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刑法—6-刑法分则 - 社会法益
虽然法律知识主要是靠背,但也不是死记硬背,一定要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和规律。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分则 - 社会法益部分思维导图。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帮助大家加深记忆、提高复习效率。
编辑于2021-04-29 19:53:53教师资格证《教育知识与能力》第一章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知识点分享! 本思维导图整理的内容包含:教育的概念、基本形态、基本要素及其关系、起源、历史发展脉络、基本功能、属性等知识。备考中学教资的朋友不可错过哦!
虽然法律知识主要是靠背,但也不是死记硬背,一定要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和规律。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分则 - 社会法益部分思维导图。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帮助大家加深记忆、提高复习效率。
虽然法律知识主要是靠背,但也不是死记硬背,一定要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和规律。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分则 - 国家法益部分思维导图。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帮助大家加深记忆、提高复习效率。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教师资格证《教育知识与能力》第一章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知识点分享! 本思维导图整理的内容包含:教育的概念、基本形态、基本要素及其关系、起源、历史发展脉络、基本功能、属性等知识。备考中学教资的朋友不可错过哦!
虽然法律知识主要是靠背,但也不是死记硬背,一定要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和规律。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分则 - 社会法益部分思维导图。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帮助大家加深记忆、提高复习效率。
虽然法律知识主要是靠背,但也不是死记硬背,一定要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和规律。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分则 - 国家法益部分思维导图。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帮助大家加深记忆、提高复习效率。
刑法分则
分则概述
刑法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
十大类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条文部分
条文结构分类
有罪刑单位的分则条文
指有罪状、罪名和法定刑的条文,绝大多数刑法分则条文都是这种形式。 例如:刑法第 236 条第 1 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前一句是罪状,其中暗含了罪名,后一句是法定刑。
没有罪刑单位的条文
指没有规定罪状和法定刑的条文,这样的条文在刑法分则中所占的比例较小 例如:刑法第 156 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 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提示】罪状只存在于刑法分则条文中,但并非每个刑法分则条文都有罪状。
概念
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分类
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混合罪状、引证罪状
简单罪状
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叙明罪状
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
不直接叙明,援引其他法律(刑法典除外)
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刑法典外)来确定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又称“白地刑法”、“参见罪状”
混合罪状
以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同时存在的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
引证罪状
援引刑法典其他条款
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刑法典内)
罪名
概念
罪名所体现出来的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
罪名只是犯罪名称,不能按罪名来确定、解释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分类
单一罪名
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
选择罪名
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或多种行为对象,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法定刑
概念
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种类(即刑种)和刑罚幅度(即刑度)
分类
根据法定刑中的刑种和刑罚幅度的确定程度,可以把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种类型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次要)
例如:刑法第121条规定:“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指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主要)
例如: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一般规定有最高刑与最低刑
特点:这是我国刑法主要的法定刑模式,立法上有确定的刑种与刑度,司法上有具体裁量的余地。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刑法典无)
在法律条文中只笼统地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却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罚幅度
援引法定刑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对其所规定的犯罪援引其他分则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法定刑处罚
例如:刑法第386条第1段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 三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83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的法定刑,即对受贿罪的量刑,须援引贪污罪的法定 刑才能实现
宣告刑和法定刑区别
法定刑,即法律事先规定好的量刑标准; 宣告刑,即法官针对每一个罪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
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
侵犯社会法益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解释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 如果侵犯的目标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而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个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的安全, 则只能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或侵犯财产罪论处。
不特定人
所谓“不特定人”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人”发展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后果规模较大、无法 预料和控制,如果事先可确定只会危及一、两个人,不会侵害到多数人,则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多数人
所谓“多数人”不是说危及三个人以上就是多数,多数指没法用一个准确数字去描述的多数
危险方法型犯罪
放火罪
法条说明
刑法第 114 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115 条第 1 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构成特征
客体
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客观方面
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本罪是危险犯,实施放火焚烧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行为方式
可以作为犯罪,也可以不作为犯罪
既遂标准
本罪是危险犯,着手放火并独立燃烧,构成既遂
本罪是危险犯,当着手放火,并已将对象物点燃,独立燃烧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时,就 是既遂,如果已经造成重伤、死亡、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则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未点燃或点燃后马上熄灭,不是既遂
如果还没有将对象物点燃或刚点燃还未能脱离引火物独立燃烧,过后随即熄灭的,不是既遂
未点燃,因意志以外原因熄灭,是放火罪未遂
对象物尚未点燃,即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放火行为的,构成放火罪的未遂
本罪和失火罪区别
主观上,本罪是故意,失火罪是过失;
本罪是危险犯,而失火罪为结果犯,
本罪是危险犯,而失火罪为结果犯,失火行为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区别
放火杀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定杀人罪
打算以放火的方法烧死或者烧伤特定的个人的,如果其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放火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定放火罪
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是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放火罪比故意杀人罪处罚更重
爆炸或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类同放火罪
以爆炸或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伤害特定个人时,亦同
爆炸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客观方面
利用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为;
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本罪是危险犯,实施放火焚烧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行为方式
可以作为犯罪,也可以不作为犯罪
本罪与破坏特定设备罪区别
表现形式:用爆炸方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等
属于法条竞合犯
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定破坏特定设备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客观方面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投放对象
必须是真实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等物质”还包括腐蚀性物质等
如果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既遂标准
本罪是危险犯
只要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既遂,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 如果已经造成重伤、死亡、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则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可以形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本罪与污染环境罪
主客观
方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公共安全
本罪是具体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限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名誉精神损害),是本罪的成立条件。
客观方面
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其他危险方法
“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具有相当性,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1)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2) 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令多人下井采煤
3) 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设电网
4) 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
5) 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
6) 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
7) 公共交通工具行驶中,乘客不间断的殴打、拉拽司机、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危害公共安全
8) 公共交通工具行驶中,司机与乘客发生纷争,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
9)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0)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例如: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 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本罪定罪处罚
【提示】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 覆、毁坏危险,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罪特征
本罪是兜底罪名
本罪是兜底罪名,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按照其他犯罪论处能够做到罪行相 适应的,应该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能再认定为本罪。比如使用危险方法实施故意破坏交通工具、 故意破坏特定设备,以破坏类犯罪论处
不定本罪
破坏型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构成特征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
破坏交通工具,使其有颠覆、毁坏的危险的行为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行为对象
破坏的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上述交通工具,破坏废弃或不使用的交通工具,不能危及公共安全, 不成立本罪
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使用范围涉及公共领域
这里的汽车可扩大解释,包括拖拉机
行为方式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求足以发生倾覆危险
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才成立本罪,没有造成这种危险,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论处
有无颠覆、毁坏危险,必须就破坏的方法、破坏的部位等因素综合判断,无这种危险, 不成立本罪。
既遂标准
本罪是危险犯
本罪是危险犯,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均既遂。当交通工具实际倾覆、毁坏后发生“车毁人亡”等严重后果时,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本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别
窃取交通工具的零部件,不会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定盗窃罪;如果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盗 窃与本罪的想象竞合犯;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没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构成故意毁坏财 物罪
可以构成想象竞合犯
如盗窃不足以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定盗窃罪
如盗窃足以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是想象竞合犯
破坏交通设施罪
构成特征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
破坏使用中交通设施,使交通工具有颠覆、毁坏的危险的行为
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其他交通设施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 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行为对象
破坏的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上述交通工具,破坏废弃或不使用的交通工具,不能危及公共安全, 不成立本罪
交通设施(包含附属设施)
交通设施
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红绿灯之类的交通标志
附属设备
铁路专用电话线、高速公路旁的隔离栏
行为方式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交通设施要正在适用
破坏的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上述交通设施,破坏废弃或不使用的,不能危及公共安全,不成立本罪
破坏程度要足够大
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借助交通设施行驶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具体危险,才成立本罪,没有造成这种危险,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论处
既遂标准
本罪是危险犯
当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相应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现实危险,就是既遂。当交通工具实际倾覆、毁坏后发生“车毁人亡”等严重后果时,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破坏电力设备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公共供电中的公共安全。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客观方面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交通型犯罪
交通肇事罪
构成特征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包括公路运输,水路运输
客观方面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过失
犯罪主体
年满 16 周岁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司机、行人、乘客
⑴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司机可成立本罪,乘客、行人也可
甲翻进高速公路拦截来往车辆进行乞讨,引起事故致 2 人死亡,虽然甲是行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主管、车主、承包人
⑵三种人指使、强令违章 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三种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 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司机也成立交通肇事罪,但三种人与司机不是共犯。
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丙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丙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 1 人死亡。2 人均构成本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三种人指使逃逸致死
⑶指使逃逸致死的“共犯” 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四种人)指使 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和其他罪的区别
铁路、机组人员违规
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或重大飞行事故罪
普通人(如乘客、司机)违规,定本罪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属于共同过失,没有共同犯罪
【提示】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中没有共同犯罪,此处的“以共犯论处”只能视为总则中的共同过失,不是典型的共同犯罪。
犯罪区域限制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发生在厂区、矿区,林区等其它地方的撞人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行为方式
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例 1:货车司机甲超载十几吨货物,在路上行驶,乙醉酒驾驶小轿车从后方撞上了货车,小轿车车 毁人亡,甲随即逃逸。虽然甲严重超载属于违章,但超载行为与乙车毁人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即 使甲逃逸,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提示】只要死亡结果和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无论当场致死还是过一段时间后抢救无效死亡,都 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 例 2:甲违章驾驶将行人乙撞成植物人,乙被送医院 2 个月后抢救无效死亡,甲成立交通肇事罪。
有违章行为
有发生重大事故
没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单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违章行为与重大事故有因果关系
本罪和一般交通事故
一般交通事故中形成本罪的基本犯要求
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违章行为的实害结果
一般违章行为造成以下损失、应负下列责任的,构成本罪的基本犯
1死或3重伤以上
3 死以上
财产损失,无力赔偿30万以上
客观方面
责任程度: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情节:一般违章,如闯红灯
行为方式加重
实害结果:1 重伤以上
责任程度:全部、主要
六种恶劣行为
一般违章行为造成以下损失、应负下列责任的,同时有下列 6 种特定恶劣情节,构成本罪的基本犯
酒后
吸毒
无照
明知安全装置故障
明知无牌或报废
严重超载
逃逸
若造成1或2重伤,无六种恶劣情节,定一般交通事故罪
本罪的加重情况
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⑴法定刑升格情形一:“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3—7 年)
⑵法定刑升格情形二:“因逃逸致人死亡”(7—15 年)
死亡结果和逃逸行为要有因果关系
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遗弃
⑴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被害人未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 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未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加害被害人
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2人以上
当之前的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如超速行驶致一人轻伤,再将伤者隐匿造成残疾、死亡,只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当之前的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如超速行驶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再将其中的伤者隐匿造成残疾、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此时只定伤害、杀人显然评价不足。
数罪并罚
构成交通肇事罪,1人重伤
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肇事中致人死亡的处罚
撞死人后逃逸
甲开车在道路上超速撞死乙后,逃逸
定交通肇事罪,情节加重犯,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
甲开车在道路上超速撞伤乙后逃逸,乙得不到救助死亡
定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处 7 年以上 15年以下有期徒刑
移置后逃逸致死
甲开车在道路上超速撞伤乙后,将乙遗弃、隐藏在树林后逃逸,乙得不到救助死亡
定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就乙一个被害人,无需再定交通肇事罪)
撞人后拖死、压死
甲开车在道路上超速撞伤乙后,将乙压死或拖死
定故意杀人罪(作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就乙一个被害人,无需再定交通肇事罪)
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
如果故意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本罪是过失犯罪,不成立本罪。 例 1:甲故意开车撞死乙,然后伪造成事故现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罪与危险驾驶罪
故意实施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是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以 重罪交通肇事罪论处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醉酒驾车(或吸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伤亡后果的发生,对伤亡后果是间接故 意,是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例 2:甲明知吸毒驾车违法,吸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吸毒驾车,并在肇事后继续驾 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甲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考点归纳
危险驾驶罪
构成特征
客体
道路公共安全,即指交通运输中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
4种行为方式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主体
机动车驾驶人员,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主观方面
故意
4种行为方式
追逐竞驶
⑴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飙车)
①二人以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②单个人也可以追逐竞驶,成立本罪
③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停车场、广场等公众通行场所
③道路应具有公共性,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提示】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校园、小区、商场的大型地下停车场也属于道路
④“机动车”进行扩大解释
④“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醉酒驾车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驾)
醉酒的认定
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l00ml
含量大于20mg/l00ml 小于 80mg/l00ml,定酒驾(非罪)
主观上故意醉酒驾车
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认识到血液中酒精的具体含量,只要大体上知道自己饮酒有可能达到醉酒程度即可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或超速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客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构成本罪
②从事货车业务,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不成立本罪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
⑷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构成本罪
②如果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成立本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罪数问题
⑴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⑵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劫持航空器罪
构成特征
客体
航空运输安全
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及其运载物品的安全
客观方面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犯罪对象
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仅限于民用航空器,如飞机、飞艇等,军用航空器不是本罪的对象
航空器必须正在适用
装载完毕到飞行结束
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为止的期间的任何时间
被迫降落至安全接管
航空器被迫降落后,主管当局接收该机及所载人员和财产前的任何时间
处于待飞状态
处于待飞状态的航空器
行为方式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机组人员利用驾驶航空器的便利条件,直接驾机外逃的,可以视为“其他方法”
劫持,就是非法改变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既遂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
(1)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并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就既遂 ⑵已经着手实施劫持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劫持行为,没有控制航空器的,是未遂。 至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有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则与既遂与未遂无关。
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可以处死刑
劫持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注 意以下三点: ⑴必须是为了劫持航空器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 ⑵对重伤、死亡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 ⑶可以导致机组人员重伤、死亡,也可导致地面人员等重伤、死亡
致人重伤或死亡
航空器严重破坏
劫持船只、汽车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对象限于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
客观方面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本罪的认定
劫持火车、地铁的行为,不构本罪,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罪数问题
如还实行抢劫,数罪并罚
恐怖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构成特征
客体
社会公共安全
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恐怖活动组织的界定
组织、领导和参加非恐怖性犯罪组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不构成独立的犯罪
依据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确定罪名。如组织、领导盗窃集团,就定盗窃罪
犯罪主体
包括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其他参加者
本罪属于集团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法条对上述三类人规定了三档不同的法定刑
行为方式
成立本罪只要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不要求实施恐怖活动
组织
召集多人为首发起恐怖组织,或者招募、雇佣、拉拢、鼓动多人成立恐怖组织的行为
领导
对恐怖组织的成立以及恐怖活动实施策划、指挥和布置的行为
参加
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仍加入的行为
罪数问题
本罪是行为犯,实行数罪并罚
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又有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帮助恐怖活动罪
将共犯行为(帮助行为)完全正犯化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这种预备行为正犯化,成立一种独立的预备罪
枪支类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枪支
客观方面
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主体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
主观方面
故意。对违规制造枪支的要求具备非法销售的法定目的
行为方式
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本罪的认定
纯正的单位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
客观方面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行为方式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非法持有
⑴“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提示】持有不要求将枪支、弹药带在身上,握在手中,时刻监视,只要在占有、支配即可
没持枪证的人占有
私藏
⑵“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 违反规定,私自藏匿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有持枪证的人私藏
枪弹来源无限制
⑶枪支、弹药的来源没有限制,如别人赠送的、自己捡来的,祖传的
既遂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就是既遂
本罪与其他枪支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及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等罪的区分的关键在于, 本罪的行为是在不构成上述犯罪的基础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如果是上述行为基础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则属于这些犯罪的后续行为,不再单独定本罪,而以上述犯罪论处。
⑴如果有证据证明是非法制造枪支后又持有的,只能定非法制造枪支罪。
⑵如果有证据证明持有的枪支是买来的,只能定非法买卖枪支罪。
⑶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明知为枪支而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后又非法持有的,只能定盗窃、抢夺枪支罪或抢劫枪支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本罪是危险犯,成立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行为人以普通盗窃的故意盗窃了枪支定普通盗窃罪既遂,但如果事后持有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有偿和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只要非法出租出借就成立本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规类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构成特征
客体
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主体
一般主体,即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
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结果犯
本罪是结果犯,只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成立本罪。 如果只是造成一般的损害或者不太严重的后果的,是一般责任事故,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本罪是业务过失犯罪
本罪是业务过失犯罪,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过失致 人重伤、死亡、财产损失,就应以本罪论处, 不定失火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构成特征
客体
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主体
一般主体,即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
危险物品肇事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的安全
客观方面
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过失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
本罪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别法条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是,前者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后者则违反安全 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两者的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 的,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但是,本罪是特别法条,适用本罪处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本章概述
本章罪名共分 8 个小节,分别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每一个小节的客体体现了一定的同质性,可以成为次同类客体,理解次同类客体对掌握小节内罪名有很大的帮助。
8小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走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每节为同类客体,节下面按次同类客体分具体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本罪概述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单独的一节罪名,其中共有 9 个罪名,9 个罪名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 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普通法条,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规定特别的伪劣商品犯罪是特 别法条, 而第 149 条是对这些犯罪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规则(重法优于轻法)
本罪细分下有9个罪名,140条为普通发现,141到148条为特别法条
9个罪名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按照择一重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罪是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有竞合关系,从重处罚;如果普通法条重,按普通法条定罪处罚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①掺杂、掺假;②以假充真;③以次充好;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金额达5万元以上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主体
生产者与销售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提示】生产者、销售者不要求有合法经营资格。有的案件中,可能只有伪劣产品的销售者, 而没有生产者,比如销售者自己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或明知是过期的产品而销售
行为方式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既遂标准
本罪是数额犯
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不是纯利润,而是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比如出售伪劣产品后的应收货款)
本罪的未遂
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过15万
如果伪劣产品还没有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15 万以上,以本罪的未遂处罚
销售金额不满5万,货值不过15万,按公式折算后过15万
如果销售金额不满 5 万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也不满 15 万元,可以进行换算,即(销售金额 ✖3)+货值金额≥15 万元,以本罪的未遂处罚
销售金额或货币金额都不满足,不成立本罪
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罪数问题
实施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包括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出于营利目的。
行为方式
生产、销售假药
“生产、销售”的理解
生产”包括: 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 存的行为,属于“销售”。 【提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具备生产、销售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 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成立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假药”的理解
根据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包括: 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③变质的药品; 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提示 1】假药都是不含应具备的有效成分,没有疗效的,即便本身对人体没有毒害,但也会延误 治疗。 例如:甲以保胎丸换包装后当速效救心丸出售,其中没有速效救心丸的有效成分,构成本罪。 【提示2】“假药”仅指用于人体的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不构成本罪,成立生产、 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
若实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就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既遂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
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不管所生产、销售的假药有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如果实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就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劣药”的理解
根据2019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劣药包括: ⑴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⑵被污染的药品; ⑶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⑷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⑸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⑹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⑺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例如:甲明知药品超过有效期而销售,导致数人病情加重死亡,甲成立本罪。
既遂标准
本罪是结果犯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才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药品卫生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本罪是抽象危险犯或者行为犯
只要实施就构成犯罪,不要求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
生产销售劣药罪
本罪是实害犯,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才成立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具体危险犯,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才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本罪是实害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
行为方式(3种)
【提示】本罪中的“食品”包括用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种植的植物。因此,使用违禁的农药、 兽药等物质种植、养殖用于食用的动物、植物,可构成本罪
⑴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⑵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⑶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既遂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既遂 【提示】如果进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则构成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以升格法定刑处罚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为犯,它罪是危险犯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系
看主观方面,有时会形成想象竞合犯,从重处罚
后者的目的是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前者的目的是非法牟利。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虽是明知的,但往往并不希望致人伤亡的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有毒,有 害食品,目的就是追求致人伤亡的结果发生,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两罪在某些案件中,也可能形 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复杂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既遂标准
本罪是危险犯
本罪是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实际证明具有此种危险方可构成本罪,无此危险,不成立本罪
食品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
本罪概述
走私罪是单独的一节罪名,其中共有十个罪名,十个罪名的法条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普通法条,走私武器、弹药罪等是特别法条, 这些犯罪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规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考纲只要求掌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本罪细分下有10个罪名
10个罪名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处理
走私罪的帮助犯与洗钱罪的区分:与走私犯事前是否有同谋,如果有,就是走私罪的帮助犯,如果没有就是洗钱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虽未税额较大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具有偷逃关税目的。
【提示】行为人具有走私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可按照实际走私的对象定罪,比如实际走私了普通物品,就以走私普通物品罪论处。
“走私”的理解
走私的本质是逃避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偷逃关税的行为, 因此凡是偷逃了关税的行为,都算“走私”,包括直接走私、间接走私,变相走私三种方式
直接走私
(1)绕关
未经批准,不经过国家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国(边)境
(2)瞒关
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携带物品在通关时不如实申报
间接走私
(1)境内非法收购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境内运输、收购、贩卖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
变相走私
(1)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2)将减免关税的物品(如捐赠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行为方式
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个人走私10万元以上
单位走私20万元以上
税额不大,但二次处罚后再犯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这种行为又名“老鼠搬家走私”,每次走私偷逃关税数额不大,但次数较多
既遂标准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⑴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⑵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⑶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共犯问题
与走私罪犯通谋(包括事先和事中),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罪数问题
【提示】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22条: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武器、弹药、文物、废物等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 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例1:甲在一次走私活动中,走私文物、淫秽光盘、汽车,应以走私文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 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数罪并罚。 例2:乙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如果走私普通货物数量多,逃税数额达到了定罪标准,应 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数罪并罚;如果不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标准, 仅构成走私废物罪
⑴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⑵在一次走私活动中,走私多种对象的,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数罪并罚
⑶为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按司法解释,应以情节特别严重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罪论处,不再与行贿罪并罚
本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或者是否有多次走私
本罪与其他走私罪的界限
走私对象的不同
走私武器、弹药、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等特殊物品,就定其他的特殊走私罪
走私除特殊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就定本罪
本罪与其他走私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本罪是走私罪的普通法条,其他走私罪的规定是特别法条,不构成其他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如果偷逃应缴关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多次走私的情况,可认定为本罪
本罪是走私罪的普通法条,其他走私罪的规定是特别法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以相应的走私犯罪定罪,并适用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法定刑 从重处罚。 例如:乙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但应适用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本节废除了死刑
犯本节的走私犯罪,不能适用死刑。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的死刑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本罪概述
考纲只要求掌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主体
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犯罪主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1)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 监事、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⑵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 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的人员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一切有组织形式的人员
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⑴本罪包括“索取”和“收受”两种类型
⑵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提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行为,不能理解为“出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但只要求有承诺谋利行为,就成立本罪,不要求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
⑶谋取的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⑷数额较大是指达到 6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未达到数额较大的,不构成犯罪
既遂标准
接受贿赂,并给予承诺
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本罪的对向犯
根据刑法第 164 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本罪可以与贪污罪想象竞合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本罪概述
考纲要求掌握
伪造货币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洗钱罪
伪造货币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具体指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侵害货币的发行权
客观方面
伪造货币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货币发行权,而有意伪造货币
行为方式
伪造货币,即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
“货币”的理解
“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①伪造须是正在流通的货币
①伪造的可以是人民币、境外(港澳台)、国外货币;纸币或者硬币,但须是正在流通的货币
②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不成立本罪;
②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不成立本罪; 如果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定诈骗罪
③伪造的假币必须能够以假乱真
③伪造的假币须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货币,不足以误认为真币的,不构成本罪
伪造货币数额标准
刑法虽未规定数额,但司法解释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 2000 元以上不满 30000 元或者币量在 200 张(枚)以上不足 3000 张(枚)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应 折算成人民币
2千以上,不满3万;或200张以上,不满3000张
区分本罪与其他货币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要求变造前的真货币和变造后的货币的材料具有同一性,只是改变了面值、重量,年份等, 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还保留原来真币的基础。如果加工的程度导致和真货币丧失同一性,是伪造
①以下行为属于“变造”
例 1:甲将 50 元的真币改为 100 元的货币
例 2:乙将 50 元真币中的年号“1990”改为“1980 ”,这样可在钱币收藏市场上卖出高价
例 3:丙减少金属货币的金属含量
②以下行为属于“伪造”
例 1:乙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废纸,制作成假币的
例 2:丙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 100 元纸币的
例 3:丁将欧元改成美元,货币本质发生了变化,是伪造
罪数问题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关系
出售、使用自己制造的,只定伪造货币罪
(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同宗假币的,不能数罪并罚,只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2)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同宗假币,其持有、使用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只定伪造货币罪
出售、使用他人制造的,数罪并罚
(3)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应以伪造货币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4)没有伪造,而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只定持有、使用假币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构成特征
客体
金融秩序与安全
客观方面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
主观责任
故意,且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若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金融诈骗罪
既遂标准
本罪是结果犯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含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三种行为。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时,即可构成本罪;当行为人有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时,仍是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中的骗取贷款行为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本罪仅仅为了骗款
⑴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罪中的骗取贷款行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为了骗取贷款
贷款诈骗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本罪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
贷款诈骗罪的对象是贷款,本罪还有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票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行为方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同时具备下 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罪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非法性
“非法性”未经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提示】借用合法经营形式的变相吸收存款有:投资入股、委托理财、代种植、租赁等
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予以放任等情形;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构成本罪
主观责任
故意,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有非法占有目的,定集资诈骗罪
【提示】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意图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是集资诈骗罪;只是临时占 用投资人的资金,承诺还本付息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
四种信用卡犯罪顺序
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构成特征
客体
证券、期货市场的客观性、公正性
投资大众的利益
投资人对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平等知情权
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示】内幕信息指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主体
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
1.行为人认识到所利用的消息来自内部,并且尚未公开
2.行为人认识到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是利用内幕消息
3.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是希望获利的目的实现,即追求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失结果的发生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构成特征
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单位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建“老鼠仓”是为了非法获利。
本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界限
洗钱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
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提示】上游犯罪的本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例如:甲贩卖毒品后,对贩毒所得钱款实施洗钱行为的,仅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不构成本罪
事后帮助七类犯罪洗钱的自然人或单位
行为方式
对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收益实施洗钱行为
【提示】上游犯罪不是指具体的罪名,而是指犯罪类型,七类犯罪。合同诈骗罪不属于金融诈骗 罪,因而不是本罪上游犯罪 例如:甲明知乙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获利 200 万元,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由于乙 的高利转贷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甲成立洗钱罪。
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
具体表现
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其他方法,如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本罪认定
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
①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
②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③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理解
“犯罪所得及收益”,指由七类犯罪行为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以及利用该非法利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犯罪所得”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所得与间接所得,还有犯罪行为所取得的报酬。 例如:甲将走私车卖掉所得的钱,是犯罪的直接所得,如果乙帮助他人走私取得 10 万块钱好处 费,是犯罪行为所取得的报酬,也是犯罪所得,是洗钱罪的对象。
主观责任
故意
行为人对某一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误认为是另一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不影响洗钱罪明知的认定、故意的成立
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七类上游犯罪的洗钱,不成立本罪
对上述七类犯罪之外的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转换行为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成立洗钱罪 洗钱行为实际也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刑法已经将洗钱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种犯罪,所以,洗钱罪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特别法条, 根据司法解释,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处理,如果某一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同时又构成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与七类上游犯罪共犯的界限
本罪是事后帮助行为,只能在七类上游犯罪结束以后洗钱,行为人不能参与上游犯罪
如果事先与上述七类犯罪分子通谋或直接参与上游犯罪,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不成立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
本罪概述
金融诈骗罪是单独一节罪名,共有 8 个罪名。考纲只要求掌握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考纲要求掌握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行为方式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
⑴诈骗方法
(1)指虚构或隐瞒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使出资人上当受骗或者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⑵非法集资
(2)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⑶数额较大
(3)个人在 10 万元以上,单位在 50 万元以上,诈骗的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以扣除
主观责任
故意,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理解
【提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⑴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⑵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⑶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⑷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⑸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⑹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⑺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贷款诈骗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对银行贷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以及财产
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客观方面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犯罪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
只能是自然人
单位贷款诈骗的处理
⑴观点 1:因为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如果单位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规定的,对单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2015 年法学方向的专业基础课真题使用了这一观点
⑵观点 2:单位贷款诈骗的,按照立法解释的精神62,只能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个人,以贷款诈骗罪论处,而不能对单位定合同诈骗罪,这一观点更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多数学者持这一观点
行为方式
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甲编造引入外资需要配套资金支持的虚假理由骗贷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乙伪造、编造出口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用来骗贷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丙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存款证明、公司或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骗贷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丁用伪造、变造的房屋、设备等不动产,或虚假的汽车、游艇等动产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作担保骗贷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戊以假币为抵押、并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
金额限制
达到 2 万元以上,才成立本罪
主观责任
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的理解
(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 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 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5)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 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
信用卡诈骗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信用卡”理解
立法解释:“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包括可透支的贷记卡,不可透支的借记卡
行为方式
客观上必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信用卡诈骗四种形式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提示】“使用”是指将假卡冒充真卡,按照真卡的通常功能使用,如取款、消费等。
第一、如果先伪造信用卡再使用诈骗的,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手段和目的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第二、如果先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使用诈骗的,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使用行为触犯信用卡诈骗罪,是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指使用已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信用卡或使用已挂失而开放的信用卡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第一、“冒用”指未经同意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如果合法持卡人同意使用,不构成犯罪
第二、合法持有卡人自己是不可能“冒用”自己的信用卡
第三、所冒用的信用卡,可能是拾得的、收买的、骗取的等方法取得后使用的
【提示】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机器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 用卡诈骗罪
④恶意透支的
第一、指合法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提示】如果透支时主观上有归还意思,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恶意透支”
第二、“恶意透支”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持卡人。
例如:甲拾得乙的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甲用自己的信用卡才是“恶意透支“
金额限制
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指实施了前3种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第4种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前3种行为方式,5000元以上
恶意透支的,5万以上,50万以下
主观责任
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的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方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⑴必须盗窃“实体卡”后使用
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窃取、收买、骗取等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⑵“盗卡”和“用卡”2个行为相分离
①“使用"可以是盗窃者本人使用,也可以是盗窃者利用不知情的第三者使用
例1:甲盗窃信用卡后,指使 12 周岁的乙使用。甲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②行为人没有盗窃信用卡,但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的,也定盗窃罪
例2:甲盗窃信用卡后交给乙,乙知道真相而使用的,甲与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③如果后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拾捡的信用卡而使用,但实际是盗窃的卡,虽然客观上使用信用卡是参与了盗窃,但主观上只有信用卡诈骗的故意,在主客观重合的范围内,对后行为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对前行为人仍定盗窃罪
例 3:甲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乙谎称路上所拾。2 人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 卡密码,持卡消费 1 万元。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司法解释观点:抢劫信用卡后使用,定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冒用他人信用卡
非法取得行为+冒用行为
冒用行为的受害人
甲把工资打到乙的卡里,没有告诉其密码,乙私自持身份证到银行办理密码挂失,然后取出了存款,并拒不归还给甲,乙的行为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不构成普通诈骗罪,构成侵占罪
冒用行为的定性
一是在ATM机上取款
本应定盗窃,但拟制为信用卡诈骗
二是对人使用
除了对精神失常的人外,定信用卡诈骗罪
结论:诈骗,侵占,敲诈,抢夺信用卡+(对人和机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抢劫+使用=抢劫
盗窃+使用=盗窃
这里的盗窃仅限于实体卡,如果盗窃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一律定信用卡诈骗
命题套路
判断非法取得行为的性质
共犯平台与认识错误
信用卡信息资料: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无论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一律定信用卡诈骗
保险诈骗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主体
特殊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复杂客体
国家的保险制度
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不构成本罪,构成诈骗罪
犯罪主体
本罪是真正身份犯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骗取本单位保险金的,不构成本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骗取客户保费,也不构成本罪,定诈骗罪
着手、既遂标准
⑴着手
开始索赔或者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
⑵既遂
获得保险赔偿时是既遂
⑶未遂
如果已经着手保险诈骗,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未遂
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犯问题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成立共犯
刑法第 198 条第 4 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罪数问题
制造保险事故而实施杀人等
若事后着手骗保
⑴行为人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如放火、杀人、虐待、传播传染病等)构成犯罪,事后已着手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此时虽然属于牵连犯,但刑法规定应以本罪和行为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虽然是牵连犯,但刑法规定,数罪并罚
若事后没有着手骗保
⑵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尚未着手索赔时,因保险诈骗罪没有着手,不能数罪并罚,应成立具体犯罪与保险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
是具体犯罪和保险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不数罪并罚
危害税收征管罪
本罪概述
金融诈骗罪是单独一节罪名,共有 8 个罪名。考纲只要求掌握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考纲要求掌握
逃税罪
抗税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
骗取出口退税
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逃税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客观方面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犯罪主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⑴纳税人
指纳税义务人,即按照税收征管法律规定,有义务向国家纳税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⑵扣缴义务人
指根据税收征管法律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行为方式
纳税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才构成本罪 【提示】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也成立逃税罪
逃税额度达5万元以上,且占应交税额的10%以上
扣缴义务人
⑵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己收税款,数额较大的 ,构成本罪(不要求占应缴税款 10% 以上) 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逃税额度达5万元以上即可
阻却事由
根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只适用条件
纳税人
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抗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人
及时补缴,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抗税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抗税罪
主观方面
故意,目的在于抗拒缴纳税款
行为方式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⑴暴力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对人暴力,如殴打税务人员
二是对物暴力,如冲击、打砸税务机关
⑵威胁方法
恐吓税务人员,实施精神强制,使其不敢或者难以正常履行税收职责
本罪与因在抗税行为中使用暴力手段导致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抗税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抗税过程中,致人轻伤,或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定情节严重的抗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对国家税款流失持故意心理态度,谋取非法利益
既遂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
本罪只要具备了虚开相关发票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
本罪与逃税罪的关系
为逃税或退税,而虚开发票,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即本罪)处罚
本罪只要具备了虚开相关发票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如果同一行为人为了达到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而虚开相关发票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即本罪)处断
侵犯知识产权罪
本罪概述
金融诈骗罪是单独一节罪名,共有 8 个罪名。考纲只要求掌握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考纲要求掌握
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构成特征
客体
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实践中多具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行为方式
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 【提示】如果只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似“的商标,不构成本罪
⑴必须是同一种商品,如果只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不构成本罪
(2)必须是相同的商标,相同是指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以假冒注册商标,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成立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断
本罪和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本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关系
(1)如果先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销售,只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不再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 商品罪。 (2)自己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 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 (3)只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只销售自己生产的假冒商品,只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同时销售自己生产和他人生产的假冒商品,数罪并罚
只销售他人生产的假冒商品,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侵犯著作权罪
构成特征
客体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理解
这一行为可同时触犯本罪和诈骗罪
二者是法条竞合犯
一般以本罪论处即可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构成特征
客体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明知是刑法第 217 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本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关系
1.行为人先制作侵权物品,然后销售,只定侵犯著作权罪。 2.行为人自己制作侵权复制品,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
销售自己制作的侵权物品,定侵犯著作权罪
同时销售自己制作和他们制作的侵权物品,数罪并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前者取得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者应知是通过前述情形,获取、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扰乱市场秩序罪
本罪概述
金融诈骗罪是单独一节罪名,共有 8 个罪名。考纲只要求掌握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考纲要求掌握
合同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合同诈骗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合同一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本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合同诈骗罪是广义的诈骗罪的特别法条,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的,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条
本罪与金融诈骗罪的关系
由于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的实施过程中,通常也会签订合同,因此金融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的特别法条。一般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
金融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的特别法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构成特征
客体
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客观方面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提示】只要非法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即成立本罪,不要求已经骗到财物
主体
一般主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包括积极参加者
主观方面
故意
“传销组织”的特征
引诱方式特征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组织结构特征
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司法解释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 30 人以上且层级在 3 级以上的,组织者、领导者才成立犯罪
计酬方式特征
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本质目的特征
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虽然具有非法经营的特征,司法机关也曾以非法经营罪处理,但立法已将这种行为单独规定了本罪,就不得再对传销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处理
只定本罪
罪数问题
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本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非法经营罪
构成特征
客体
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非法经营活动的具体类型
⑴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⑵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⑷非法买卖外汇。 ⑸经营非法出版物。 ⑹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⑺传染病疫情期间哄抬物价。 ⑻非法发行、销售彩票。 ⑼POS机套现。 ⑽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⑾非法经营违禁的非食品原料或者违禁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原料)。 ⑿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 ⒀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 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 ⒁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 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⒂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药品合法、经营行为违法);以 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 ⒃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 ⒄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 ⒅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 ⒆非法经营烟草、食盐。 ⒇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21)非法放贷。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 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22)非法经营兴奋剂。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1)非法经营专卖、专营、限制买卖物品
(2)买卖官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3)非法经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
(4)非法买卖外汇
(5)经营非法出版物
(6)非法经验国际电信业务
(7)传染病疫情期间哄抬物价
(8)非法发行、销售彩票
(9)POS套现
(10)擅自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务
(11)非法经营非食品原料
【提示】用瘦肉精饲养生猪的定罪
食品是指人的食物,饲料不是人的食品,而用饲料养殖的生猪是食品。此时非法经营罪是上游犯罪 比如甲先销售添加有瘦肉精的饲料给乙,甲构成非法经营罪;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下游犯罪,乙又使用该饲料饲养生猪后出售猪肉,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2)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
(13)有偿删除互联网信息,有偿散步虚假信息
(14)非法生产、销售带有赌博性质的电子设备或软件
(15)非法经营药品,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药品原料、辅料
(16)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
(17)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
(18)擅自发行基金来募集基金
(19)非法经营烟草、食盐
(20)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
(21)非法放贷
【提示】套路贷和非法放贷的不同
“套路贷”主要是一种新型诈骗,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非法放贷不一定诈骗,主要是违法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触犯非法经营罪,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还是真实存在的,只是放贷人不具有资质或违反国家规定的利率等放贷
(22)非法经营兴奋剂
强迫交易罪
构成特征
客体
自愿、平等、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客观方面
以暴力、威胁方式实施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
⑴强买强卖商品的
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根据司法解释,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借贷的,属于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⑶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⑷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⑸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本罪与抢劫罪的关系
(1)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暴力,威胁(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 (3)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 非暴力,威胁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
阻碍的是依法执行的职务
阻碍的是正在执行的职务
警察调解完甲乙的纠纷,甲心里不平,踹警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甲拦住警察不让他上班报道,不构成这个罪
暴力程度
轻伤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本罪。
重伤,杀害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认识错误
行为人主观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甲看到朋友乙与丙打架,便上前帮乙打丙,丙实际上是警察正在抓捕乙,乙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定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误以为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是违法犯罪而进行阻碍,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甲误以为乙在追杀丙,将乙打成重伤。实际上乙是警察在抓捕丙。如果有过失则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无罪。
行为人误以为执行人员是执行公务而阻碍实际对方是冒充的
乙冒充警察逮捕甲,甲误以为乙是在执行公务,仍然打倒乙逃走,虽然甲主观上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但客观上不存在妨害公务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罪数总结
原则上实施某种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罪,因数罪并罚。
例外的,两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冒充警察的从重处罚
侵犯法益:官员的公众形象(冒充做好事儿不犯罪。)
行为方式
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女,战斗英雄劳模。
冒充的情形
非国家冒充国家
此机关冒彼机关
职务低冒充职务高(反之亦可)
招摇撞骗:职务,名誉,资格,待遇,感情。只招摇不撞骗不成立本罪。
本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两者不是法条竞合,不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侵害的法益也不同
想象竞合,则一重罪论处
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1)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 (2)使用虚假身份证件 盗用身份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侵害法益:公共信用
行为方式
伪造
有形为造: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伪造 无形伪造: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伪造
变造
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
买卖
买卖的对象:既包括真实的,也包括伪造的。
不包括民事判决书
买卖的方式:为了卖出而买进,也包括为自己使用而买进
司法解释要点
林木
野生动物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公文证件印章
机动车
不包括民用机动车号牌
罪数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具有牵连关系的,择一重罪论处。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真的,成立本罪,盗窃假的不成立
如果本行为对公文证件的证明作用并不发生任何影响,不构成犯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行为对象只包括印章
行为方式只包括伪造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行为对象
本罪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一个特殊罪名
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
行为方式:伪造,变造,买卖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
使用对象是虚假身份证(包括违反和不违反身份证所有者的意志)
验证方明知故犯也构成本罪的共犯
聚众斗殴罪
(1)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2)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相互斗殴:双方都处于侵害的意图(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有区分)
聚众,是指要求多人参与(众:不要求责任能力,责任年龄)
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致人重伤死亡也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界定标准
具有稳定组织
具有经济实力
手段非法性和破坏性
形成非法控制
责任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不包括个人)
新司法解释的要点:“软暴力”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以盈利为目的
赌博罪
输赢具有偶然性(名为赌局,实为骗局,定诈骗罪)
赌注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行为方式
聚众赌博
以赌博为业
主观上要有盈利目的
开设赌场罪
以盈利为目的
为赌场招揽赌徒,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普通罪名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考试作弊类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不包括国外的考试,如雅思托福等
本罪处罚的是组织者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试题答案要求是真实的,不能虚假,但可以不完全真实
出售,提供的时间是考试前,考试中
代替考试罪
行为主体是替考者和应考者,两者是对向性质的共犯
为代替考试使用虚假身份证,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计算机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未经许可登录访问
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包括公司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主观是故意,因过失不构成犯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包括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不作为犯
本罪的成立,要求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实施本罪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
计算机是实施犯罪的手段,就应定具体的罪(如利用计算机病毒非法占有他人网上资金,定盗窃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聚众扰乱秩序的犯罪
聚众指组织聚集众人
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要求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假恐怖信息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只扰乱社会秩序,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自己编造并传播,故意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
实害犯,要求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
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3.强拿应要任意损毁 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动机问题:主观上要有流氓动机
传授犯罪方法罪
与教唆犯的区分
只传授方法,没有教唆
与传授者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教唆犯构成共同犯罪。
本罪是独立罪名,教唆犯要依实行犯
侮辱国旗国徽罪和侮辱国歌罪
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
本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不是积极参加者
行为方式聚众,行为人自愿,行为公开。
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区分(行为人是演员和观众只处罚组织者)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不仅包括诱惑,还包括强迫
秘密进行也算本罪
罪数问题
引诱未满14周幼女--引诱妇女卖淫罪 猥亵儿童--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儿童指未满14周岁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妨碍司法罪
伪证罪
行为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被害人(扩大解释)
虚假内容必须与案件有重要关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不构成犯罪,不具有期待可能
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妨害作证罪
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如果是司法人员,从重处罚。
发生领域:诉讼领域
行为对象:本罪的证人和他人
指使证人,鉴定人做虚假证明、鉴定,对执行者不能定伪证罪的教唆犯,只能定妨害作证罪的实行犯
当事人教唆指使做伪证,不构成本罪,因缺乏期待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如果是司法人员从重处罚
帮助对象是当事人(不包括自己,不包括共犯)
行为方式: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包括隐匿变造)证据
帮助做扩大解释
行为人单独毁灭伪造证据,成立本罪
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实施,当事人无罪,行为人成立本罪
行为人教唆当事人实施,当事人无罪,行为人成立本罪,行为人不是教唆犯是实行犯
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罪数问题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前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要求是虚假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构成诬告陷害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恶意串通
捏造债务,担保义务,债权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罪数问题
司法人员与他人共同实施本罪,依照本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择一重罪论处
窝藏包庇罪
帮助逃匿,作假证明包庇 犯前款罪,并事前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象:犯罪的人(1.包括犯罪嫌疑人2.确实实行了犯罪行为的人3.具有了客观法意侵害性的行为)
窝藏罪:是指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行为
包庇行为:积极地作假证明
认定问题
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有通谋则构成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则构成窝藏罪
本罪与知情不报的区别
知情不报不构成本罪,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构成盗窃罪或伪证罪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重罪吸收轻罪
包庇罪与伪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行为主体:本犯(实行犯 教唆犯 帮助犯)以外的人
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犯罪工具不是赃物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仅限于财产性利益
犯罪,只要求是客观阶层的违法行为即可
将盗得的电脑重新组装仍属于犯罪所得
犯罪是指既遂犯罪,甲犯罪尚未既遂,乙参与进来帮助取得财物,乙构成承继的共犯
甲乙丙丁单独盗窃了700,交给王某窝藏,王某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因为赃物罪是与本犯相关联的犯罪,如果没有本犯就没有赃物罪。
行为方式:窝藏 转移 收购 代为销售
机动车辆问题
明知是盗抢骗等犯罪取得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买卖,用其抵债的应以本罪论处
代为销售
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
主观是故意,明知赃物而保管,构成本罪
认定问题
本罪与事前通谋的共犯
甲乙通谋,乙抢手机甲负责销售,甲乙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甲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洗钱罪
属于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法条竞合,优先用洗钱罪。
本罪与毒品犯罪
法条竞合 优先适用,隐瞒窝藏转移毒赃罪
本罪与取得型财产罪
本罪的行为必须基于本犯的意愿
甲将偷来的摩托车交给乙修理,乙发现是脏车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甲将偷来的摩托车交给丙窝藏 丙窝藏后拒不退还,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流观点主张不定侵占罪
脱逃罪
行为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是本罪的主体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不在关押状态的嫌疑人
缓刑假释逃脱的人
正在被追捕的人
司法机关错误关押事实上无罪的人
既遂标准:摆脱监管人员的实力控制
共犯问题:甲乙商店共同逃脱,只要一个人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普通罪名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行为主体: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
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法院的裁决或裁定(形式民事行政方面)
据不执行的时间
判决裁定生效,前不构成本罪,后构成本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
妨害国境(边)管理罪
结合犯:前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后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后罪成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在实施本罪时,对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强奸的行为,数罪并罚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行为对象: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的行为
牟利目的,只要求具有,不要求实现。
倒卖不要求买进+卖出
出售自己收藏,国家禁止经营文物
盗窃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然后出售
盗掘古文化遗迹,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盗窃与损毁于一体
与盗窃罪的关系:作为盗窃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关系:故意损毁文物罪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普通罪名
故意损毁文物罪:在盗窃时损毁,择一重罪论处
夺取窃取国有档案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事故罪
行为主体:医务人员
行为方式可以作为(注射错药品不知病人死亡)也可以不作为(因睡觉没有检查,导致病人死亡)
主观是重大过失
本罪要求成立严重后果
非法行医罪
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
医生正式退休后便失去职业资格
行为表现:非法行医
典型的职业犯,要求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没有医师资格证,而长期坐堂治病导致死亡。)
即使病人承诺接受治疗,行为人非法行医也构成犯罪
非法行医,过失致人死亡,定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不再定过失使人死亡罪
普通罪名
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
如果对他人造成重大伤害,则定故意伤害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狩猎罪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殖的动物(人工繁殖的大熊猫)
非法收购,出于何种目的,在所不问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侵犯他人林木财产权)+滥伐林木罪(破坏生态环境))
主要情形
擅自盗伐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
盗伐枯死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将树木整体挖走,移植到自己的地盘也构成本罪
滥伐林木罪
普通罪名
非法捕捞水产品
污染环境罪(故意,造成损害结果)
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保护法益:概括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公众健康
行为方式
走私毒品:非法运输毒品进出国境的行为
贩卖毒品:指有偿转让毒品(不要求具有牟利的目的)
甲乙均为吸毒人员,甲以购买价将毒品转让给乙,未从中牟利,甲构成本罪
运输毒品:为了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而在境内运输
既遂的标准不是运抵目的地,中途被查获,仍构成既遂
制造毒品:使用原料制造毒品
分装毒品属于制造毒品
主观要求是故意
不要求有盈利目的
成立本罪不要求毒品数量大小
数量计算问题:同一宗不重复,不同宗累加计算
处罚
两个加重处罚情节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一个从重处罚情节
利用教唆未成年
罪数问题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数罪并罚
以假乱真,定诈骗罪
特别再犯制度
非法持有毒品罪
成立本罪要求毒品达到数量较大
海洛因十克
持有:事实上支配控制毒品(1.保存在可以控制的地方2.间接持有,如委托他人代为保管)
例外:吸食者自己为了吸食而大量带着毒品去外地以运输毒品罪论处
盗窃抢夺抢劫后又持有的,不定本罪 属于事后不可罚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普通罪名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的对象不是任何毒品犯罪分子,而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
本罪与包庇罪法条竞合 本罪是特殊法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行为对象不是任何毒品犯罪的毒品毒赃,而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毒赃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
他人指未成年人时从重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卖淫
范围:卖淫者是他人(女向男,男向女,女向女,男向男都可)
接受服务的人必须是不特定人(被包养的不认本罪)
卖淫的支付方式必须是钱色交易(不含权色交易)
行为方式
组织卖淫
组织:具有管理性和控制性,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
强迫买淫
逼良为娼
不让从良
具体时间和地点的强迫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
行为方式
引诱 容留 介绍
介绍他人嫖娼(卖淫者-卖淫场所管理者)和包养的不成立介绍卖淫罪
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常考的引诱型罪名
传播性病罪
行为方式: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行为犯)
本罪的性病包括艾滋病(司法解释的扩大解释)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淫秽物品
贩卖:有偿转让淫秽物品
传播:一种是主动传播,另一种是陈列
成立本罪要求主观有牟利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
只要求传播目的,不要求谋利目的
总结:刑法中的发行,传播,播放
发行是指出售 出租 无偿散发
发行与播放的区别
发行者将侵权作品本身转让出去,而播放只展示作品的内容,并没有将作品本身转让出去
传播既有发行的意思,也即将作品本身转让出去,也有播放的意思
总结:刑法中的买卖,贩卖,销售,倒卖
共同点:要求有偿转让,不限于金钱(如物物交换)
定罪与处罚
只处罚出售,不处罚购买(一般不处罚购买方,但为了出售而购买属于预备行为)
倒卖文物,贩卖毒品,贩卖淫秽物品牟利
既处罚出售,也处罚购买
规定一个罪名相同处罚(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与买卖身份证件)
不同的罪名 处罚轻重不同,出售重购买轻
包含贩卖的选择性罪名
贩卖是既遂条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贩卖不是既遂条件(完成其中一个,构成既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甲预售卖淫秽光盘盈利,因此刻制大批淫秽光盘后,自觉悔悟,遂将所制作的光盘悉数销毁,甲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即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暴力,威胁(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 (3)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 非暴力,威胁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
阻碍的是依法执行的职务
阻碍的是正在执行的职务
警察调解完甲乙的纠纷,甲心里不平,踹警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甲拦住警察不让他上班报道,不构成这个罪
暴力程度
轻伤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本罪。
重伤,杀害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认识错误
行为人主观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甲看到朋友乙与丙打架,便上前帮乙打丙,丙实际上是警察正在抓捕乙,乙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定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误以为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是违法犯罪而进行阻碍,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甲误以为乙在追杀丙,将乙打成重伤。实际上乙是警察在抓捕丙。如果有过失则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无罪。
行为人误以为执行人员是执行公务而阻碍实际对方是冒充的
乙冒充警察逮捕甲,甲误以为乙是在执行公务,仍然打倒乙逃走,虽然甲主观上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但客观上不存在妨害公务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罪数总结
原则上实施某种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罪,因数罪并罚。
例外的,两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冒充警察的从重处罚
侵犯法益:官员的公众形象(冒充做好事儿不犯罪。)
行为方式
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女,战斗英雄劳模。
冒充的情形
非国家冒充国家
此机关冒彼机关
职务低冒充职务高(反之亦可)
招摇撞骗:职务,名誉,资格,待遇,感情。只招摇不撞骗不成立本罪。
本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两者不是法条竞合,不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侵害的法益也不同
想象竞合,则一重罪论处
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1)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 (2)使用虚假身份证件 盗用身份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侵害法益:公共信用
行为方式
伪造
有形为造: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伪造 无形伪造: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伪造
变造
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
买卖
买卖的对象:既包括真实的,也包括伪造的。
不包括民事判决书
买卖的方式:为了卖出而买进,也包括为自己使用而买进
司法解释要点
林木
野生动物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公文证件印章
机动车
不包括民用机动车号牌
罪数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具有牵连关系的,择一重罪论处。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真的,成立本罪,盗窃假的不成立
如果本行为对公文证件的证明作用并不发生任何影响,不构成犯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行为对象只包括印章
行为方式只包括伪造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行为对象
本罪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一个特殊罪名
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
行为方式:伪造,变造,买卖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
使用对象是虚假身份证(包括违反和不违反身份证所有者的意志)
验证方明知故犯也构成本罪的共犯
聚众斗殴罪
(1)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2)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相互斗殴:双方都处于侵害的意图(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有区分)
聚众,是指要求多人参与(众:不要求责任能力,责任年龄)
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致人重伤死亡也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界定标准
具有稳定组织
具有经济实力
手段非法性和破坏性
形成非法控制
责任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不包括个人)
新司法解释的要点:“软暴力”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以盈利为目的
赌博罪
输赢具有偶然性(名为赌局,实为骗局,定诈骗罪)
赌注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行为方式
聚众赌博
以赌博为业
主观上要有盈利目的
开设赌场罪
以盈利为目的
为赌场招揽赌徒,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普通罪名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考试作弊类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不包括国外的考试,如雅思托福等
本罪处罚的是组织者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试题答案要求是真实的,不能虚假,但可以不完全真实
出售,提供的时间是考试前,考试中
代替考试罪
行为主体是替考者和应考者,两者是对向性质的共犯
为代替考试使用虚假身份证,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计算机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未经许可登录访问
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包括公司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主观是故意,因过失不构成犯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包括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不作为犯
本罪的成立,要求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实施本罪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
计算机是实施犯罪的手段,就应定具体的罪(如利用计算机病毒非法占有他人网上资金,定盗窃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聚众扰乱秩序的犯罪
聚众指组织聚集众人
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要求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假恐怖信息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只扰乱社会秩序,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自己编造并传播,故意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
实害犯,要求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
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3.强拿应要任意损毁 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动机问题:主观上要有流氓动机
传授犯罪方法罪
与教唆犯的区分
只传授方法,没有教唆
与传授者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教唆犯构成共同犯罪。
本罪是独立罪名,教唆犯要依实行犯
侮辱国旗国徽罪和侮辱国歌罪
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
本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不是积极参加者
行为方式聚众,行为人自愿,行为公开。
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区分(行为人是演员和观众只处罚组织者)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不仅包括诱惑,还包括强迫
秘密进行也算本罪
罪数问题
引诱未满14周幼女--引诱妇女卖淫罪 猥亵儿童--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儿童指未满14周岁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妨碍司法罪
伪证罪
行为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被害人(扩大解释)
虚假内容必须与案件有重要关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不构成犯罪,不具有期待可能
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妨害作证罪
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如果是司法人员,从重处罚。
发生领域:诉讼领域
行为对象:本罪的证人和他人
指使证人,鉴定人做虚假证明、鉴定,对执行者不能定伪证罪的教唆犯,只能定妨害作证罪的实行犯
当事人教唆指使做伪证,不构成本罪,因缺乏期待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如果是司法人员从重处罚
帮助对象是当事人(不包括自己,不包括共犯)
行为方式: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包括隐匿变造)证据
帮助做扩大解释
行为人单独毁灭伪造证据,成立本罪
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实施,当事人无罪,行为人成立本罪
行为人教唆当事人实施,当事人无罪,行为人成立本罪,行为人不是教唆犯是实行犯
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罪数问题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前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要求是虚假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构成诬告陷害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恶意串通
捏造债务,担保义务,债权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罪数问题
司法人员与他人共同实施本罪,依照本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择一重罪论处
窝藏包庇罪
帮助逃匿,作假证明包庇 犯前款罪,并事前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象:犯罪的人(1.包括犯罪嫌疑人2.确实实行了犯罪行为的人3.具有了客观法意侵害性的行为)
窝藏罪:是指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行为
包庇行为:积极地作假证明
认定问题
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有通谋则构成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则构成窝藏罪
本罪与知情不报的区别
知情不报不构成本罪,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构成盗窃罪或伪证罪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重罪吸收轻罪
包庇罪与伪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行为主体:本犯(实行犯 教唆犯 帮助犯)以外的人
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犯罪工具不是赃物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仅限于财产性利益
犯罪,只要求是客观阶层的违法行为即可
将盗得的电脑重新组装仍属于犯罪所得
犯罪是指既遂犯罪,甲犯罪尚未既遂,乙参与进来帮助取得财物,乙构成承继的共犯
甲乙丙丁单独盗窃了700,交给王某窝藏,王某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因为赃物罪是与本犯相关联的犯罪,如果没有本犯就没有赃物罪。
行为方式:窝藏 转移 收购 代为销售
机动车辆问题
明知是盗抢骗等犯罪取得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买卖,用其抵债的应以本罪论处
代为销售
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
主观是故意,明知赃物而保管,构成本罪
认定问题
本罪与事前通谋的共犯
甲乙通谋,乙抢手机甲负责销售,甲乙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甲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洗钱罪
属于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法条竞合,优先用洗钱罪。
本罪与毒品犯罪
法条竞合 优先适用,隐瞒窝藏转移毒赃罪
本罪与取得型财产罪
本罪的行为必须基于本犯的意愿
甲将偷来的摩托车交给乙修理,乙发现是脏车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甲将偷来的摩托车交给丙窝藏 丙窝藏后拒不退还,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流观点主张不定侵占罪
脱逃罪
行为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是本罪的主体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不在关押状态的嫌疑人
缓刑假释逃脱的人
正在被追捕的人
司法机关错误关押事实上无罪的人
既遂标准:摆脱监管人员的实力控制
共犯问题:甲乙商店共同逃脱,只要一个人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普通罪名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行为主体: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
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法院的裁决或裁定(形式民事行政方面)
据不执行的时间
判决裁定生效,前不构成本罪,后构成本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
妨害国境(边)管理罪
结合犯:前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后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后罪成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在实施本罪时,对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强奸的行为,数罪并罚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行为对象: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的行为
牟利目的,只要求具有,不要求实现。
倒卖不要求买进+卖出
出售自己收藏,国家禁止经营文物
盗窃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然后出售
盗掘古文化遗迹,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盗窃与损毁于一体
与盗窃罪的关系:作为盗窃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关系:故意损毁文物罪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普通罪名
故意损毁文物罪:在盗窃时损毁,择一重罪论处
夺取窃取国有档案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事故罪
行为主体:医务人员
行为方式可以作为(注射错药品不知病人死亡)也可以不作为(因睡觉没有检查,导致病人死亡)
主观是重大过失
本罪要求成立严重后果
非法行医罪
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
医生正式退休后便失去职业资格
行为表现:非法行医
典型的职业犯,要求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没有医师资格证,而长期坐堂治病导致死亡。)
即使病人承诺接受治疗,行为人非法行医也构成犯罪
非法行医,过失致人死亡,定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不再定过失使人死亡罪
普通罪名
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
如果对他人造成重大伤害,则定故意伤害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狩猎罪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殖的动物(人工繁殖的大熊猫)
非法收购,出于何种目的,在所不问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侵犯他人林木财产权)+滥伐林木罪(破坏生态环境))
主要情形
擅自盗伐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
盗伐枯死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将树木整体挖走,移植到自己的地盘也构成本罪
滥伐林木罪
普通罪名
非法捕捞水产品
污染环境罪(故意,造成损害结果)
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保护法益:概括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公众健康
行为方式
走私毒品:非法运输毒品进出国境的行为
贩卖毒品:指有偿转让毒品(不要求具有牟利的目的)
甲乙均为吸毒人员,甲以购买价将毒品转让给乙,未从中牟利,甲构成本罪
运输毒品:为了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而在境内运输
既遂的标准不是运抵目的地,中途被查获,仍构成既遂
制造毒品:使用原料制造毒品
分装毒品属于制造毒品
主观要求是故意
不要求有盈利目的
成立本罪不要求毒品数量大小
数量计算问题:同一宗不重复,不同宗累加计算
处罚
两个加重处罚情节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一个从重处罚情节
利用教唆未成年
罪数问题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数罪并罚
以假乱真,定诈骗罪
特别再犯制度
非法持有毒品罪
成立本罪要求毒品达到数量较大
海洛因十克
持有:事实上支配控制毒品(1.保存在可以控制的地方2.间接持有,如委托他人代为保管)
例外:吸食者自己为了吸食而大量带着毒品去外地以运输毒品罪论处
盗窃抢夺抢劫后又持有的,不定本罪 属于事后不可罚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普通罪名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的对象不是任何毒品犯罪分子,而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
本罪与包庇罪法条竞合 本罪是特殊法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行为对象不是任何毒品犯罪的毒品毒赃,而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毒赃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
他人指未成年人时从重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卖淫
范围:卖淫者是他人(女向男,男向女,女向女,男向男都可)
接受服务的人必须是不特定人(被包养的不认本罪)
卖淫的支付方式必须是钱色交易(不含权色交易)
行为方式
组织卖淫
组织:具有管理性和控制性,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
强迫买淫
逼良为娼
不让从良
具体时间和地点的强迫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
行为方式
引诱 容留 介绍
介绍他人嫖娼(卖淫者-卖淫场所管理者)和包养的不成立介绍卖淫罪
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常考的引诱型罪名
传播性病罪
行为方式: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行为犯)
本罪的性病包括艾滋病(司法解释的扩大解释)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淫秽物品
贩卖:有偿转让淫秽物品
传播:一种是主动传播,另一种是陈列
成立本罪要求主观有牟利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
只要求传播目的,不要求谋利目的
总结:刑法中的发行,传播,播放
发行是指出售 出租 无偿散发
发行与播放的区别
发行者将侵权作品本身转让出去,而播放只展示作品的内容,并没有将作品本身转让出去
传播既有发行的意思,也即将作品本身转让出去,也有播放的意思
总结:刑法中的买卖,贩卖,销售,倒卖
共同点:要求有偿转让,不限于金钱(如物物交换)
定罪与处罚
只处罚出售,不处罚购买(一般不处罚购买方,但为了出售而购买属于预备行为)
倒卖文物,贩卖毒品,贩卖淫秽物品牟利
既处罚出售,也处罚购买
规定一个罪名相同处罚(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与买卖身份证件)
不同的罪名 处罚轻重不同,出售重购买轻
包含贩卖的选择性罪名
贩卖是既遂条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贩卖不是既遂条件(完成其中一个,构成既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甲预售卖淫秽光盘盈利,因此刻制大批淫秽光盘后,自觉悔悟,遂将所制作的光盘悉数销毁,甲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即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题目
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1)招摇撞骗罪只能是撞骗不包括抢劫 (2)第二个冒充警察抢劫。是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的一个情节,叫做冒充军警抢劫。那么他是直接定为抢劫罪,这是抢劫罪,有明文规定的。因此是直接定为抢劫罪,不会去包容评价为招摇撞骗罪,因为这里面军警就包括军人和警察,适用法定刑升格条件“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子主题
B选项当甲杀害胡某时,乙丙对胡某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的根据是乙丙的先行行为,也即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因为该行为导致胡某处以孤立无援的境地,在客观上对假杀害胡某提供了帮助,即使乙丙的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只要导致胡某孤立无援,为甲杀害胡某提供了条件,乙丙对胡某便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
两个罪的区分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大于积极参加者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大于其他参加者
2.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
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不一定大于实际实行者
涵摄错误
指的是行为人错误理解了法律规定,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责任的认定
帮助毁灭证据罪
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伪造不利证据,由于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客观公正性,也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候,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1)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工作,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2)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工作,伤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甲的行为触犯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以及故意伤害罪,最终以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