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11.刑罚的体系
这是一篇关于11.刑罚的体系的思维导图。虽然法律知识主要是靠背,但也不是死记硬背,一定要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和规律。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刑罚的体系部分思维导图。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帮助大家加深记忆、提高复习效率。
编辑于2021-05-16 16:10:23这是一篇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思维导图。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其一,法人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二,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非法人组织则掌控一定的财产,这种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法律未作要求。 其三,从产生方式看,法人成立需要注册(机关法人等除外),非法人组织成立需要登记等。
这是一篇关于自然人的思维导图。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 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
这是一篇关于基础理论的思维导图,包含了定义、性质、渊源、解释、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可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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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思维导图。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其一,法人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二,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非法人组织则掌控一定的财产,这种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法律未作要求。 其三,从产生方式看,法人成立需要注册(机关法人等除外),非法人组织成立需要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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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体系
刑罚概述
刑罚种类
主刑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
同一犯罪人数罪并罚时可能被判处并适用两种主刑
附加刑
34条规定: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5条规定:驱逐出境(针对犯罪的外国人)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同一犯罪行为可能适用两种以上附加刑
对同一犯罪行为不能同时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 但同一犯罪人数罪并罚时可以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犯罪分子赔偿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不包括精神损失、不包括之前所负正当债务)
相比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当优先履行
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不得因此而减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刑罚处罚措施
适用前提是对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罚
教育措施: 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民事处罚措施: 责令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不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前提)
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职业禁止
适用对象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职业禁止
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宣告禁止令的,不适用职业禁止;没有宣告禁止令,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职业禁止的,可以宣告职业禁止
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可以宣告职业禁止
期限与执行
期限为3年至5年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
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职业禁止的期限另有规定,法院应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宣告职业禁止的时间
·其他规定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法院依法作出的决定的,由 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溯及力:2015年10月31日 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的规定
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的财物
如果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责令退赔被害人,及时返还
如果属于非法财产,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财物”范围
犯罪行为所得之物及其产生的收益,如赌博犯赢取的赌资,受贿犯收受的贿赂
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而得到的财物,如受雇杀人所得的酬金
“追缴”对象
包括犯罪分子占有的违法所得的财物和转移至他人但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的财物
已经转移至他人的, 看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违法所得: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得
没收违禁品
原本存在,但因具有公共危险而禁止个人持有的:如捡拾的毒品、假币
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如伪造的假币
违禁品的认定,与持有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是否承担责任无关, 只要属于违禁品,均予以没收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包括犯罪工具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是行为人主要或者通常用于犯罪的财物
包括已经用于犯罪的财物和以犯罪为目的而准备的财物,但只能是犯罪分子(包括共犯)本人所有的财物,不包括之后由第三者善意取得的财物
只能是故意犯罪中使用的财物,不包括在过失犯罪中起作用的财物
基本上没有生活用途,而是通常被用于犯罪(如窃听器材、麻醉他人的迷药)
虽有生活用途,但行为人长期或者通常用于犯罪,不包括在犯罪过程中偶然使用的财物
赌资的没收(行为人用作赌资的款物应当没收,但还没有用于赌博的款物不没收)
主刑
管制
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禁止令
只有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可以适用禁止令, 但并非必须适用
不能限制犯罪人的正常生活
判处管制的,禁止令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期限不受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 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社区矫正
对判处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由司法行政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 (司法所)负责执行
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劳动待遇
判处管制的,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刑期计算与折抵
因同一犯罪事实被先行羁押(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海关扣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折抵刑期
羁押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日折抵管制刑期1日
拘役
期限: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拘役由 公安机关 就近执行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因同一犯罪事实,在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 羁押1日折抵拘役刑期1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日折抵拘役刑期1日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期限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
总和刑期为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的期限为25年
执行内容
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线索抓捕其他犯罪人(其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无期或者死刑的),属于重大立功
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缓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同时决定在其死缓执行2年期满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期计算与折抵
因同一犯罪事实,在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 羁押1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1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1日
死刑
执行方式
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2年执行(死缓)。 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式执行。
限制情形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不得适用死刑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得适用死刑
审判时,指羁押期限,即 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执行死刑期间
怀孕的妇女,指 存在过怀孕现象,包括分娩、流产 (含自然流产与人工流产)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包括死立执和死缓
核准程序
最高法判决的死刑案件不需要核准,判决即生效;除此之外的死立执案件,必须报请最高法核准
死缓可以由高院核准, 但不能由中院核准
死缓
法律效果
2年考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考验期结束后,减为无期
2年考验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考验期结束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2年考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故意犯罪须经法院判决确定)
2年考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的,重新计算死缓执行期间,并报最高法备案
限制减刑
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情况可以 同时 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附加刑
罚金
取决于刑法分则条文,刑法条文没有规定财产刑的,不得判处财产刑
财产刑由 第一审法院 执行
缴纳方式: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延期、减免缴纳(不可抗力导致缴纳困难,经法院裁定)
适用方式:单科式、选科式、并科式、并科或单科式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内容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四项权利
适用对象
对于 危害国家安全 的犯罪分子,以及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应当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防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可以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需要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犯罪人是外国人,也应当或者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期限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具体规定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以及死缓、无期减为有期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没收财产
概念
只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
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
范围
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一部或者全部财产
以判决时犯罪分子已经拥有、现实存在的合法财产为限
没收财产的数额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产的数额没有关系
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 经债权人请求, 应当偿还
财产刑并罚原则
罚金并罚: 对数罪判处的罚金数额累计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没收财产并罚
数个犯罪都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对每个没收财产的判决都执行
数个犯罪有一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只需执行一个没收全部财产即可
罚金与没收财产并罚
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财产,分别执行,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
罚金和没收全部财产并罚的,仅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司法解释)
与罚金关系
对同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即判处罚金又判处没收财产
对同一个犯罪人数罪并罚时,可以即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可以减免;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且不能减免
驱逐出境
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应当驱逐出境,而是可以驱逐出境
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