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本图为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内容。为便于记忆和打印,特分为5页思维导图,供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编辑于2021-04-17 15:53:17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础
纳税人
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注意: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是商自然人,不等于个人独资企业。
居民企业(全面纳税义务):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满足其一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所得税; 在中国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货物劳动所得——活动发生地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动产——转让方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支付方所在地
征收管理规定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若在境外: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机构场所所在地(若在境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源泉扣缴) 汇总计算:居民企业在国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所得税。不得合并缴纳。 非居民企业在国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两个或两个以上):主要机构汇总缴纳
纳税期限
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5个月之内报送)清算多退少补。 纳税年度:1月1到12月31 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纳税年度。企业在年度中停止经营活动的,在终止之日60日内想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
预缴:15日内 无论盈亏,报送资料。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思路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基本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20%;扶持:15%)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计算(1)
收入
收入总额概述
含义:货币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收入:现金、存款(≠存货)、应收账款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账面成本)
收入类型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区分
以上分类依据是收入来源角度。还可以从是否征税角度分为: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比如国债利息收入既是利息收入又是免税收入。 不论是应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均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确认时间、金额(考察小题较多)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例如: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2)2018年9月20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3)2018年9月10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 居民企业之间:被投资企业未上市,免税;上市,持股时间不少于一年,免税;少于一年不免税。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非居民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该股息红利与境内没有实际联系,不免税,按源泉扣缴处理。如果有实际联系,同居民企业免税政策一致。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活动。 4.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的利息。 5.债券利息减免税:(1)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3)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当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免税收入则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应纳税额计算(2)
收益性支出的扣除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 2.不得重复扣除
3.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以上两者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行政刑事不能扣。民事可以扣。 【提示】上述第(3)、(4)项是纳税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如果是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法院判决由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等民事性质的款项,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具体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各种“无关”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平等主体之间的支付是不合理的,不应扣除)
税金的扣除
不得扣除:增值税、所得税 可以扣除(途径不同): 计入税金及附加——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 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车辆购置税、契税、进口关税、耕地占用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与人员薪酬相关的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支出和四项经费的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四项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保险费的扣除
据实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财产、责任、劳保安全)“四险一金”——生育保险被并入医疗保险 商业人身保险费支出: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支出 部分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费)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不得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扣除项目
(一)业务招待费支出(双限额孰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从税法角度理解,销售(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包括视同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包括视同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补充)其他收入中的包装物押金。 从会计角度讲,销售(营业)收入通常不包括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殊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 1.界定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提示】纳税人未通过符合条件的机构捐赠,或者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税前不得扣除。 2.限额扣还是据实扣?(公益or扶贫) (1)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尚未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扶贫捐赠支出不算公益性捐赠支出。
其他扣除项目:(一)费用化的借款费用。 (二)利息费用。 1.准予据实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三)租赁费 经营租赁: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四)资产损失 1.损失额的确定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2)存货损失时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企业存货因管理不善损失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并在税前扣除。因不可抗力损失或者发生合理损耗,对应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不作损失处理。 2.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收回,计入当期收入。 3.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追补 (1)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3)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五)其他扣除项目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解答利息费用有关的题目时,有3个“必须问”: (1)向谁借?(2)是本金还是利息?(3)是全年利息还是N月利息?
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
(一)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计税基础(文字题) 1.企业资产通常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平时资产增减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2.外购的固定资产,以价税费为计税基础。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5.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6.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7.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三)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的基本规定 1.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预计净残值: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最低折旧年限(另有规定除外)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5)电子设备:3年。
其他资产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 1.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最低折旧年限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 (二)无形资产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价税费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资本化费用及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4.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三)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投资资产 对外投资期间不得扣;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五)存货 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税收优惠(多选题)
减免税所得
1.农、林、牧、渔业减、免税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小口诀】“花茶饮,香海内”。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三免三减半”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两免三减半”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5年免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
低税率优惠
1.15%(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3个条件的企业。 (2)具体优惠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或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小口诀】“批零烟,租商房,住餐娱”。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减计收入
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应纳税额计算的应用举例
其他考点
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
1.基本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提示】“亏损”,是(税法口径的亏损额)。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2.特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1.5年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抵免方法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源泉扣缴(可考)
1.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居民企业 来源于境内 所得税√ 源泉扣缴× 来源于境外 所得税√ 源泉扣缴×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来源于境内 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所得 所得税√ 源泉扣缴× 来源于境内 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所得 所得税√ 源泉扣缴√ 来源于境外 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所得税√ 源泉扣缴× 来源于境外 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所得税× 谈不上源泉扣缴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所得税√ 源泉扣缴√ 发生在中国境外 的所得所得税× 谈不上源泉扣缴
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者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差额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预提所得税税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