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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5-03 17:20:57思修
绪论
一,成就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成为新时期广大青年的历史使命。
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精神支柱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全党全社会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价值通常是指外部客观事物,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
所谓价值观是指人们对于什么是价值怎样评判价值如何创造价值等问题的根本认识和观点。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价值观,集中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代表了人们对社会现实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理想追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平等自由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兴国之魂。他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解决的是举什么旗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解决的是走什么道路,实现什么要目标的问题;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解决的是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和精神风貌的问题;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解决的是遵循什么样的行为规范的问题。
把握人生的方向和道路
科学认识人的本质。
把握人生的方向和道路,首先需要对“人是什么”或“人的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有科学解答。
一,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中外思想史上关于人的学说。
早在皇帝时代就有人试图回答“人是什么”的问题,《列子·皇帝》中写道:“有七尺之骸,手足之异,戴发含齿,倚而趣者,谓之人”。
第一个对人性做出解说的是告子,他说:“生之谓性,食色性也”。
孟子认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把仁义礼智等四种先天的伦理观念视为人的本性。
荀子也认为,人性是先天而来的,但他主张性恶说,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把善说成是人们伪装的。
人性和人的本质是先天具有的,不是后天形成的,这就陷入了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泥潭。
西方最早力图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的是古希腊的苏格拉底,他把人定义为:“一个能够对理性问题给予理性回答的存在物”。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说人是“政治动物”。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论断,使人的本质问题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得到了科学的说明。
一,社会属性是人的根本属性。
人的社会属性,是指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具有的性质和特点,主要表现为人的劳动和社会关系,意识,思维,语言等。
人类在脱离动物状态而转变为人的过程中,劳动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社会属性。
只有社会属性才是人的根本属性。
二,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一般来说,人的本质问题,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人与动物的区别,二是人与人的区别。
三人的本质是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发展的。
三,走出“人性自私论”的认识误区。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一,人生观及其主要内容
人生观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等问题的总看法和总观点。
世界观是人们对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人生观是世界观的一部分。
人生观主要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来,人生目的回答人为什么活着,人生态度表明人应该怎样对待生活,人生价值判断什么样的人生才有意义,其中人生目的是核心。
二,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
人类活动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他的目的性。
一,人生目的及其作用。
人生目的指是人生实践活动的总目标,是对“人为什么活着”这一人生根本问题的认识和回答,是人生观的核心*
人生目的决定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
人生目的决定持什么样的人生态度?
人生目的决定选择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标准?
二,确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
确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党和人民对新时代大学生的要求和期待。
是新时代大学生成长成教才的内在要求。
是抵制各种错误人生观影响的有力武器。
三,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一,人生态度及其类型。
人生态度是指人们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精神状态。
一种是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另一种是消极无悔的人生态度。
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人生的重要意义。
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有助于人生目的达到。
有助于人生价值的实现。
有助于调整人生道路的方向。
三,科学对待人生境遇。
对于顺境不能麻痹大意,得意忘形,而应居安思危,自制自励,使自身的活动保持良好的度。
对于逆境,不能怨天尤人自暴自弃,而应大胆正视,积极应对,努力创造条件,并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待时机成熟顺势利导,使之成为人生旅程上的转折点。
四,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一,人生价值及其基本内容。
所谓人生价值是指人的生命及其实践活动,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自我价值。
社会价值
人生的自我价值,是指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
人生的社会价值是指个体的人生活动,对他人和社会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个体为对他人和社会所做的贡献。
二,在创造社会价值中,实现自我价值。
社会价值的创造过程与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是统一的,创造社会价值是因,实现自我价值是果。
三,实现人生价值的条件和方法。
选择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人生价值目标,就是追求人生价值的基本前提。
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就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主观条件。
进行创造性的实践活动,这是实现人生价值的根本途径。
三,协调人生道路上的若干关系。
一,人与自然的关系。
科学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就其要义来说,就是要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问题。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个人生理与心理的关系。
协调好自我生理与心理的关系,保持身心健康是科学把握人生道路,创造有价值人生的基本前提。
保持身心健康的途径和方法。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养成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
加强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和心理品质。
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掌握心理调适方法。
注重与人交往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三,个人与他人的关系。
遵循成功交往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诚信原则
宽容原则
互助原则
掌握成功交往的方法和艺术。
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
注意交往的第印象。
运用适当的沟通方法。
四,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科学把握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实质。
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特定的社会条件决定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个人并不是完全被动的由社会决定,而是对社会具有能动性。
在社会发展中认识,调整和充实自我。
在个人发展中,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
坚定理想信念。
理想信念及其作用。
一,理想信念的含义。
一什么是理想信念。
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理想来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具有完美性超前性和可实现性。
信念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态度。
信念表现为行为和实践意志。
理想与信念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常说理想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其实就是人的信念,就是人们所相信的观念和秉持的理念,追求一种理想,就意味着相信这种理想是正义的,并且能够实现,而这种相信本身就是一种信念。
二,理想信念的基本特点。
理想信念,具有思想性与实践性
理想信念,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
理想信念,具有多样性与共同性。
三理想信念的基本类型。
生活领域的理想信念。
职业领域的理想信念。
道德领域的理想信念。
社会领域的理想信念。
二,人生需要理想信念(作用)
一,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向导。
二,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动力。
三,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支柱。
科学的理想信念。
以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就是现时代科学的理想信念,这种理想信念,主要是一种社会政治方面的理想信念。
一,马克思主义科学信念
它具有现实性,科学性,崇高性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
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坚定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信任。
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共产主义是人类最美好的社会制度。
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关系。
现阶段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纲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这一共同理想是迈向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了一个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走向共产主义的必由之路,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与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有着内在的联系,他们是阶段性理想与最终理想的关系。
确立和践行科学的理想信念。
一,在学习和生活实践中,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
确定理想信念,离不开读书学习。
理想信念的确立不单纯是一个读书,学习的过程更是一个亲身实践的过程。
在确立理想信念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把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结合起来,第二把个人的理想信念与社会理想信念结合起来。第三学会对不同的理想信念进行辨别和选择。
二,把理想信念化为实际行动。
崇高的理想信念,必须落实在实际行动上。
追求和实现理想是一个艰苦奋斗的过程。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追求理想过程中的问题。
充分认识理想,实现过程的长期性,曲折性和艰巨性。
正确看待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倾注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
爱国主义是宝贵的精神财富。
一,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含义和内容)
爱国主义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热爱,忠诚和报效自己祖国的一种感情,思想和行为。
爱国主义最基本的内容是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
热爱故土山河是爱国主义的首要表现。
热爱骨肉同胞是爱国主义的集中表现。
热爱祖国光辉灿烂的文化是爱国主义的生成内容。
热爱自己的国家是爱国主义的基本政治要求。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爱国主义主要表现为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拥护祖国统一,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
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
抵御外来侵略,捍卫国家主权。
开发祖国山河创造中华文明。
心系民生苦乐,推动历史进步。
三,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
爱国主义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
爱国主义是推动中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
爱国主义是谱写壮丽人生的力量源泉。
明确爱国主义的时代要求。
一,坚持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相统一。
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首先体现在对社会主义中国的热爱上。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尊重和传承中华民族历史和文化。
自觉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荣誉感。
四,坚持立足民族又面向世界。
五,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为本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规范,精神气质的总和。
在5000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这种民族精神,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伟大创造精神,二是伟大奋斗精神,三是伟大团结精神,四是伟大梦想精神。
时代精神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体现民族特征并顺应时代潮流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精神风貌和社会风尚的总和。
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了当今时代的中国精神,其中民族精神是时代精神的重要基础和依托,时代精神是民族精神的现实体现。
做新时代的忠诚坚定的爱国者。
爱国主义包含着爱国情感,爱国思想,和爱国行为三个基本方面,其中爱国情感是基础,爱国思想是灵魂,爱国行为是体现,只有做到爱国情感爱国思想和爱国行为,相一致的人,才是真正的爱国者。
一,培育爱国情感,保持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
培育爱国情感首先要在直觉上增强爱国情感的体验,其次要在理论上增强爱国情感的体验,再次要在实践中增强爱国情感的体验。
爱国情感可以,而且应该在实践中表达出来,但一定要与爱国操守相融合,及讲原则,讲法律,以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表达。只有这样爱国情感才能升华为爱国情操,祖国才会在人们心目中真正成为一个神圣崇高的概念,人们才能承担起对祖国的责任和义务,始终保持民族的自尊自信和自强。
二,树立爱国思想,增进国家统团结,统一和安全。
促进民族团结。
一,是要加强学习,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民族理论与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
二,是要立足本职,以实际行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三,是要坚持原则,明辨是非,旗帜鲜明地以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
维护祖国统一。
祖国统一是国家繁荣富强的根本前提。
保障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主要是指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包括主权独立,领土完整,政治稳定的。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为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一,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合作求共赢求和平建设和谐世界。
二,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
三,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四,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
五,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三,履行爱国行为以实际行动和贡献报效祖国。
刻苦学习掌握建设国家和保卫国家的过硬本领
端正思想自觉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统一。
躬行实践在服务祖国和人民中实现自身价值。
加强道德理论学习。
道德及其历史发展。
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一,道德的起源与本质。
马克思主义科学的揭示了道德起源,认为道德产生于人类的历史发展和人们的社会实践中。
道德的产生需要多方面的条件:首先,劳动是道德起源的第一个历史天前提。其次,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再次,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
马克思主义科学的揭示了道德的本质,认为道德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并为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
社会经济基础对道德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社会道德体系的性质。
二,社会经济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着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
三,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道德必然反映着特定阶级的利益而具有阶级性。
四,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
道德对现实生活的调节方式,主要表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道德对社会行为的调节事,非强制性的。
二,道德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具有广泛性。
二,道德的功能和作用。
道德的功能是指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态,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和能力,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调节功能和认识功能。调节功能是道德最主要的功能。
道德的社会作用是指由道德功能的发挥和实现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以及实际效果。
道德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第二,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第三,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
第四,道德能够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障人们正常的生活和交往。
第五,道德能够保护或者破坏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
三,道德的历史发展。
道德的发展规律:一方面,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最终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人类道德的历史发展,就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推动下展开的。随着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道德也在不断进步,另一方面,道德发展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道德进步并不是单纯的直线上升进程,在一定时期可能出现停滞或倒退,但道德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向上的前进的。
继承和借鉴优秀道德成果。
一,传承中华传统美德
中华传统美德的主要内容。
爱国奉献,以天下为己任
《诗经》:“夙夜在公”
贾谊:“国而忘家,公而忘私”
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顾炎武“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勤劳勇敢,追求自由解放。
求真务实,敬重诚实守信。
屈原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文天祥的“以身殉道不够苟生,道在光明照千古”
李大钊《真理之权威》中的“人生最高之理想,在求达于真理”
孔子的“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范仲淹的“务实去华,育德之方”
陈颢和程颐“欲当大任,须是笃实”
乐群贵和,强调人际和谐。
励志自强,崇尚精神境界。
王阳明的“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
《左传》“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三不朽”
张载“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德性修养,重视躬行慎独
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二,弘扬中国革命道德。
中国革命道德,是指中国共产党人,人民军队,一切先进分子和人民群众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中所形成的优良道德。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中国革命道德的主要内容
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
这种奋斗精神是中国革命道德的灵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是中国革命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鲜明特色。
始终把革命利益放在首位。
树立社会新风,建立新型人际关系。
修身自律保持节操。
中国革命道德的当代价值。
有利于加强和巩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有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
有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三,借鉴人类道德文明优秀成果。
平等对待不同道德文明,尊重包括自己在内的各种道德传统。
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现实要求。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应当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市场经济优势的发挥,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积极作用。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提供道德价值导向。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保证和促进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
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内容相互渗透,相互联系
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社会主义德治和社会主义法治紧密结合,相得益彰。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
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原则和重点。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和以诚实守信为重点。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
为人民服务体现着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有其基本内涵,一直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二是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三是强调重视,保障和发展个人的正当利益和自觉创造精神。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一心为公;二是先公后私,先人后己,三是公私兼顾,不损公肥私。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诚实守信为重点。
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成事之基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
诚实守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培养优良道德品质。
遵守社会公德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一,人类社会的公共生活。
公共生活是人们在公共的领域,公有的环境,公用的场所中,彼此开放透明且相互关联的共同生活。
公共生活的领域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交往的扩大而得以扩大
公共生活具有以下特点。
活动范围的广泛性。
交往对象的复杂性。
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活动结果的相关性。
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由一定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
二,社会公德及其主要内容
社会公德是公民在社会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
社会公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基础性
全民性
相对稳定性。
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文明礼貌
助人为乐
爱护公物
保护环境
遵纪守法
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意义)
遵守社会公德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遵守社会公德是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的最基本要求。
社会公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基础性工程。
遵守职业道德。
一,职业与事业
成就事业的人通常要具备这样几个条件:一是对所从事的工作有着超过一般人的造诣,二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一定的声誉,三是对社会的贡献大于同行一般人。
事业是一种蕴涵着人生的理想和信念,具有一定规模和系统而对社会发展有着影响的工作。
职业是指人们由于社会分工所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活动。
劳动是职业的基础。
二,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职业道德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规范性和专业性。
可操作性与准强制性。
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
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
服务群众
奉献社会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
是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貌的重要手段。
是提高从业者素质的重要途径。
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要条件。
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的途径
努力学习,提高职业道德意识。
勤于实践,提高践行职业道德能力。
遵守家庭美德。
一,恋爱中的道德要求。
爱情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客观现实基础和共同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最真挚的彼此倾慕,互相爱悦,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最强烈持久,纯洁专一的感情。
真诚负责
平等互尊
文明相爱
二,婚姻和家庭美德。
婚姻是具有法律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及由此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形成的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家庭美德是调节人们在家庭生活方面的关系和行为的道德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
家庭美德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尊老爱幼
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
勤俭持家
邻里团结
三,加强家庭美德建设的意义。
对个体人生的重要意义。
家庭美德建设能够增进人生幸福,提高生活情趣和道德情操,对于个体人生具有重要意义。
对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建立幸福和谐的家庭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加强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文明素质,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培养良好的个人品德。
一,个人品德及其形成意义
个人品德是个人道德品质的简称,是指个人通过社会道德教育和自觉道德修养所形成的稳定的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
个人品德是由个人多种心理成分,共同构成的一个复杂整体,包括个人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等多个方面的内在统一。
形成良好个人品德的意义。
形成良好的个人品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目标。
是夯实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
是个体精神境界提升和全面发展的要求。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
明理诚信。
团结友善
勤俭自强。
敬业奉献
二,个人品德的形成与修养方法。
个人品德的形成和发展。
个人品德的形成和发展受历史和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制约。
依赖于个人的社会实践。
个人品德的形成过程,包含心理,思想,行为多种因素的相应发展,具体表现为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道德行为和道德习惯等。
道德认识是人们对于行为准则的是非,善恶及其意义的认识。
道德情感是伴随着道德认识所产生的一种内心体验。
道德意志是人们在抉择道德行为时的决心和毅力。
道德信念是人们把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转变成的个人行动的指南和原则。
道德行为是指人们在一定道德意识的指导和影响下而采取的外在活动。
道德习惯是指人们在实践中持续不断地重复某种道德行为,使之积淀于心理,变成一种自觉的行为方式,是形成道德品质的关键环节。
个人品德的形成,是个人不断提高道德认识,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确立道德信念,实践道德行为,养成道德习惯的过程。
个人品德的修养方法。
认真学习,提高道德认识。
学思明理,择善而从,学习榜样。
勤于实践,加强道德行为训练。
知行合一,积善承德,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严格要求,完善道德品质。
省察克制,陶冶情操,慎独自律。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培养法治思维,维护法律权威。
一,法治思维的含义与内容。
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利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仰为基础,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律,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法治思维是一种法本位思维
第二,法治思维是一种正当性思维。
第三,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逻辑的思维
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科学思维。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
首先从两者区分的标准来看,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
其次,从两者的特点来看,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理性,稳定性和一贯性的特点。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依赖个人的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以言代法,言出法随。具有非理性,易变性甚至任意性的特点。
最后从两者追求的政治体制来看,法治是民主的产物,因而法治思维也追求民主政体,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民主政治思维,而人治思维则推崇个人集权,追求专制政体。
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律至上
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释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是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适用
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
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
权力制约分为权利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权力由法定,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来自法律明确的授予。
有权必有责是指国家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责任。
用权受监督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违法受追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治思维的价值追求。
正确理解公平正义,需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首先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其次,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最后,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权力保障
权力保障是法治思维的目的所在,权利保障主要是指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具体包括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和司法保障。
宪法保障是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立法保障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条件。
行政保障是权利保障的关键环节。
司法保障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
二,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
遵法
就是尊重法律权威,遵法是培养法治思维的首要前提。
学法
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方法是培养法治思维的重要条件。
学习法律的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方法,二是正确运用法律的方法。
守法
守法是培养法治思维实践基础。
用法
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自觉的法治思维。
三,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
法律权威源自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维护法律,权威就是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
就是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就是维护个人的幸福与平安。
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信奉法律
遵守法律。
服从法律。
维护法律
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原则。
依法治国是宪法确认的治国基本方略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而言,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个目标。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
三,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
四,有力的法制保障体系。
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的19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制党有机统一。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是社会主义法制最根本的保证。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贯彻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十六字方针的要求,又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的领导,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一,科学立法。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的要求是:第一,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第二,要恪守以为本,立法为民理念,第三,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二,完善立法体制
要做到四个方面,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二,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四,明确立法权力边界。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二,严格执法。
主要措施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三,公正司法
具体措施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推进严格司法。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四,全民守法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制意识。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健全依法维权回化解纠纷机制。
五,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
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健全完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坚持依法执政。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学好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本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作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第二,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第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
法的规范作用。
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作用,主要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是法的首要作用,法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来实现的。与之相应法的指引形式可分为授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义务性指引。分别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和应当做什么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发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帮助人们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的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或准备采取同类型的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通过了解法律,可以预知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后果。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国家机器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所具有的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他是法的本质的必然体现。
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二,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它通过法律条文表述出来,因此法律规范是法的本质,而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他们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律条文又可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表述的是法律规范,非规范性条文通常规定立法的目的,任务,原则和概念等。
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假定
假定是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
处理是法律规范中具体规定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内容的部分,实际上也就是行为模式,他是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制裁
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对于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者否定的规定,也就是法律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
授权性规范
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为人们设定权利。
义务性规范
它是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复合性规范
它是指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相互重和的法律规范。
根据对人们行为的限定程度和范围的不同
强行性规范
要求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属于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允许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和确定法律关系,授权性规范一般属于任意性规范。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在人们之间形成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四,法律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是法律关系中的主导性因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三类:自然人,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物质,行为和智力成果。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具有以下特点:它是有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不是单纯的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以是否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逐步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中不断发展。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及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称法的效力渊源。制定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渊源。
法的渊源的特点。
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
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
习惯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8个)
指的是作为我国主体的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地区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制定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认可的惯例等。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国际条约。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当前建设中国特色主义的总纲领
法律
是指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地位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电信法,文物保护法等。
行政法规
是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及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自制法规。
由各民族足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规章
包括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
实行不同于国家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署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国际条约
特指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规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导部门。
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宪法相关法是只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民法商法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行政法
主要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
是从民法商法部门或行政法部门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内容主要涉及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管理,以及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和维护市场秩序的。
社会法
主要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目的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发。
程序法是规定保障权利和义务实现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诉讼程序法式规范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发是规范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的重要性。
法的制定是法的运行的起始线和关键性环节,是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根本途径。
法的制定的定义
所谓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的制定的实质
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立法机关及其权限。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经济,形事,民事等基本法律。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法规法律制定权限。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法规制定权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法规制定权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
立法程序
立法活动包括立法准备阶段,法的形成和确立阶段,法律的完善阶段。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
法律文件的完善主要包括:法的修改废止,法律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其中法律编纂由国家编纂)
正式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二,法的实施
法的遵守
狭义的法律遵守也称守法,是指一切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在中国手法主体,包括我国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守法的条件有两大类:一是主体自身方面的因素,可称为守法的主观条件,一是主体自身以外的因素,可称为守法的客观条件。
法的执行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和实施法律的活动,也常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
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
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信。
法的适用
也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
法的适用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法的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法的适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三,法律监督
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
法律上的监督。
工作上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舰队
监察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
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那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
人民群众的监督。
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
熟悉我国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宪法法律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宪法的特征
首先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不同意普通法律,其次从效率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最后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
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二,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是我国的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是坚持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权,工农联盟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我国的政体,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利,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根本政治制度,具有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充分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力的保障了各民族团结互助的平等关系;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的国家机关的高效协调运转。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是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
是指以中国共产党为唯一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权,民主党派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参与国家政权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发挥监督作用,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制度的主要内容有:民族区域自治是以祖国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的,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实现区域自治民族的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国家允许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既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又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第三,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人员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组成。
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基本不变,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三,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公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
即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共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指生产资料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两种形式。
非公有制经济
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的典型形式,私营经济是生产资料由私人占有,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势。
外商投资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
是指一个具体的经济部分或企业,其产权构成中包括国家投资,集体投资,个人投资,国际投资等资产要素的组合,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投资形成经济形式。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
政治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
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人生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等等。
社会经济权利
由宪法所保障的公民享有的有关经济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主要包括劳动权,财产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以及获得权利救济等多项内容。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具体体现为学习的权利,义务教育的无偿化以及教育机会的均等等方面;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
包括妇女儿童母亲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
依法纳税
五,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等
国家主席
代表中国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决定。
职权主要包括: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
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职权主要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及监督,对行政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等
中央军事委员会
是我国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实行主席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监察委员会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组织体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实体法。
实体法是对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或职权和职责作出规范的法律的总称,我国的实体法主要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和刑法。
一,民商法
概述
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应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可分为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民事责任。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法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和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民商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民法领域主要有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及知识产权法,商法领域主要有公司法,海商法和票据法。
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等
物权法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其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财产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之质权和留置权。
侵权责任法
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过错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婚姻自由,一左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继承法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主要由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以及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创造的标记,信誉等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和《商标权法》
《著作权法》是规定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规范。
《专利权法》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独占权利的法律规范。
《商标法》是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由国家法律保护其各种权利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
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海商法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中船,货各方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行政法
一,概述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公务员法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病并重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进行法定制裁的行为。
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行政复议法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三,经济法
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权责利统一原则,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经济法主体
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经济权限参加或能够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济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包括经济调控法,经济管理法,涉外经济法。经济调控法又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包括三种情况: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职位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社会法
概述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者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
社会法包括劳动用工,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
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附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者的权利主要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力,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就业促进法。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及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社会保险法
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多种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的情况下,享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中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五,刑法
概述
刑法与犯罪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是刑法。
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彻全部刑法规范,体现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刑法适用一律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构成:指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要主观条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素。
刑法分论
广义上讲,我国刑法包括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于1979年通过,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犯罪客体不同将犯罪分为以下十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占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我国的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保障权利和义务实现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诉讼程序法和非诉讼程序法两部分。
诉讼程序法主要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非诉讼程序发主要包括仲裁法和人民调解法。
一,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
概述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法
概述
行政诉讼法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与受理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
概述
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刑事诉讼程序
立案程序,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
二,非诉讼程序法。
仲裁法
仲裁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仲裁范围。
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调解协议可书面协议也口头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红色为需背诵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