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李佳行政法
这是一个关于李佳行政法的思维导图,包含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公益诉讼、政诉讼证据等。
编辑于2023-11-30 00:35:22李佳行政法
专题一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及体系
行政的概念
公共行政
行政优先权
行政法控权的方式(合法行政)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法’)
立法系统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省法规
设区的市法规
省级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委会无权
行政系统
行政法规——国务院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
地方规章——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
省规章
市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
司法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行政法学的基本体系
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
人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关人
行为
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形式法(成文法)
基本内涵
法律优先,低要求,不得抵触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律保留,高要求,先立法后执法
合理行政
实质法(自然法)
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不同情况差别对待(实质平等)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比例原则
合目的性(公共利益)
适当性(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损害最小(权益)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
国家秘密一律不公开,个人隐私除权利人同意/公共利益公开,其他不公开
公众参与
决定前,告知
决定中,听取陈述申辩、听证会等
决定后,说明理由和告知救济途径
公务回避
利害回避
保证中立而回避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原则
便利当事人原则
诚实守信
‘诚’别撒谎
‘信’别反悔,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原则(权)
行政责任原则
执法有保障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
侵权须赔偿
专题二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概念
实质上是公法意义上的法人,对内吸收公务员和内设机构的人格,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五级行政区
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级:直辖市政府、民族自治区政府)
地级市市政府(同级:地区行政公署、州)
县政府(同级:县级市政府、区政府)
乡政府(同级:镇政府)
专门行政机关
四级
部委行署
厅
市局
县局
不包括政府的内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
正式行政机关、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正式行政机关(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
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例外时可做行政主体
例如派出所由警告、500元以下罚款职权P16
开展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
被授权组织
因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规章授权而获得行政职权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授权与委托的区别P18
行政主体的判定
权的标准
十二类行政机关
五级一般权限政府(国、省、市、县、乡)
四级专门机关(部委行署、省厅、市局、县局)
三类派出机关(地区行署、街道办、区公所)
无行政权能的组织(授权是否有效)
名的标准
谁的名义谁来承担(前提是有权)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死记硬背)
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P22
一高
事项:组成部门(部委行署)
决定权归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一低
事项:处级内设机构
决定权归属:部委自己
中间
决定权归属:国务院
其他都是决定,司级内设机构为批准
职能:组基/直专
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P25
专题三公务员法
公务员基本要素
公务员的范围和内涵
公务员的身份、职务、职级和级别
身份,公职
职务(领导职务),带‘长’的都是领导职务
职级(旧称非领导职务),厅局级以下设置
巡视员‘爽’
调研员‘爽’
主任科员‘挫’
科员‘挫’
级别(工资级别),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职务、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职级是逐级晋升
公务员的进转出
公职的取得制度
录用委任制
1年试用期,不合格取消录用(不等于不予录用)
职务,‘挫’
组织主体,国考、省考
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受刑罚、被开除、除党籍、纳失信
主要方式
特殊职位,简化程序,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选任制
职务,‘长’
聘任制
职务,领导+非领导,专业性较强、辅助性职位
注意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适用聘任制
合同期限1-5年,试用期1-12个月,协议工资制
纠纷民事仲裁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之后的合同变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开招聘/直接选聘
公开选拔委任制
职务,‘长’
公职的交流制度
转任
内部转任
跨部门转任(外部平级)
遴选转任(外部从下往上)
调任
从外到内,‘长’‘爽’
公职的退出制度P32
辞职
辞去公职,不等于引咎辞职(辞去领导职务)
不得辞去公职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退休
到年纪,男60周岁、女55周岁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自愿申请提前退休
工作年满30年
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工作年满20年
辞退
原因:工作能力不行/工作态度不佳(与开除不同)
应予辞退的情形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一年是降职)
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旷工/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不予辞退的情形
辞退的程序和后果
享受失业保险(和开除不同)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回避制度
执行公务回避
地域回避(市县乡+主要领导职务)
近亲属回避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变通回避规定,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
回避决定
任职禁止制度
在职禁止
不得对外兼职,除工作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不领取兼职报酬
离职禁止
对象:辞去公职、退休
期限
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为离职3年
其他公务员,为离职2年内
考核与升降制度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制度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公务员,由本机关负责人/授权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奖励制度
处分制度P39
条件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被处分人具有公务员身份,辞职、退休后的公务员不可被处分
该公务员对违纪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
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并处规则
种类相同,相加处分期(上限48个月)
种类不同,择重
程序:初步调查、立案、进一步调查、听取陈述和申辩、讨论决定、通知
处分解除,自动解除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参加培训是基本权利而不是义务
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专题四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P49
制定权限
制定程序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备案
解释
规章制定程序P55
制定权限
制定程序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备案
解释
专题五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P65(排除)
特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
处分性
暴力侵权行为
行政指导
行政调解
民事纠纷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的协议
重复处理行为
过程性行政行为
其他事实行为
外部性
行政性
国家行为
仲裁行为
民事
劳动
行政协助执行行为(前提不扩大执行范围/采取违法执行方式)
刑事司法行为
法律授权
主观目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的线和范围;不能调解和可调解
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授益给权利等好处;负担给义务等累赘
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应试中唯一的口头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事实判断
一般成立即生效,例外是无效、附条件、附期限
成立的时间(起诉期的起点)
作为的成立时间,收到文书送达之日起
不作为的成立时间
积极不作为的成立时间,收到送达文书之日
消极不作为的成立时间
有法定,依法定期限届满
无法定,一律20日
紧急情况的,不作为当场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拘束力
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其他国家机关、其他社会成员彼此尊重
确定力
针对对象是法院/复议机关,过了起诉期不可诉
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要素P70
主体违法
事实依据违法
法律依据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
明显不合理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P74
无效
可撤销
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的其他原因
专题六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述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依申请性
授益性
要式性
外部性
行政许可类型
法律分类
一般许可
范围,兜底
特别程序
形式审查:1人
实质审查:2人
特许
范围,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特别程序,一般采用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
认可
范围,自然人、法人
特别程序,考核
核准
范围,‘物’
特别程序,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准
登记
范围,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特别程序,一般形式审查,特殊2名实质审查
附期限许可和不附期限许可
一般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有特殊规定按特殊规定。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视为准予延续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和没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一般情况’先到先得‘;特殊情况‘优中选优’(如特许)
可转让的许可和不可转让的许可
一般不可转让,有例外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概述
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范围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公共利益
不可以设立许可的事项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具体规定的权限范围P83
行政许可的设立权
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非经常性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国务院(决定)
尚未制定法律
在有必要的时候
实施后,除了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意外事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起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
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的规定权限
地方性许可设定的特别禁止事项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起草的特别程序
评价程序
设定机关的定期评价
实施机关的适时评价
行政许可的停止实施
实体条件
该许可由行政法规设定
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该许可在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能够通过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督等方式解决的
程序条件: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
实施主体
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授权实施,依据法律、法规
委托实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被委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
委托实施许可应当公告
被委托者不得再将许可事务转委托于他人实施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办公方式改革
一个机关:一个窗口对外
多个机关
权利所有权转移:集中许可
权利所有权不转移
一站式审批(许可大厅、联合许可)
并联式审批(统一许可)
一般程序P90
听证程序
范围
依职权听证(涉及重大公益的许可),要公告
依申请听证(涉及重大私人利益的许可)
程序
期限5、20、7
听证主持人回避
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免费,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手段
监督检查的后果
发现当事人在实施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期限/立即改正
吊销许可证(证没问题,行为违法)
发现当事人在获得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撤销
证有问题,行为违法
后果
行政许可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应当赔偿
许可人的违法行为
不予赔偿
处罚
禁止3年内申请该许可(‘未遂’的话,禁止1年内申请该许可)
发现因公共利益变化需要废止许可:撤回
证没问题,行为合法(类似民法中情势变更)
法律效果
自许可撤回之日起失去效力
补偿
申请,不给再行政诉讼
标准:一般许可=成本+一定的合理预期利润;特许=实际成本。可调解
发现许可无法继续其效力的情形:注销
证不得用了就得注销
专题七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述
行政处罚的概念
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减损利益/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内外看身份,对外的
不同于刑罚,较轻
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徒刑
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
行政处罚中的没收不等于刑罚的没收
惩戒性
区别于其他负担性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
行政处罚的种类
精神罚
警告
通报批评
财产罚
罚款,不同于刑罚的罚金
没收
非法财产
直接用于违法活动
违法行为人自己所有的物品
违法所得=成本+利润
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行为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人身罚
拘留决定和执行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
单个违法拘留最多15天
两个以上违法拘留合并最多20天
其他种类的处罚
只能由全国人大(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
限制出境是附加罚,不能单独适用
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除外
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设定‘其他种类的处罚’除外
规章,只能设定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的罚款限额由其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部门规章的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补充设定(后果模式)
行政法规对法律的补充设定
行政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综合执法机关(集中处罚)
只有国务院/省级政府有权决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管辖规则(基本不出题)
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管辖权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地域管辖,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普通程序
立案
调查
出示证件
陈述申辩
接受询问
保存证据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遇证据可能蔑视/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有关人员不得销毁/转移证据
审核
初次审核的人员,要过法考
决定
主体
简单,行政机关负责人
复杂,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决定期限,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可以有例外
送达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背)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对公民处以罚款200元以下和警告的处罚
特殊程序
当场处罚
当场送达
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
启动条件
应当告知当事人要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告知+申请=听证)
适用范围
法定听证(应当告知)
降级吊证件,责令关停业
约定听证(可以告知)
拘留
程序要求
申请期限,5日内
告知,7天前
回避、费用、代理、公开、终止、质证、笔录(和许可类似)
一总?
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回避
参与
应急
人数,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可以有例外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不处罚
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情节轻微者不处罚
没有后果+改正
首违+后果轻+改正
主观没有过错不处罚
超过处罚时效不处罚
处罚时效的起算点
连续状态取最后一次违法终止
继续状态取违法行为终止时
处罚时效的计算终点
一般,2年内未被发现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5年
治安管理处罚时效是6个月
不再罚
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定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特别要求
双重审核,法制、技术审核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程序
先取证,后裁决
调查
传唤
对象,违法行为人
可以口头传呼+询问笔录中注明
告知传唤原因和依据
可以强制传唤
询问
对象,违法行为人、证人、受害人
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拘留的,不得超过24小时
询问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道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检查
不得少于2人
原则上检查应当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事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
扣押
不等于没收
对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而应当予以登记
决定
决定的证据
听证程序
吊销许可证/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简易程序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决定处罚,并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期限
时效,处罚一般2年,治安6个月
期限,处罚一般90日内,治安30+30
送达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处罚一般7日)
决定给予拘留的还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有受害人的案件,还应将决定书副本向其抄送
调解程序
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体规则
不处罚
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已过时效者不处罚
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款的执行
罚款执行的基本原理
原则上‘罚执分离’
罚款的强制执行
执行罚
强制执行
拘留的执行
拘留的执行主体和场所
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拘留的合并执行
最长不超过20日
拘留的暂缓执行
条件
保证人保证金没收制度
保证金的退换
拘留的不执行
专题八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概述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先说再等再做
特点
强制性
依附性
目的的执行性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为预防(危险、证据)而强制
特点
强制性
目的的非惩罚性
行为的暂时性
行政性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差别
目的,预防与控制vs实现基础决定内容
基础决定,无vs有
时间长短,临时的vs永久的
发生的阶段不同,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目的,惩戒vs预防与控制
行为期限,有期限vs无期限
发生的阶段不同,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直接强制执行
划拨
拍卖
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
执行罚
滞纳金
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设定和具体规定P131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实施
集中实施
授权实施
措施,法律、行政法规
处罚、许可,法律、法规
一般权力,法律、法规、规章
委托实施❌
措施❌
处罚,所有的事业组织
许可,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背)P133
报批
紧急情况
对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程序
对人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立即补办手续
表明身份
2人以上+具有执法资格+出示执法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告知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当事人不在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只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有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听证程序
查封、扣押的程序P136
适用对象
一般情形,与案件有关
生活必需品❌
不得重复查封
实施程序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一式二份)
载明各式信息
实施期限
30+30(书面告知+说明理由)
保管及费用
后续措施
冻结的程序(不重要)P139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的主体
所有行政机关
间接执行的手段——执行罚、代执行
执行罚
告知
上限不超过本金
期限不超过30日,超过转为拍卖/划拨
代履行
情形
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
主体
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程序
送达决定书
代履行前3日催告
派员监督检查
签章确认
收费
立即代履行
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的主体
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P141(背)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例外
原则
没有被法律赋予直接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
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也不履行的情况下,依法拥有查封、扣押权的行政机关,对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后,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抵扣罚款
直接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P147
一般程序
条件,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期内(义务履行期内)不履行义务
基本步骤
一催(书面)
二辩
三执行
一般程序的两个例外
山穷水尽之时的拍卖
对违法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亲自执行的特殊规则
执行协议
人性化执行
中止与终结执行
非诉执行(难点,不是重点)P151
非诉执行的条件
非诉执行的申请人
非诉执行的管辖
非诉执行的申请、受理、审查与裁定
专题九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公证=鉴定,对既存事实/关系加强
行政裁决=判决,对双方民事争议的处理案件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的区别
确认是对单方的,裁决是对双方的
行政给付,给好处
行政奖励,减免义务的奖励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所有权vs使用权
有偿/无偿vs有偿
不紧急vs紧急
行政不作为,‘当为、能为而不为’
专题十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的含义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方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不等于司法信息,与保存介质无关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原则,‘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例外,有多人时,‘首次接触原则’
共同制作的,由牵头机关负责公开信息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被授权组织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公开为原则,法定不公开为例外
涉及国家秘密、三安全一稳定的信息一律不公开(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除非当事人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公开前,先书面征求当事人
同意,公开
不同意+合理理由,不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书面告知内容+理由,公开
逾期未提出意见,权衡判断是否公开
内部信息不公开
过程性信息不公开
公开审查机制,行政部门不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与大家都有关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场所
方式
场所
法定公开场所: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
选择公开场所
主动公开程序
公开信息目录和公开指南
公开信息文本本身
期限,应当在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保密审查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P166
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转化
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条款P168
信息更正程序
监督和保障(不重要)
专题十一行政争议法总论
行政争议法概述
行政诉讼
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
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
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P178
复议、诉讼自由选择
一般,具体行政行为
(60日)复议➡️(15日)诉讼
(6个月)诉讼
例外,省部级具体行政行为
省部复议
国务院裁决(终局不可诉)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诉讼
情形
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
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
认为其已经取得的所有权/使用权
给了别人
纳税争议案件
原则,‘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交’
例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反倾销税。可申请复议、可直接提起诉讼
禁止/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复议终局
省级政府作出的自然资源终局裁决(不重要)
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决定(重要)
对象,外国人、其他境外人员
行为,限制人身自由
决定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
专题十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被告(专题二行政主体的确认)
直接起诉时被告的确定P180
复议后再起诉时被告的确定P186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
复议维持,原机关、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不作为,原机关/复议机关
原告
原告的概念
‘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认为’收到行政行为的侵犯
‘侵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收到‘必然影响’
‘其’,当事人自己自身利益
‘合法权益’,法定权利、法定利益
原告资格的判断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关人
侵权关系✔️
亲属关系❌
物权关系✔️
公平竞争关系✔️
合同关系❓
判断相关人自身‘有民诉,没行政;没民诉,有行政’
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具有原告资格
组织的原告资格P196
原告资格的转移
共同诉讼
类型
必要共同诉讼
同一行政行为
普通共同诉讼
同类行政行为+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追加共同被告
通知原告追加
若原告不同意追加,则未被追加的机关为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通知+同意=共同原告
通知+不同意+肯放弃权利=啥也不做
通知+不同意+不肯放弃权利=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的确认
原告型第三人(原告型指的是‘民’‘)
原告和第三人本质是一样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起诉(所以,第三人的资格判定=原告资格判定)
追加共同原告与追加为第三人的关系
与原告的利益相反的关系人,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一致的利害关系人,先考虑共同原告,不同意为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被告型指的是‘官’)
与被诉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告型第三人
在行政决定署名的非行政主体
原告起诉时遗漏的行政主体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是第三人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被告为复议机关,原机关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参加诉讼的时间
一审期间,一审判决作出前
参加诉讼途径
申请参加(无考点)
通知参加
应当通知(必要共同诉讼)
可以通知(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二五(行政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为2-5人)一十(同案原告人数必须10人以上)
复议法:一五得五
诉讼代理人
类型
法定代理人(不考)
委托代理人(1-2人)
范围
法律、基层法律服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方式
一般书面,不能书面的可代书
例外,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当事人解除/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法院
专题十三行政诉讼的管辖
先定被告再定管辖
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P207
地域管辖(不同区域法院之间)P209
一般地域管辖
不动产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经复议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管辖恒定原则
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共同管辖(不考)
裁定管辖(不考,同民诉)
专题十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概述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P222
行政合同可受案
行政合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可受案
民告官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审查方式,‘搭便车的审查方式’
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
审查对象
法律、法规❌
规章❌(国务院部门、省政府、市政府)
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
审查时间
原则一审开庭前,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管辖法院
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决定管辖法院,而不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决定管辖法院
审查程序和实体要求
审查程序
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法院应当准许
审查内容
申请审查结果
不合法,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废止的司法建议,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对于法院审查权的监督制度
不合法,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
国务院部门的文件层报至最高院,省政府的文件报至省高院
专题十五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起诉的一般条件
有原告资格
有明确被告
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不构成重复起诉
起诉的程序条件
如果案件为复议前置/复议终局的情形,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起诉的时间条件
经复议才提起诉讼的案件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审理期60日满后的15日内)
直接起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积极不作为,明确拒绝之日起,6个月内
消极不作为
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期满之日起
紧急情况,当场成立
直接起诉作为类行政行为的案件
应当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全知道(内容+诉讼权利+起诉期限)
知一半(内容)
起诉期限:自当事人实际知道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之日起6个月内
最长保护期限:知内容1年内
全不知
起诉期:知内容起6个月内
最长保护期限:行为作出5年(不动产案件20年)内
起诉方式,书面,也可口头
受理
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对当事人的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
登记立案
不予立案(可上诉)
先予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指导、释明、补正
一次性全面告知
起诉人的救济途径
对裁定不立案不服,可上诉
投诉
不接收起诉状
不出具书面凭证
飞跃起诉
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审理
一审程序
一审普通审理程序P239
一审审理简易程序P241(背)
二审程序
上诉
主体,原告、被告、有独三
内容
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尚未生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
上诉期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原审法院处理程序
二审案件的审理
审理方式,一审必须开庭,二审原则开庭
审理对象,应当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审理期限,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可延长,需批准
审判监督程序
特殊制度
撤诉制度
撤诉的概念,撤回起诉/上诉
自愿撤诉的过程
一变,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时间,一审、二审、再审
改变表现P244
二撤,原告申请撤诉
三裁,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裁定是否准予撤诉的审查条件
审查结果
撤诉中特别情况的处理
新行为审不审看诉没诉,旧行为审不审看撤不撤
视为撤诉
不来的
先走的
不交钱的
撤诉的法律后果
一般撤了就不能再来,例外是不交钱的
撤诉错误的纠错制度
撤销,重审
缺席判决制度
对被告的缺席审判
条件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后果
予以公告
可以向监察机关/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原告的缺席审判
一般视为撤诉,例外是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后缺席视为缺席审判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制
负责任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
工作人员可以出庭
责任制度
应当向监察机关/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调解制度
调解范围
裁量行为可调,羁束行为不可调
处罚一般是裁量的,许可一般是羁束的
调解书
内容和形式要件
加盖法院印章
生效要件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调解公开制度
调解过程不公开,除当事人同意例外
调解结果不公开,为保护公共利益除外
第三人参加调解程序,可依职权/依申请
济世判决
调解协议不能称为判决的依据
诉讼保全(同民诉)与先予执行制度
先予执行
‘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
只能根据原告申请,不存在法院主动先予执行的情况
法律没有要求该种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的,可以申请司法复议一次
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制度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制度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罚款
拘留
罚款拘留需要院长批准
回避制度(同民诉)
专题十六行政诉讼证据
证据的概念和要求
真实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种类
书证
原则原件,有例外复制本,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本,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专业性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翻译机构盖章/翻译人员签名
物证
原则原件,例外复制件/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
原则原件,例外复制件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证人的签名/盖章等
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证人因出庭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鉴定意见
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勘验笔录
制作者法院
现场笔录
制作者行政机关
当事人陈述
涉外证据
证据制度的特点
不利被告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告的举证责任
原则: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例外:第三人可代为举证,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
复议维持的两个行为的举证责任承担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起诉时的举证责任=官管民三要素的存在
不作为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
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例外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赔偿、补偿案件原告需要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
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赔偿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
举证期限
被告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原告
开庭审理前/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逾期要说明理由
延长要依申请,准许➡️通知其他当事人
证据补充
一审补充
被告:原则上禁止补充,例外时可以
原告/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过的新证据/理由时,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一审时补充相应的证据
原告:原则上可以补充,例外时禁止
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二审补充
证据调取和责令提交证据
不论属于哪种情形,法院皆不得为证明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证据调取
依职权调取证据
利益
程序
依申请调取证据
申请人
原告、第三人
申请事项,秘密
申请时间,举证期间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救济制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责令提交证据
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
质证
质证方式
质证对象
质证的具体要求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证人要求
出庭作证与书面证言
申请时间,举证期间届满前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出庭说明
不等于出庭作证,是当事人陈述
到庭接受询问
适用情形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当事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证据审核认定
有瑕疵的证据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没效力)
证不真、路不正、来得晚
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片面效力)
被告只能用作出行政行为当时的证据,证明其当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例外,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弱效力)
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
专题十七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含义
法律适用的规则P272
专题十八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一审判决
驳回判决
撤销判决
全部/部分
确认判决
确认违法
确认无效
变更判决
履行判决
能为、当为、不为(具体行政行为)
给付判决
支付体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金钱类义务(金钱)
答复判决
一审判决的形式P274
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法
作为
能撤销就撤销
不能撤销则确认
确认违法
确认无效
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涉及款额有误,可撤可变
不作为
知道做啥,履行给付
不知做啥,重新办理
做无意义,确认违法
一审判决的特殊适用P280
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的关系
撤销判决与复议改变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违法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判决恢复原行政为的法律效力
撤销判决与复议维持
诉两个、审两个、判两个
撤销(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给付义务)➕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判决(撤销复议决定/确定复议决定违法➕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裁定驳回(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起诉
二审判决
一审遗漏了赔偿请求
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判决驳回赔偿请求
应当予以赔偿的
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执行
执行措施
被告败诉时,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专题十九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只有人民检察院
诉讼程序
检察院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必经程序)
行政机关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题二十行政协议及其诉讼制度
行政协议的概念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协议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协议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协议是行政行为,但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双方。具体是单方
行政协议与内部协议
行政协议主体一方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内部协议主体一方是内部工作人员/机关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
推定管辖制度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
行政协议的种类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房屋、土地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行政协议的本质
行政性(单方变更/解除合同)+合同性
行政协议的主体
行政主体(被告)
相对人和相关人(原告)
行政协议的效力
行政协议的未生效
需批准
行政协议的效力终止
行政协议的无效
无效的情形
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
民法中的无效情形
无效行政协议的可补正性
行政协议的可撤销
民法中的可撤销,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不生效/效力停止的法律后果
行政协议的管辖
级别管辖,同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协商)
地域管辖
不动产地法院专属管辖➡️‘有约定从约定’
行政协议的诉讼程序
起诉
起诉期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6个月)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3年)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
诉讼请求
审理
合法性审查
合约性审查
调解制度
行政协议案件实体问题
行政协议的解除
约定解除
协议解除
行政协议的抗辩
证据制度和法律适用制度
举证责任
原则
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例外‘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适用
诉讼问题用民诉,实体问题用民法
2015年5月1日用新《行政诉讼法》
行政协议判决形式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判决形式(同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的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违法的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
撤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
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未履行行为的判决形式(同民事合同)
专题二十一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原告)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被告)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复议的被告是上级
共同行为‘告漏了’
强制追加
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通知
行政复议机关P303
复议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复议代表人
一五得五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P307
申请时间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原则上为6个月,但‘有例外,从例外’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原则上为60日,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行为听证程序总结P309
行政复议的特别程序
撤回申请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能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
复议期间被申请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因此撤回复议申请的除外
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双方)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三方)
有强制执行力
行政实体法的调解无强制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结
只有在自然人死亡/法人/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下,才会适用‘中转终’制度,不可抗力等情形不适用
同一违法,行政转刑事
复议,终止
诉讼,中止
行政复议的证据和法律适用制度(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的决定
复议决定的基本情况P314
复议决定和一审判决的差异
维持决定
行政行为合法时,行政诉讼的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复议主要是维持决定
驳回复议请求决定
合法的不作为
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变更决定
所有具体行政行为
理由
明显不当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已查明事实
可撤可变
复议变更决定与诉讼变更判决的差别P316
行政赔偿
可主动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的复议决定
依申请的附带性审查
审查范围
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
审查结果
能管就管,不管再转(行政机关)
依职权的附带性审查
审查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审查结果
能管就管,不管再转(行政机关、权力机关)
行政复议的执行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复议意见书(个别)
复议建议书(普遍)
本专题总结:诉讼和复议对比表P318
专题二十二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P323
过错归责
事实行为
无过错不赔偿,可补偿
结果归责
《刑事诉讼法》中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和判决行为
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
刑事拘留
违法采取刑事拘留,‘只看事中不看事后’
合法采取刑事拘留,但超过羁押期限
违法归责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同民法侵权四要件
主体
行为
损害结果
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P325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行政赔偿请求人P327+P329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P329
一并赔偿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单独赔偿
如果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举证责任,一般‘谁主张谁举证’,但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发现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时,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就因果关系的问题进行举证
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条件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范围P338
司法赔偿请求权人(无考点)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原则上,谁做谁赔
例外时,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P342
‘谁最后作有罪决定,谁赔偿’ 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而言
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为非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P342
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程序
申请书一式四份
被申请人只能委托自身工作人员
赔偿委员会的组成:3人以上单数
书面审(不公开审理),质证(公开审,除涉密/依申请)
举证责任,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调解程序,可就赔偿方式、项目、数额进行协商
赔偿决定书,加盖法院印章
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委员会更新处理程序(类似再审)
司法追偿程序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侵犯人身权的普通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P346
侵犯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方式P347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能返还就返还,能复原就复原,实在不行才赔钱(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赔偿只赔直接损失
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
进阶
专题一行政行为定性
如何区分行政处罚和其他负担性行政行为?
如何区分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专题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知识对比
设定权限比较
实施主体比较
听证程序比较
专题三经过复议再起诉的几个难点知识
经过复议的案件知识点总结
复议前置的案件可否起诉原行为?
地域管辖中复议不作为是否属于经过复议的情形?
复议不作为案件,当事人撤回复议,可否再起诉?
专题四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交叉案件
行政与行使交叉案件的处理
有相关性,移送且中止
没有相关性,移送不中止
行政与民法交叉案件的处理P369
概念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程序规则
专题五行政法必背细节归纳
行政法的收费问题归纳
行政法口头问题
行政法公告问题
加盖政府/法院印章的情况
执法人员签名/盖章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