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破产法 债权申报
破产法债权申报思维导图:债权申报(我国施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的范围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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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第五节 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
我国施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的范围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一般规定
1、须为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他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约束的财产。
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约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无效原因的债权;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
(二)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至今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有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利息请求权
付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特定债权
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
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为请求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权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代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三)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其后果是:
1、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非债务人有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该未申报债权成为永久履行不能。
2、债务人重整的,该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债务人和解的,该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