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8.犯罪未完成形态
这是一篇关于8.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思维导图。虽然法律知识主要是靠背,但也不是死记硬背,一定要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和规律。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刑法犯罪未完成形态部分思维导图。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帮助大家加深记忆、提高复习效率。
编辑于2021-05-16 16:02:49这是一篇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思维导图。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其一,法人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二,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非法人组织则掌控一定的财产,这种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法律未作要求。 其三,从产生方式看,法人成立需要注册(机关法人等除外),非法人组织成立需要登记等。
这是一篇关于自然人的思维导图。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 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
这是一篇关于基础理论的思维导图,包含了定义、性质、渊源、解释、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可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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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思维导图。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其一,法人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二,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非法人组织则掌控一定的财产,这种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法律未作要求。 其三,从产生方式看,法人成立需要注册(机关法人等除外),非法人组织成立需要登记等。
这是一篇关于自然人的思维导图。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 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
这是一篇关于基础理论的思维导图,包含了定义、性质、渊源、解释、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可收藏。
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成立条件
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 意志以外 的原因
从属预备罪与独立预备罪
概念
从属预备犯: 刑法将准备行为作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之前的行为予以规定的情形。 由总则规定。
独立预备犯: 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的情形。 由分则规定。
独立预备罪
处罚范围
如果刑法规定独立预备罪是为了限制预备罪的处罚范围,则不得以刑法总则从属预备罪的规定处罚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预备行为
如果刑法规定独立预备罪是为了扩大预备罪的处罚范围,而且加重了对预备罪的处罚,则应当以总则关于从属预备罪的规定处罚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其他预备行为
共犯: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独立预备罪的,成立教唆犯、帮助犯;按照共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实施了值得处罚的违法行为。
犯罪形态
独立预备罪存在预备犯
独立预备罪存在未遂
为他人预备罪的处罚条件: 要求他人可能实施相关犯罪(至少要有犯罪预备行为),否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实行加重犯而进行的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如果只是量刑规则性质的加重犯,就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并同时适用《刑法》22条的规定
如果是为了实现加重的犯罪构成,则应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并同时适用《刑法》22条的规定
犯罪未遂
23条: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处罚依据
客观的未遂论
形式的客观说
只要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危险性或者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就成立未遂犯
实质的客观说
行为危险说: 未遂犯处罚根据的危险是行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行为无价值论)
结果危险说(主流): 未遂犯处罚根据的危险是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结果无价值论)
综合的危险说: 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二元论)
主张刑法处罚行为
主观的未遂论
未遂犯的处罚依据在于显示出犯罪人的性格危险性的、与法相敌对的犯罪意思
导致的结论是,未遂犯、预备犯都应与既遂犯同等处罚
主张刑法处罚行为人
成立条件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的意义
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但不是预备行为的终点
“着手”的判断标准
行为无价值论: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就是着手
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状态就是着手 (通说)
“着手”的认定
实行的着手可能前置于实行行为,也可能后置于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由刑法分则条文加以规定,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并非都是实行行为,有的只是该罪的预备行为
某一犯罪的预备行为可能是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反之亦然
只有一个行为,想象竞合犯
两个行为且成立两个犯罪,应当并罚
两个行为存在普遍性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成立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有的犯罪的实行行为有多个环节或者多种方式,行为人实施任何一个环节或方式都应认定为着手
特殊情况下要根据是否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危险作为判断标准
犯罪未得逞
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危害结果的特定性:实行行为的性质本身所能导致的构成要件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在侵害结果必须经由特定因果发展进程而造成的犯罪中,如果结果并非经由特定因果发展进程而造成,属于“未得逞”
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原则上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绑架罪的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的目的实现)
抽象的危险犯与具体的危险犯的既遂标准要求发生特定的侵害结果
“未得逞”无须证明
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 意志以外 的原因
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
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
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成立范围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基本犯既遂,结果加重犯未遂
未遂的结果加重犯:基本犯未遂,结果加重犯既遂
结合犯
例:甲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又强奸妇女,但被人阻止,成立拐卖妇女罪基本犯罪的既遂,但属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未遂,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
加重构成要件
加重构成要件存在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规定的情形
例:入户抢劫未遂的,持枪抢劫未遂的,适用抢劫罪加重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
量刑规则
概念:分则条文单纯以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以及数额或数量(特别)巨大、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一般原则:量刑规则只有符合与否的问题,不可能存在未遂
司法解释认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存在未遂问题
类型
实行终了的未遂
例:甲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毒药,乙中毒后被他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例:甲在举刀杀人时,被第三者制服
没有侵害结果的未遂
例:未窃取到任何财物
存在侵害结果的未遂
例:意图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仅盗窃了300元
不可罚的不能犯
概念
不能犯,是指 没有导致法益侵犯的危险,不可能成立犯罪。
与未遂犯的区分焦点在于法益侵犯危险的判断
分类
对象不能犯
例:甲将稻草人当成仇人射杀的
方法不能犯
例:乙打算投毒杀人,却错投了白糖
主体不能犯
丙误以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收受贿赂”
学说介绍
纯粹的主观说
甲乙丙都成立犯罪未遂
抽象的危险说(印象说)
甲乙丙都成立犯罪未遂
具体的危险说(新客观说)
如果甲以为是活人而向尸体开枪,如果一般人也认为是活人,甲成立未遂犯
客观的危险说(纯粹的客观说)
上述甲乙丙成立不能犯
我国刑法理论的选择
传统刑法理论:抽象的危险说
行为无价值论:具体的危险说(新客观说)
结果无价值论:修正的客观危险说(通说)
犯罪中止
24条:①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减免处罚的根据
刑事政策说
违法性减少说
责任减少说
综合说
成立条件
中止的时间性
要求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犯罪行为
同一犯罪行为,不可能出现两种以上终局形态的竞合
中止的自动性
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自动性”判断的学说
限定主观说:只有基于悔悟、同情等对自己的行为持否定评价的规范意识而放弃犯罪的,才是自动中止,此外都是既遂
主观说: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
客观说: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对没有既遂的原因进行客观评价
“自动性”判断思路
限定主观说→主观说→客观说
自动性判断注意事项
如果中止动机具有伦理的正当性、合理性,则能肯定自动性(限定主观说)
不能将中止原因直接当作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基于惊愕、恐惧、嫌恶之情而放弃犯行的,具有自动性
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罪行为,不具有自动性;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
即使已经实现构成要件外的目标而放弃犯行,只要行为人还可以继续实施行为而放弃的,可以认定自动性
因不能满足特定倾向而放弃犯罪的,不具有自动性
中止的客观性
要求客观的中止行为,包括”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实行终了的中止
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不作为犯罪
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行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
中止的有效性
必须没有导致行为人原本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 否则,应当成立犯罪既遂
有效性认定的特殊情形
单纯放弃犯行而没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不具有有效性,应当认定既遂
做出来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时,也成立中止犯
特殊类型的中止
结果加重犯的中止: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当然也可能成立中止
部分的中止:行为人在着手实行阶段,自动放弃了已经具备的加重要素,而仅完成基本构成要件的情形
中止犯的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造成损害”,是指造成了一定侵害结果,但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没有既遂)
“造成损害”的行为只能是着手实行行为,而非中止行为
如果中止行为或者中止过程中的行为造成了损害,构成其他犯罪的,只能另外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