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入门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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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法律基础
法律关系
主体(至少两个)
种类
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特殊:个体工商户
组织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农村信用社等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委会等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如土地等。
资格
权利能力(有没有资格)
一般权利能力:与生俱来
特殊权利能力:如行政执法权等
行为能力(有没有能力)
《民法典》规定:年龄为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民事行为能力
无
<8周岁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
8≤Y<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
≥18周岁
16≤Y<18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自己赚钱自己花)
判定因素:年龄+精神状态,与是否残缺、智力高低无关。
刑事行为能力
应当
≥16
14≤Y<16,犯8大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
不负
<14
经鉴定为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的结果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Y<18(应当)
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可以),过失犯罪(应当)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内容
权利与义务
客体
物
自然物:土地、森林、水流等
人造物:建筑、机器等
一般等价物:货币及有价证券
无体物:没有固定形态,如天然气、电力等,及无形资产,如权利、数据信息等
人身、人格
人的整体(活人)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分离出来的部分(如头发、血液、骨髓等)可以作为客体的”物“
精神产品(智力成果)
如作品、发明、外观设计、商标等
行为(行为的结果),如合同关系
生产经营行为
经济管理行为
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不可抗力)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如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改变等。
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意思表示行为:签订合同
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葬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订立买卖合同
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对价的给付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宪法:国家根本大法
全国人大
法律(XX法)
基本法律(普遍,如刑法、劳动法)
非基本法律(某一项具体,如会计法、商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法规
行政法规(XX条例),全国通用
国务院
地方性法(XX省、省会、自治区XX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特别行政区的法(如香港、澳门)
规章
部门规章(XX办法、XX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XX地方XX办法)
地方人民政府
法的效力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自己解决,解决不了交上级领导机构解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该使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
同一机关制定的:制定机关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法的概念
本质
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特征
国家意志性
国家强制性
规范性
概括性
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可预测性
普遍适用性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平等主体(民告民)
仲裁(民间组织)
双方自愿协商
双方自愿选择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适用范围
可以仲裁
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有特别法律(工农)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不可以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关系)
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基本原则
自愿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公平合理
独立仲裁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机构间没有隶属关系
一裁终局
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协议
形式:书面形式,口头无效,属要式行为
内容: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补充协议)
效力:独立存在,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裁决
仲裁庭:或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但需设首席仲裁员1名;回避制度
应当开庭但不公开,可协议不开庭、公开
可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可请求作出裁决书(不可反悔),或撤回仲裁申请(可重新申请仲裁)
调解
民事诉讼
不平等主体(民告官)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