行著作权相关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性质
非营利法人
设立条件
发起人不少于50人
不与已登记组织义务范围交叉、重合
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
有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或转付标准草案
注意
权利人符合加入条件的,应当与其签订管理合同,不得拒绝 外国人、无国籍人可授权管理组织管理在我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相关权利 权利人可依法中止管理合同,但组织已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 组织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的,应订立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使用者以合理条件要求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不得拒绝。使用费协商确定--申请裁决--起诉(也可不经裁决直接起诉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人身权
发表权(一次性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合理限度改动)
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权利用尽 )、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有线、无线 )、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形成新作品)、翻译权、汇编权
领接权(相关权/作品传播权)
出版者——版式设计权,保护期10年,截止于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
不以表演的文学、艺术作品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为限,
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职务表演,表演者享有1、2项权利,其他权利由当事人约定--演出单位
第1-2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3-5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
首次制作人,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制作者--许可电视台播放权) 保护期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
广播组织权,转播权、录制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保护期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与领接权的区别——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均不同
著作权合理使用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无须支付报酬
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理利益
范围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为介绍、评论,适当引用 为报道时事新闻 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的除外 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机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翻译、改编、汇编、播放、少量复制 国际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未收费、为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 室外场所艺术作品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汉语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民族通过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方式向其提供已发表作品
著作权转让与许可和融资
转让
财产权(全部或部分)出让,人身权不得转让 应签订书面合同,双务、有偿、诺成、要式
许可
许可的是财产权有期限的使用权,不改变著作权归属
类型
权利性质
独占许可:专有使用权,书面合同(报社、期刊社除外) 专有使用权人、著作权人可单独或共同提起侵权诉讼 排他许可:著作权人可使用,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著作权人已起诉的,可参与诉讼 普通许可: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起诉
是否自愿
意定许可:双方自愿 法定许可:根据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但要支付报酬情形: 1、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2、报刊转载已刊登作品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公众免费提供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但著作权人不同意的除外,且提供人应先公告作品、作者、支付报酬标准,且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强制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未规定
质押
以著作财产权出质,书面合同 自受理之日起10内予以登记,向双方发放登记证书,登记之日起质权设立
资本市场证券化
稳定的、可预期的、著作权未来收益;以著作权本身信用为支撑 特殊性:通过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将被证券化的著作权资产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中分离出来,实现不同资产风险的与收益的隔离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
未经许可:发表他人作品、将合作作品当做独立创作作品发表、使用他人作品、出租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复印件、使用他人出版的版式设计、现场直播公开传送他人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 未参加创造,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 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行政违法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的8种 通过信息网络通过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名称或作者姓名,或未支付报酬,或未采取技术措施,或未防止对权利人造成实质性损害 为扶贫助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等超过规定范围,或未支付报酬,或未公告相关信息,或在权利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未立即删除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相关信息
刑事犯罪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技术措施 定罪条件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3万) 其他严重情节(5万、500份、网络点击5万次、注册会员1000人)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10万)或其他严重情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禁令) 赔偿损失(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1-5倍赔偿——法院判决500元-500万)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侵权复制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经营额1-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以下——25万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3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3年-10年,并处罚金)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5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提供者--成立侵权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 网络服务: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系统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网络搜索链接服务 是一种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间接侵权责任——知道有直接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免责事由 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权,不是著作财产权
分类
控制作品接触的技术措施:网络付费浏览 禁止侵犯权利的技术措施
规避破坏技术措施行为
规避行为
直接规避--合法途径下载后,取出技术措施并向公众提供 间接规避 故意提供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或部件 故意提供技术服务
破坏行为
对象直指技术措施本身
法律保护
与权利人正当利益相关、且具有合理限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应当允许部分未经授权规避、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方式
互惠原则对等保护
双边、多边条约提供保护
1.《伯尔尼公约》 2.“互联网条约” 《版权条约》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基本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无需手续,无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作者国籍+作品国籍)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第九章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的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
国内
申请主体
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机构或认定的协会和企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申请程序
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省级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国知局
专用标志申请主体--由产地范围内需要使用标志的生产者,向国知局提出
国外——原产国或原申请人,向国知局提出
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国内
申请主体
标示地区的范围内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业务范围相关,经标示地区县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授权
申请程序
向国知局提出注册申请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许可他人使用其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在1年内报国知局备案
国外
申请主体
提供经认证的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申请程序
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国知局提出注册申请,也可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领土延伸保护至我国
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体资格,生产地域范围,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该地域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说明,客观存在及其声誉证明材料,禁用条款及其显著特征,在先权利冲突
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性要求
地域划定——县--县级政府;跨县---地市级政府;跨地市或重大---省级政府
技术标准——国家---国家标准、省政府-地方标准、设区的市政府-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关联性——自然因素、人文因素
知名度——作为日常商业用于长久使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图样——圆形,红色和金色,GI
含义
合法使用
合法使用人——生产者、集体成员、被许可人
使用人义务
诚实信用,按照规定生产产品,按照要求规范标示专用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开,定期报送使用情况
使用要求
标示方法
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主要保护制度
巴黎公约 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里斯本协定 TRIPs协定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
2011年启动,22轮磋商,历时8年
双方各275个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 第一批100+100,已在协定生效日开始实施 第二批175+175,在未来几年分批实施
特点
互相认可制度 采用行政保护 妥善协调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保护数量对等 保护待遇高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2012年,东盟发起,历经8年、31轮磋商
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未按标准生产或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注销
假冒行为
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 不符合地标标准而使用地标 使用相近、易混淆的的标志 将批准的地标用于非本地产品,即使写明情况也不行 销售假冒地标产品
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商标法》擅自使用或伪造--限期改正,通报,经营额5万以上,20%以下罚款;经营额5万以下,1万以下罚款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保护
侵权类型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易导致混淆 销售侵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销售)伪造、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标识 未经同意,更换他人商标并将商品投入市场 故意为侵犯他人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给他人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法律责任
经营额5万以下,25万以下罚款 经营额5万元以上,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 5年内2次或其他严重情节,从重处罚
赔偿数额的计算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用权人无法证明3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 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能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第十章 商业秘密
构成要件
秘密性——非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相对的
价值性——客观的商业价值,实际中的可应用性
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合理、适当的
管理制度
管理目标——防范法律风险、维护竞争优势
管理模式
项目式管理 过程式管理 部门式管理 人员式管理
管理范围
产品及配方 工艺流程 设计图纸 研发资料 财务信息 战略规划 客户情报
管理措施
物理性措施(最基本) 规章性措施 协议性措施 文件管理
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保护商业秘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
自由择业
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市场上的经营者或非经营者
主观方面——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客体——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失
客观表现——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表现形式
非法获取——不正当商业目的,不正当手段获取
非法披露——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取后,不正当目的,未经授权披露
非法使用——没有合法案依据,擅自使用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1.首要保护方式,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主 2.停止侵害 3.赔偿损失 完全赔偿原则;推定侵权人获利=受害人损失 恶意侵权,可使用惩罚性赔偿—1-5倍赔偿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侵害、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10万——100万罚款,情节严重——50万-500万罚款
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 情节严重(损失30万以上、倒闭)——3年以下有期,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损失250万以上)——3年-10年有期,并罚罚金 公诉+自诉
抗辩事由
自主研发——善意巧合
反向工程
合法方式取得作为技术还愿基础的产品或服务 技术人员与权利人没有订立禁止反向工程的合同
其他
合法途径取得所有权 因权利人自身原因而获悉后使用 因公共利益限制而有权使用
第十一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遗传资源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法律
《关于集成电路实施产权的华盛顿条约》1989年,我国是首批签字国之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我国
性质
三维配置、属于智力成果
有知识产权性质
无形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可复制性
独特的个性
复制权类似于实施行为,不同于著作权中的复制权 独创性水平要求:著作权<布图设计<专利
保护
保护条件
符合集成电路条例的定义 具备独创性
不受保护情形——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
申请程序
向国知局申请(面交、快递、邮寄、电子)--初审
撤销
不符合条例规定含义;不具有独创性; 外国人未首先在我国投入商业利用,或外国所属国与中国没有保护协议或共同参加保护条约; 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等; 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超过15年
常规管理
日常管理——设立组织管理机构,建立成果管理系统,协助提交申请,处理申请失效案卷
变更管理——专有权转移,费用,登记簿管理
使用管理——转让、许可使用,合理使用,非自愿许可管理
保护管理——建立保护机制,适时选择保护方式,加强维护管理,开展对外合作风险预警与防范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布图设计登记
申请前期分析,保密审查,论文,学术报告的审查和登记,申请,初审,登记并公告
布图设计管理
明确管理职责、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专有权归属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归国家,单位可免费使用;归单位的,为国家利益需要,国家可无偿实施 权利转移和运用管理 应先在境内实;许可一般应采用非独占许可方式
有效利用
转让、许可、合理使用(不经许可、不付报酬,3种情况)
非自愿许可
国家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为公共利益目的,或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须给予补救 需及时通知权利人,需规定使用的范围和时间 权利人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侵权行为
未经许可,复制受保护布图设计全部或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其他方式提供
侵权责任——民事责任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反向工程 权利穷竭 善意免责(1.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 2.知道后可继续将存货此前订货投入市场,但应支付合理报酬) 合理使用
纠纷处理机制
协商处理 国知局处理 对行政处罚不服后15日起诉-行政诉讼; 国知局调解不成可直接起诉-民事诉讼 法院起诉(起诉前可申请保全措施)
植物新品种权
内容
独占权(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
衍生权利(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追偿权)
权利归属
授权原则
禁止重复授权: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 先申请且兼顾最先完成品种孕育:两个以上申请人针对同一品种--最先申请;同时申请--最先完成 排除违法、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被授予
职务育种——归单位
非职务育种——归完成人
委托育种——有约从约,无约定归受托人
合作育种——有约从约,无约定归共同完成人
限制
合理使用
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强制许可
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3个月内可起诉
取得
实质条件
新颖性
申请日前未被销售,或经许可在我国境内销售未超过1年;在境内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销售行为的判断
特异性——明显区别于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一致性——经繁殖,除可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特征或特性一致
稳定性——经反复繁殖或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特征或特性保持不变
适当的名称
与相同或相近的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不得用于植物新品种命名的情形
非实质条件——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
保护期限(藤林果观:20年 其他:15年)
我国: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20年:其他植物——15年
终止
保护期限届满终止 书面声明放弃--自声明之日起终止 未缴纳年费--自补缴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未按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繁殖材料或所交材料不合格,林业和草原局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终止 经检测不再符合被授权时的特征和特性,自登记之日起终止
无效
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书面申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依职权 权利视为自始不存在,无追溯力
侵权
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或重复利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省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林 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理,或向法院起诉 帮助侵权--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仍然提供收购、存储、运输、 以繁殖为目的的加工处理等服务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假冒授权品种--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和职务品种繁殖材料,罚款 货值金额5万以上,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5万以下,处25万以下罚款
保护与运用
保护
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10月1日 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预警应急机制 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技术支撑
运用
品种权人自己转化实施 品种权人许可实施 品种权人转让实施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
遗传资源
特征——复合性、分布不均匀性、不可再生性
我国
立法(分散式):宪法为指导,相关法律法规为主体,国际条约为补充 分部门、分级别的监督管理体制 慧益共享
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传统知识
理解
广义——几乎涵盖所有的知识产权对象,但是需要加以“基于传统”的限制
狭义——仅指基于传统的技术类知识
我国
传统知识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 专门立法 广义:技术类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等方面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非专门立法——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获得保护
国际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IGC开展工作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关注与传 统知识有关的人权问题,将传统知识视为 土著居民与社区的一项基本权利
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间文艺
特点:言语、预约、动作、有形表现形式
我国
无统一立法,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 《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国际
发展中国家最早提出 《伯尔尼公约》,间接保护 《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防止不合理利用,对成员方无强制力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各国可自由选择保护模式,对成员方无强制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
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可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具体表现形式: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 保存、传承等形式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