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的知识点汇总,所有的知识点都给大家整理出来了,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帮助大家加深记忆、提高复习效率。在复习的同时梳理每个专题的知识框架有利于知识的融会贯通。希望有用得着的同学。
编辑于2021-04-28 10:16:01票据法律制度
支票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单位或个人
付款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收款人
收款人或持票人(支票可背书转让)
出票人可填写自己为收款人
种类
现金
只能支取现金
不得背书转让
转账
只能转账
普通
支取现金、转账
划线支票只能转账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⑥
影响票据效力
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收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出票地
不影响票据效力
空头支票
中国人民银行罚款
票面金额5%,不低于1000
持票人可要求赔偿金
票面金额2%
预留签章
公章或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出票日起10天
逾期向出票人追索
逾期只能找出票人
途径
转账支票
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委托自己的开户行收款
做委托收款背书;上交材料:支票+进账单
现金支票
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乙公司向A银行),不得委托付款和背书转让
手续:收款人签章,个人为持票人时需上交身份证,背书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
银行本票、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出票银行签发,承诺自己见票支付。
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里无申请人
出票人:出票银行
票面无付款人,出票方即付款人
收款人
种类
转账银行本票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可背书
现金银行本票
申请人/收款人均为个人
不可以背书转让
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逾期:持票人提供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本票可请求付款;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只能找出票银行) 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
逾期只能找出票人
退款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本票可请求退款; 开设存款账户的转入原申请人账户,未开设账户及现金本票的退现金。
银行汇票
基础关系的付款方(购买方)申请出票银行签发,出票银行见票即付实际结算金额
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里无申请人
出票银行
收款人
种类
转账银行本票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可背书
现金银行本票
申请人/收款人均为个人
不可以背书转让
①出票金额②实际结算金额③多余金额
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②③的或②超过①的,不予受理
②不得更改,更改后汇票无效
背书转让以②为准
付款
个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有银行账户的持票人可向开户银行(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提供材料:背面签章,银行汇票+解讫通知+进账单
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逾期:持票人提供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本票可请求付款; 丧失对出票人(出票银行)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出票日起2年内
退款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汇票+解讫通知可请求退款; 转账汇票转入原申请人账户,现金汇票退现金。 缺少解讫通知的,于提示付款期满后1个月后(1+1)办理退款
商业汇票
概述
出票人(单位)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远期票据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只能是单位,个人不能使用
付款人
承兑票据后为承兑人
分类
1
纸质/电子(由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制作)
2
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户的且有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组织
承兑人
纸质:银行
电子: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财务公司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可由财务公司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
出票人必须是在银行开户的法人或组织
承兑人
纸质:银行以外的付款人
电子: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组织
单位承兑
3
定日付款
票面记载,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票面记载,自出票日起按月算
见票后定期付款
票面记载,自承兑日起按月算
付款期限
出票日起:纸质不超过6个月,电子不超过1年
票据行为
出票
1
单张100W以上原则上应全部电子汇票 单张300W以上应全部电子汇票
2
商业承兑汇票
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
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可由基础关系的付款方和收款方出票签发,承兑人是付款人(买方)即可
3
出票必须记载事项 ⑦
如未记载,票价无效
“本票金师傅日出无恙”;支无收,本无付
表明XX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出票人必须,不得记载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
出票日期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章
纸质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⑦+出票人名称与到期日
具体要求
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合规凭证
签章:① 单位/银行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② 个人签名或盖章
预留签章与票据签章需一致
收款人名称:全程或规范化简称
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则票据无效
出票日期:
中文大写
前加“零”
前加“壹”
日期书写不规范可能导致被变造,但不直接导致票据失效
4
伪造,变造,更改
背书
背书分类
转让背书
转让票据权利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被背书人不得再次转让
质押背书
背书人设定质权,被背书人实现质权才可行使票据权利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
缺失背书无效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可由持票人自己记载自己的名称
委托收款和质押背书:还需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相对记载
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
粘单上第一记载人(背书人)在粘接处签章,第一记载人同时也是上一个被背书人。需提供两套签章
连续背书
票据转让中,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背书转让的,以背书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 中间非背书转让的(委托付款/质押),依法举证证明
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条件, 所附条件无用,但其背书依然有效
部分/多头 背书 ×
无效背书
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人(甲)记载不得转让的,后手(乙)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甲)对其后手(乙)的被背书人(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只对其后手(乙)承担。
票据有效,丙可行使票据权利
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逾期提承兑示的,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因为此时没有承兑人,付款人未承兑无责任
2.付款人应在收到提示承兑之日起3天内回应
3.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
“承兑”字样,签章
相对记载
承兑日期; 未写,为收到提示承兑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隔天
4.承兑不能附有条件;设置条件则为拒绝承兑
5.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为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市场调节价。
6.票据信息登记
纸质电子化:金融机构经手的,于业务办理次日登记入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电子:同步上传
贴现
持票人在未到期前为获得资金通融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转让行为
条件
未到期
没有“不得转让”事项
持票人为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单位
持票人与前手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登记信息查询:无承兑信息或必须记载事项信息不一致,不得办理贴现
已承兑
利息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日贴现率(年贴现率/365天)×天数
天数=贴现日至到期日前一天
承兑人在外地,另加3天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到期收款
①银行向付款人收款
②不获付款的,向前手(申请人)追索;可从贴现申请人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保证
保证人
国家机关、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保证无效;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企业的职能部门(财务部、行政部等)为保证人,保证无效
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人书面授权后,保证有效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
①“保证”字样、②保证人签章
要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另行签订保证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对记载
①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时,已承兑票据,承兑人(A)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票据,出票人(甲)为被保证人
B为丙做保证时,如未写明被保证人名称,则被保证人为A或甲
②保证日期
未记载时,为出票日期
附条件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时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时,条件不具有票据效力(背书有效)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时,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时,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 出票时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否则票据无效
保证责任
1.被保证人的债务应票据记载事项的欠缺而无效的,保证无效,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时,票据事项有问题,如非公章,则背书无效,故保证也无效,即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均无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也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具有追索权 (承兑人、出票人、中间被背书人)
票据权利
提示付款
付款期限
表
逾期提示付款的,做出说明后,承兑人和付款人仍有付款责任
逾期提示承兑、付款的,只对承兑人、出票人有追索权
付款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可为承兑人
通过电子系统(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
有付款确认:承兑人在到期日前进行付款确认的,于持票人提示付款日(见票当日)直接划扣
无付款确认:
持票人提示付款后,承兑人(银行)应在提示付款当日作答;未应答视为拒绝付款
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
承兑银行无条件付款给持票人,向出票人对尚未支付的金额部分,按每天千分之零点五收利息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是被委托收款的开户行 单位是承兑人
1.通过电子系统(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
有付款确认:到期日前确认付款的,于提示付款日划扣
无付款确认:
持票人提示付款后,承兑人开户行被委托,应在提示付款当日作答;未应答视为拒绝付款
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视为拒绝付款
2.通过其(持票人)开户行委托收款:纸质票据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开户行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自己开户行付款,3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承诺付款
付款人提前收到承兑过的商业汇票,应于到期日付款。
追索
情形
到期后追索: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远期票据,到期日付款
到期前追索:
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违法被责令营业的
非出票人
对象和顺序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非付款人,无签章)
连带责任:不分前后,可同时多人
金额
首次追索 持票人对前手
票据金额+利息+费用
再追索 前手对之前的
上述已清偿全部金额+利息+费用
程序:追索相关证明; 追索通知(被拒绝3日内通知)未通知仍有追索权;造成损失的需赔偿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找出票人、承兑人
支票:出票日起6个月
汇票、本票:出票日起2年
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
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
一般前手
首次追索:被拒绝付款、拒绝承兑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清偿日或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
票据法总论
票据分类
分类一
支、银行本票、汇票
分类二
即期票据、远期票据
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支票、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银行本票:出票人、收款人
“本无付”
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存在的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特征和功能
特征6
功能5
票据行为、权利、责任
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责任: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权利的取得
不享有权利的情形
抗辩
丧失的补救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