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本体论1-3章
刑法学(第九版)前三章的内容,希望有帮助,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规范。
编辑于2021-04-19 15:33:19本体论1-3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具体而言: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分类:
(1)广义: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 狭义:刑法典
(2)特别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普通刑法:刑法典;
3、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
注: 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本质
体现: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 (与其他部门法比,特点)
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
②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③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1、创制:(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7月正式公布,1980年1月1日起实施
2、完善:
(1)1981-1995,通过24部单行刑法+增设附属刑法
(2)1997年3月1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刑法》,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刑法》第1、2条)
1、根据:指定刑法的根据包括法律根据和时间根据(《刑法》第一条)
(1)法律根据:宪法,eg:28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2)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2、任务:惩罚犯罪--手段、保护人民--目的(《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惩罚的对象: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保护的四个方面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分则第一章,是首位)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刑法的体系
编、章、节、条、款、项
但书:①是前段的补充;②是前段的例外;③是前段的限制
2、刑法的解释(分类)
(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3-5条)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中的体现:第3条 & 取消类推制度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司法适用注意:①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4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具体体现:①定罪上一律平等;②量刑上一律平等;③行刑上一律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5条)(不要忘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2、立法体现: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3、司法适用(重心):
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
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司法理念;
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第6-12条)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1、概念: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2、原则:
主流的四大原则:①属地原则;②属人原则;③保护原则;④普遍原则
解释: 1、保护原则:保护的是本国的利益,即侵害了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普遍原则:保护的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只要侵害了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几类犯罪,就可以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3、我国的属地管辖权:(第6条,P31)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领域: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
①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
②领水:内水(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和领海(12海里)及其地下层
③领空:领陆、领水的上空
(2)特别规定:第11、90条,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香港、澳门基本法的例外规定
(3)只要在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均适用我国刑法
4、我国的属人管辖权:(第7、10条,P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2)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
(3)若在国外判过的,我国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受过刑罚的,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5、我国的保护管辖权:(第8、10条,P33)
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1)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但实际行使比较困难
6、我国的普遍管辖权:(第9条,P33)
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1)适用情形
1、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2、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 3、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发生在领域内→属地原则) 4、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是我国公民→属人原则) 5、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 6、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
(2)我国参加的规定国际犯罪行为的公约可分为四类
1、是关于禁止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制裁反和平,反人类罪,非法使用武器等战争罪犯的国际条约; 2、是关于保护人权、制裁国际贩卖人口、种族歧视、酷刑等方面的犯罪的国际条约; 3、是关于维护公共安全,制裁危害民用航空秩序、危害海上航行,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等方面的犯罪的国际条约; 4、是关于禁毒、制裁各类毒品犯罪的国际条约。
(3)具体罪行
在我国国际罪行包括: 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灭绝种族、劫持人质、国际贩卖人口、酷刑罪;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海盗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以97刑法为例,10月1日生效→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此外还有一种为公布之日起生效
2、失效时间:宣布失效;自然失效
3、溯及力:(我国)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在97刑法实施前,第6条)
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旧:不认为,新:认为→不认为(若行为持续到新法实施,追究实施这段时间的责任)
(2)旧:认为,新:不认为,且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不认为
(3)旧、新:认为,且应当追诉的,追究,但是新法适用刑较轻,用新法
(4)已经生效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