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刑法—5-刑法分则-国家法益
虽然法律知识主要是靠背,但也不是死记硬背,一定要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和规律。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分则 - 国家法益部分思维导图。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帮助大家加深记忆、提高复习效率。
编辑于2021-04-29 19:51:59教师资格证《教育知识与能力》第一章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知识点分享! 本思维导图整理的内容包含:教育的概念、基本形态、基本要素及其关系、起源、历史发展脉络、基本功能、属性等知识。备考中学教资的朋友不可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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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
分则概述
刑法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
十大类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条文部分
条文结构分类
有罪刑单位的分则条文
指有罪状、罪名和法定刑的条文,绝大多数刑法分则条文都是这种形式。 例如:刑法第 236 条第 1 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前一句是罪状,其中暗含了罪名,后一句是法定刑。
没有罪刑单位的条文
指没有规定罪状和法定刑的条文,这样的条文在刑法分则中所占的比例较小 例如:刑法第 156 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 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提示】罪状只存在于刑法分则条文中,但并非每个刑法分则条文都有罪状。
概念
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分类
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混合罪状、引证罪状
简单罪状
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叙明罪状
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
不直接叙明,援引其他法律(刑法典除外)
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刑法典外)来确定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又称“白地刑法”、“参见罪状”
混合罪状
以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同时存在的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
引证罪状
援引刑法典其他条款
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刑法典内)
罪名
概念
罪名所体现出来的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
罪名只是犯罪名称,不能按罪名来确定、解释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分类
单一罪名
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
选择罪名
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或多种行为对象,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法定刑
概念
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种类(即刑种)和刑罚幅度(即刑度)
分类
根据法定刑中的刑种和刑罚幅度的确定程度,可以把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种类型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次要)
例如:刑法第121条规定:“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指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主要)
例如: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一般规定有最高刑与最低刑
特点:这是我国刑法主要的法定刑模式,立法上有确定的刑种与刑度,司法上有具体裁量的余地。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刑法典无)
在法律条文中只笼统地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却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罚幅度
援引法定刑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对其所规定的犯罪援引其他分则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法定刑处罚
例如:刑法第386条第1段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 三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83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的法定刑,即对受贿罪的量刑,须援引贪污罪的法定 刑才能实现
宣告刑和法定刑区别
法定刑,即法律事先规定好的量刑标准; 宣告刑,即法官针对每一个罪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
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
侵犯国家法益
危害国家安全罪
重点罪名
分裂国家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统一
客观方面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中、外、无国籍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往往是直接故意
行为方式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分裂国家
将统一的国家分成几个部分,另立政府、对抗中央、割据一方或者白立为国,谋取国际上的承认
破坏国家统一
对实现国家统一的活动和进程进行阻挠、破坏,意图使国家不能实现统一
组织、策划、实施
具体行为方式有组织、策划、实施三种,每一种都是独立的实行行为。只要符合了这三种行为之一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就构成本罪;符合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既遂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
只要有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即成立既遂,无论客观上是否发生了国家分裂的危害结果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煽动分裂国家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统一
客观方面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中、外、无国籍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间谍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主体
一般主体,中、外、无国籍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故意。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
行为方式
参加间谍组织
①因为是行为犯,只要参加了间谍组织便既遂,不要求着手实施间谍行为。 ②从事客观上不会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如从事单纯的商业间谍活动)的,不构成间谍罪,视情况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提示】不要求事先已参加了间谍组织,未参加但接受了有关任务的,也构成本罪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罪数问题
间谍罪造成涉及国家秘密罪,定间谍罪一罪从重处罚
参加间谍组织后或者接受间谍任务后,进一步实施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又触犯涉及国家秘密犯罪的,只定间谍罪一罪从重处罚
间谍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定间谍罪一罪从重处罚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进而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只定间谍罪一罪,将严重后果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涉及间谍罪,数罪并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触犯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如果仅有叛逃行为而无间谍行为的,仍成立一个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间谍行为,而不具有 叛逃性质的,只成立一个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安全和利益
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即危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政权、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安全与利益
客观方面
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主体
中、外、无国籍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故意向其非法提供或实施窃取、刺探、收买行为,希望或放任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
犯罪对象
国家情报和秘密
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
国家情报需缩小解释 只包括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国家情报:仅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不包括一般的情报(这是一个缩小解释)
既遂标准
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
当行为人实际获得国家秘密、情报时为既遂
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将国家秘密或情报实际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时为既遂
例如:甲在茶楼准备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人员时,被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未遂
境外范围
本罪的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罪数问题
本罪中的“窃取、刺探、收买”属于“非法获取”,本罪中的“非法提供”属于“故意泄露”, 因此本罪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特别法条
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为境外人员提供国家秘密,只定本罪
如果是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则构成本罪;如果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时没有为境外提供的意图, 获取后才非法提供给境外,因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具有同一性,只定本罪,不数罪并罚
无为境外人员提供秘密的故意,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渎职罪中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通过互联网发布,在网上公布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通过互联网将秘密发给境外的,或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人员, 构成本罪。
本罪与间谍罪
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犯本罪的只定间谍罪。
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犯本罪的,只定间谍罪; 如果不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的定本罪
叛逃罪
构成特征
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境外的含义
中国的国家主权所不能及的区域,如外国驻中国的使领馆
例如:王某某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 华领馆,情节严重,成立叛逃罪
行为方式
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是指行为人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叛变逃往境外
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
是指行为人在境外履行公职或者执行某项具体任务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叛变逃走
既遂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完成叛逃行为,构成既遂
不再要求行为人另外实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行为,如另外实施其它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如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应当与本罪,数罪并罚
罪名罗列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乱罪
9.叛逃罪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
考点归纳
都是行为犯
存在死刑
可以判处没收财产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构成特别累犯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公式
贪污罪=A+B+C+D
A:取得型财产犯罪(侵占,盗窃,诈骗)
侵吞:将单位所有自己依职权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国有出纳人员收款不入账据为己有
国家工作人员接收礼物应交公而不交
带公款出差,将公款打入自己账户,谎称被盗
将单位财物私下赠与他人
动植物检疫人员,割下肉拿回家
“监守自盗”,这里的盗是侵占而非盗窃
窃取
贪污罪的盗窃手段(普通盗窃+职务便利)
骗取
贪污罪的诈骗(普通诈骗+利用职务便利)
B: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伪造机关公文证件担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如果此类人挪用公款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C:行为对象(公共财物)
这里的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
乙欠某国企一百万,国企总经理贾对乙讲:“我来收款,你将欠款的一半打给我,我将账作平,算你还清了国企的欠款。”乙照办,甲将单位的应收账款变成自己所有,构成贪污,贪污数额是100万
D: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之便)
财产性犯罪(A)与贪污罪(A+B)是包容评价的关系
有些犯罪缺少基础要件(A)不构成贪污罪
甲盗窃国有企业的仓库找到了保安经理乙,送了一条烟,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甲盗窃既遂,乙不构成贪污罪
认定问题
既遂
判断标准:窃取骗取要取得控制公共财物;侵吞要求行使所有权
共犯与身份 做题时,先找实行犯(对法益侵害具有直接性和支配性)
罪名界限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行为
贪污罪是个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盈利活动 挪用救济款归个人所用,从重处罚。
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属国有机关委托管理经营的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不能定挪用公款罪,只能定挪用资金罪)
行为对象:公款(不限于现金;挪用救灾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也定此罪)
行为结构
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挪出,不包括使用行为(例如,挪用公款贩卖毒品,应定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归个人使用的目的
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本罪的特殊性在于,即使本罪既遂并不直接科处刑罚,还必须有客观处罚条件(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才予以处罚。
进行非法活动
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盈利活动,盈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
数额较大(5万元),进行盈利活动
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
归个人使用的目的与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要有归个人违规使用的目的
行为人在挪出时具有违规使用的目的,至于后来实施了哪种违规行为,根据实际用途来定
认定问题
法定刑升格条件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关键区分: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者是包容评价关系,贪污罪包容可以评价为挪用公款罪
共同犯罪
甲为了贩毒而挪出公款后,乙参与贩毒。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承继犯,而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
乙为了贩毒,指使甲挪出公款,甲明知乙使用公款会用于贩毒,而将公款挪用给乙。乙拿到款后进行贩毒。甲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实行犯,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和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并罚。
乙谎称为看病唆使甲挪用公款30万给自己,两周后归还,甲信以为真并照办,乙实际上拿着公款去贩卖毒品,两周后归还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甲属于客观违法阶层的实行犯,在主观责任阶层甲没有违规使用的目的,不构成该罪。
受贿罪
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贪污罪本质是财产犯罪社会罪本罪是渎职犯罪)
受贿罪的失信行为是交易行为(权钱交易)
孤立收钱,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孤立的办事行为不是社会罪的实行行为
交易标的
请托人的财物(贿赂)
贿赂只包括财务和财产性利益(房屋装修,债务免除,旅游,色情服务),不包括劳务本身(为官员写论文,谋取晋升机会,为子女找工作)
自己的职务行为(办事)
职务: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利用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当利益;受益人可以是请托人本人也可以是第3人)
事前型交易
索取贿赂
只要索贿便成立受贿罪,未索取到则受贿罪未遂
收受贿赂(双方达成交易约定,受贿罪成立。卖方收到财受贿罪既遂,未收到财,未遂)
承诺或许诺(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许诺可以真实,也可以虚假)
收受财物(可以自己收,也可以第三人收。第三人知情的,是受贿罪的共犯)
事后型交易
卖方提出邀约(索取贿赂)
买方提出要约(收受贿赂)
司法解释规定的变相受贿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成立受贿罪
收受干股,(为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成立受贿罪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未实际出资,以此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为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以此收受贿赂
以赌博的形式输给官员,收受贿赂
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
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财务给予特定关系人
民为借用,实为受贿
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上交的,不是受贿行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
受贿罪的既遂
行为定性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的财物,就是受贿罪的既遂
转账支票购物卡也属于既遂
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取得财物的所有权
两人共同受贿,受贿的数额是财务整体的数额
财务数额问题
要求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
数额较大是指3万元
数额巨大是2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是300万
两个误解
官员甲与乙谈好,乙送3万元,甲给乙办事,甲办了事收到乙的信封打开只有2万元,虽数额未达到3万,但甲是受贿罪未遂
官员甲以为乙送的国画值3万元,实际只值3000元,虽然客观上未达到三万,但甲仍是受贿罪未遂
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计算 以受贿人实际获得财产行为以及价值计算
局长甲为乙办过事,甲装修房子,装修公司报价100万,乙对甲说你只需要出40万,剩下的钱由乙出给装修公司,甲获得的财产性利益是100万,在此不能以乙支出60万元计算
受贿数额是指犯罪所得不包括犯罪所得的收益(例如贿赂给局长的房子涨价,或者因出租而带来的租金)
受贿罪的罪数问题
受贿罪与贪污罪受贿罪
受贿罪,收受的财物是行贿人的个人财物,贪污罪贪污的是公共财物
受贿与渎职
国家工作人员
原则上,渎职罪+受贿罪=并罚
例外情形: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四罪=牵连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
原则上,渎职类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罚
例外情形: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结合犯)
行贿罪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是自然人(如果是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
行为特征
手段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是秘密的
手段既可以让受贿人知晓,也可以不让受贿人知晓。
主观是故意,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占有财物
定罪数额: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问题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不是行贿
从宽处罚情节: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
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两者是对象犯
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不是行贿 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索取贿赂
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国家人员接受财物成立受贿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的,构成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不构成受贿。
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
行为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数罪并罚
甲给国有电力公司经理3万让乙盗窃电力,乙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
如果出现重复评价,不数罪并罚
斡旋受贿
行为方式
请托人(送钱)⇒中间人(斡旋者)⇒办事人
主体(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
斡旋行为
也是权钱交易
如果行为人假装答应,请托人会向其他工作人员斡旋游说,收受了其他人财物,但根本没去游说,构成诈骗罪
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
如果斡旋者是办事员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属于普遍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请托人(送钱)⇒中间人(有影响力的人)(游说行为)⇒办事人
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游说行为:权钱交易(成立本罪要求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
如果行为人假装答应请托人会向国家工作人员游说,收受了请托人财物,但根本没去游说则构成诈骗罪
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
行为主体: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这里的密切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本罪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象犯(如给有影响力的人局长的司机一笔钱)
普通罪名
单位受贿罪
行为主体是单位,受贿行为是单位意志
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不成立本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的对象犯是对单位行贿罪
行为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是故意,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介绍贿赂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滥用职权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方式
擅权: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
弃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由不作为构成)
越权:超越职权处理事项
成立本罪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观必须是故意
徇私舞弊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玩忽职守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方式
不履行职责(不作为)
不正确履行职责
主观必须是过失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比
相似点: 一是都有不作为的方式,二是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区分点: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易错点:将不作为的滥用职权当作玩忽职守
警察在大街上看到歹徒抢劫,明知不制止会发生危险后果,却不制止,这不是玩忽职守而是滥用职权。
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
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行为类型:明知有罪而包庇,不使其受追诉
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
主观是故意,要求有动机
徇私:谋取个人利益,小集体利益
徇情:照顾私人关系和感情
本罪与受贿罪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从一重罪处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司法人员在执行裁定中不负责,不依法采取诉讼,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
释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释放在押人员罪的要点
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时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不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普通罪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特点
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人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应定为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人,又故意泄露该国家秘密的最 择一重罪论处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子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