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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11-30 00:33:34刘安琪商经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
股东有限责任,独立法人地位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所有权
公司经营权
公司分类
以股东责任大小为标准
无限
两合
股份两合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
人合
资合
人合兼资合
有限公司是人合为主兼资合
以股份能否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
封闭
开放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总分公司
母子公司
公司的能力
担保能力
合规担保
非关联方
必须开董事会/股东会
关联方
必须开股东会
担保能力基础,不是个人作决策,是机构作决策
个人越权担保
担保的效力
例外,不出决议,没开会也认定担保有效
公司的设立
股东出资制度
以所有权出资,原则上不是使用权
无权处分
公司善意取得
若该股东担任重要职务,公司恶意
以贪污所得的货币出资
有效,不能划转货币,只能拍卖、变卖股权
出什么
货币
非货币
可估价
可依法转让
怎么出
原则认缴
无底线、无节操、无监督
特殊实缴
有底线、有节操、有监督
金融机构、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法定验资
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原则不能加速到期,有例外
破产
该破不破
解散
债务产生在先,延期在后
不这么出的责任(出资责任)
对内
出资违约(本人补足+本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连带)
出资不实(本人补足差额+发起人连带)
抽逃出资(损害公司权益)(抽逃者返还本息+协助者连带)
对外
补充赔偿责任
一次性责任
有限责任
出资瑕疵的影响
轻,权利限制
新、剩、利,财产权利
相应合理限制,一般不是剥夺
重
解除股东资格
催告在先,股东会决议
瑕疵股权转让
受让方明知的,受让方连带
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股东资格、股东权利
股东资格
股东证明的资格
内部看名册、外部看登记
名义股东、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事实主义代持协议有效,保护实际股东享有的权利
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第三人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名义股东,出资瑕疵范围内对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际股东要求正名:法定程序
实际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要求变更相关信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冒名股东、被冒名股东
股东权利
分红权
有限公司股东按实缴,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分红权之诉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交了支持,没交不支持
优先认购权
仅限于有限公司股东
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的优先认缴权(优先认购权),按照实缴比例行使,除非另有约定(反稀释条款)
知情权
查阅、复制
有限公司可查阅、复制,可查阅会计账簿
股份公司可查阅,不能复制,不可查阅会计账簿
知情权之诉
原告
起诉时有股东资格
被告
不得实质剥夺知情权
中介机构辅助介入
直接诉讼P38
代表诉讼
公司的财务制度
基本制度
每年年末报表、报告要进行外审
相关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簿如何提供,结合知情权
公司分红的过程
有亏损弥补亏损
先用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不足用利润去弥补
交企业所得税后形成净利润,净利润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
可以提/不提任意公积金后形成可分配利润,有限按实缴、股份按认缴
区分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来源不同
法定公积金是利润中提来的
资本公积金是股东多出的
用途不同
法定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金不能弥补亏损
公司的变更制度
重大变更
增资
减资
合并
分立
变更形式(股份、有限之间转换)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共同点
重大事项2/3股东会决议通过,都要变更登记
不同点
债权保护制度
只有合并和减资有债权人保护制度
公司的解散、清算
解散
司法解散之诉(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指公司出现了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严重困难的认定
两年不开会
两年无法作出决议
董事长期冲突,无法解决
其它
原告
表决权10%
被告
公司
第三人
其他股东
注重调解
清算
种类
自行清算
指定清算
四个主体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
责任
迟延的
怠于履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对内转让
完全自由
章程可例外规定
对外转让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唯一算人数)
过半数同意的,原股东优先购买权
半数以上不同意的,应当购买,否则视为同意
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期限
章程
通知中载明
法定兜底30日
转让方反悔
侵犯优先购买权
保护优先购买权
30日和1年
不能单独确认合同效力
受让方受损的,转让方赔偿
《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 对外转让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原股东优先购买权受损可以向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且能得到法院支持
时间,原股东需要在30天且1年内
30,自知道之日
1年,自股权变更登记
诉讼请求,单独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必须依附于优先购买权
若受让方没达到股权,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执行
20日优先购买权
继承
原则当然继承,无优先购买权
例外,章程另有约定
异议机构请求权(卖给公司)
连续5年盈利,5年不分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修改章程继续存续
会议制度
实体职权
股东会特点
宏观机构
选董事、监事
小事别找我,大事才找我
重大方案的审议
董事会特点
承上启下、起承转合
战略规划方面,上级股东会制定了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拆解成每年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再把它交给高管落实
人事方面,上级股东选择董事,董事聘请高管
重大决策方面,董事会制定方案,但不能决定,要报给上级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后,再督促下级高管落实
公司内部部门设置方面,经理拟定方案,董事会决定
基本管理制度方面,经理拟定,董事会制定
经理特点
只低头看路,不仰望星空
只干活,无决策
程序问题
股东会
提前15日通知
谁召集、谁主持
由内而外,依次补位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代表主持
监事会、监事
1/10以上表决权股东自行召集、主持
决议的效力
种类
不成立
程序的根本缺陷
未开会、未表决、人不够、票不够
无效
内容违法无效
可撤销
本身是一种瑕疵
内容违章
会议的着急程序、表决方式有问题
例外,若轻微瑕疵,无实质影响,不撤销
判断顺序
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销
若股东对决议效力存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无效和不成立之诉
撤销之诉
一人公司的特点
股东人少,只有一个自然人/法人
组织机构是可以简化的,可以有/没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对自然人再投资有限制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举证责任倒置
股份公司
设立方式
可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特殊的方式
发起人至少出35%,实缴出资+验资,开创立大会
股份
股份公司股份不区分对内/对外,都是自由的,但是对特定的人在特定的阶段有限制,限制内部人,不限制外部人
142条,可以回购的情形(六种)
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上市公司
基本结构和有限公司差不多,这一节不重要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概念
事务管理方式
自行管理
委外管理
债务的承担方式
第四章外商投资法
概念
是中国企业不是外国企业
负面清单制度
第五章证券业法律制度
证券法
股票和债券的区别
一级市场
证券的公开发行
未经证监会的注册不得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的条件
如果要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不得再行发行新股,也不得再行发行债券
注册制
证券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证券承销
代销
出售数量未超过公开发行的70%为失败
包销
二级市场
证券从业人员的限制
股票碰都不能碰
服务机构人员的限制
在特定的阶段是不能碰该支股票的
禁止内部人员短线交易
董监高6个月内不能做短线交易
退市制度
四种禁止的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操纵市场
虚假陈述
持续信息公开
定期的
临时的
虚假陈述、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赔钱,无过错责任
一堆人赔钱,连带,过错推定
上市公司收购
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的收购
信息披露
加5减5
加1减1
要约收购,针对中小股东(分散)
协议收购,针对大股东(集中)
投资者保护机构
征集股东权利
代表人诉讼制度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第六章保险法
保险合同
概念
分类
特点
订立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是否提高保费费率的重大事实,保险公司取得解除权
解除权的限制,30已经满2年,订立知道仍收费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如果对免责条款没有提示、说明,免责条款不生效
解除
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
保险公司不能任意解除,只有在约定/法定情况下才能解除
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投保人谎称有保险事故
投保人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谎报年龄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人,在订立时要求有人身保险利益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上述以外其他有抚(扶)养、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
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
没有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
中止、复效
谎报年龄
死亡险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原则上不能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买死亡险
要给他人投死亡险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且认可保险金额,同意方式在所不问
被保险人不同意,应该给投保人、保险人发通知,撤销其同意并认可金额的意思表示
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指定、变更,但投保人指定、变更,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不要求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人身保险利益/亲疏远近的要求/数量要求
若受益人针对被保险人有重大的侵权行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此时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金的法定继承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全部受益人都丧失、放弃了收益权/受益人都先死亡了,保险人该赔还是要赔,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进行继承
特殊的人身保险事故
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不赔,交足两年保费应退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己伤残、死亡的,不赔,交足两年保费应退
被保险人自杀的,两年内不赔,应退,有例外,两年之后要赔
财产保险
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事故发生时要有财产保险利益,否则不赔
赔付原则,损害填补原则,意味着被保险人在致损人那里和保险公司那里,合集拿到的赔偿金额不应该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转让,应该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没通知,且因为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事故,这就是增量风险导致事故,保险公司不赔
代位求偿权
前提
行使规则
限制
责任险
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
责任确定之后,由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付,只有被保险人怠于的,第三者才能直接找保险公司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
破产种类
清算
重整
和解
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申请
主体+前提
债权人,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申请和解
债务人,前提是破产原因,可以申请和解
清算组,背景是法院依据公司法指定清算,但清算组发现资不抵债,交予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只能申请破产清算
强制清算变成破产清算,强制清算费用未了结的,为破产费用,随时产生,随时清偿
法院审查
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异议
债权人提出,债务人可异议,异议成立不受理,异议不成立,受理
债务人提出,无异议期
法院受理的标杆是破产原因
法院裁定受理后破产正式开始
执转破
撤回、驳回
破产受理
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成为主要的大管家
清算组、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会计师个人
报酬,破产费用,随时产生,随时清偿
管理人能决定继续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请求法院的许可
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的合同,但是要受到监督,继续履行有重大影响,解除没有
管理人应当制作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提前10天报告债委会,债委会有纠正权,最后落地
保障公平受偿权
对诉讼的影响
通知并公告,申报债权
可以申报的债权
要钱的可以,加工劳务的不行;合法有效的可以,超过诉讼时效的不行;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可以,信托财产为受偿基础的不可以;平等主体可以,工商税务罚款不可以
债权人申报
有保证人
有连带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的,你报我不报,你不报我才报(禁止重复申报)
保证人破产的,不管主债务有没有到期,都可以申报,一般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
两边都破产的,两边都可以申报,但是合计受偿额不超过债权总额,保证人没有求偿权
债权人会议
表决规则
一般事项,双1/2
债权人过半数
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
特殊事项,重整与和解,1/2+2/3
重整还要分组,每组都通过
宣告破产
宣告破产之前可能程序转化,宣告之前债务人/出资额达到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将清算变成重整,债务人可以申请把清算变成和解
宣告破产之后,管理人拟定方案,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方案,法院批准方案,开始分配,分配先还的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老债老办法,新债新办法,后面是职工的、国家的、普通的。如果一分钱没有了,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注销登记
债务人财产
属于他的就是他的,受理时属于+受理后到终结前新取得
别除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的权利
撤销权
针对欺诈破产撤销
受理前1年内,5种往外转移财产的行为
针对个别清偿撤销
受理前6个月内,有破产原因且个别
有例外,例外的例外
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的不撤,但如果此时担保物价值低于债权金额的除外
经过法院判决、仲裁的一般不撤,但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要撤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的不撤
无效行为
虚假的意思表示
追回权
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
取回权
抵消权,单向性
禁止恶意抵消
为了抵消而故意取得债权、债务的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债权申报
第八章票据法
出票
汇票
绝对记载事项,金额、日期、出票人签章,少了这三项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没有记载付款日、到期日,认定是即期汇票
出票人的限制背书,不得转让,其他人再转是无效的
不得附条件,附条件会导致票据的无效
更改的效力,出票人原则上随便改,有例外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改了会导致无效
出票的效力
出票之后,出票人成为票据义务人,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但付款人不当然成为义务人
背书
背书人的限制背书,持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C可以再往后转,但B只对自己的直接后手C承担责任,对C的再后手不承担责任
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条件,若附条件,背书有效,条件无效
部分背书
票面的所有金额应该一次性给到一个人,不能分别背书,也不能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期后背书
B已经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之后,B再给C,是期后背书,无效,C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只有B一人对C承担责任
保证
保证不能附条件,附条件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部分保证也是附条件,也是有效的全额保证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承担票据法上的连带责任
保证人免责
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记载事项无效,保证人免责
被保证人的认定
没有记载具体的被保证人,承兑之后,承兑人认定为被保证人;承兑之前,出票人认定为被保证人
没有记载保证日期,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D
变造金额,变造是无权主体的非法行为,不会导致无效,区分阶段,变造之前的签章的对之前的承担责任,之后签章的对之后的承担责任
伪造签章,D伪造C的签章,假装C将票据背书给了E,此时伪造签章者D,不承担票据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者C不承担票据的法律责任
恶意取得票据,D从C那偷来票据
胁迫取得票据,乘人之危取得票据,D无票据权利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本人签章无效,不影响他真实签章效力
C和D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D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C可以向D进行抗辩,叫做对直接债权、债务持票人的抗辩
D将票据赠与E/E从D继承票据,总之E没有支付对价,票据取得没有支付对价,其权利不优于其前手,E和D一样多
承兑
承兑不得附条件,承兑附条件是拒绝承兑,部分承兑也是附条件,也是拒绝承兑。拒绝承兑应该作出拒绝证明,E被拒绝之后可以向前追索
E行驶追索权,有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
选择性,可以选择前面的A B C D F中,任何一个、两个、多个
变更性,可以变更被追索对象
代位性,前者一旦给他支付了票面金额,前者就取得票据,可以替代他的位置向前继续追索,一直追到A为止
A给B、B给C、C给D、D给E、E再给到A,叫做回头背书,是有效背书,右边的A不能去追索中间的这些主体,B C D E F,若追索,他们可以再往左追到A
付款
票据的权利内容和效力
第九章信托法
信托成立
成立时间
信托合同形式
信托合同成立时,信托成立
遗嘱信托形式
遗嘱人死亡时,信托成立
三确定原则
信托目的确定
受益人确定
信托财产确定
信托无效的情形
不能设立专以讨债和诉讼为目的的信托
委托人的债权人的撤销权
防止设立信托减损债权人的利益
信托财产
独立性
独立于委托人
独立于受托人
独立于受益人
原则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有例外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
有财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受托人
有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受益人
有利益,不要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信托终止
终止的情形
信托不因为委托人、受托人死亡而导致中止,具有连续性
信托财产的分配、归属
先按约定,没约定的归属于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如果没受益人、继承人的,归属于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一章竞争法
反垄断法(重点新增)
适用范围
境内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虽然发生在境外,但对境内有影响
反垄断机构
反垄断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
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干活
经营性垄断
垄断协议
种类
横向
纵向
轴辐协议
组织型
帮助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判断
得有市场支配地位
存在滥用的行为
具体区分哪种类型
经营者集中
要求
达到申报标准的应该事先申报
没达到标准,但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主动出击
处罚手段
有可能面对采取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反不正当竞争法
能判断类型即可
第二章消费者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护商品质量义务
一般是由消费者举证有瑕疵,但是耐用品和装饰、装修服务,6个月内是商家举证没瑕疵
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网络领域的
特殊的纠纷
借用营业执照的
展会举办者
网络平台
虚假广告
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
责任
惩罚性赔偿
主观有恶意+造成严重的后果,2倍以下的惩罚性(损失的2倍)
欺诈的退一赔三,500保底(价款的3倍)
食品安全法
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食品安全标准
出台背景
制定主体
召回制度
以生产者召回为原则,以经营者召回为例外
如果该召回的不召回,则强制召回
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预案制定主体是政府
报告是双报告制度
流调
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
无效的抗辩事由
虚假广告中的连带责任
认证检验机构的连带责任
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的连带责任
第四章财税法
个人所得税
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不是民法中国籍问题,按住所地和累积居住时间计算
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分类所得
经营所得
超额累进税率
免税收入
高级别的公益奖金
买国债的利息
纳税申报
预扣预缴、汇算清缴制度
企业所得税
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加计扣除支出
第一章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分类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双方协商一致
法定三种情形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除小时工以外其他都应是书面合同,不承认口头的
没签书面合同的原因
劳动者原因
单位原因
没签订书面的第一个月,没任何责任;2-12个月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仍然不订立书面合同的,设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
可备条款
试用期
服务期
竞业限制期
只有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期才存在劳动者给单位支付违约金,不存在第三者,如果额外单独约定劳动者违约金是无效的
必备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解除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单位
没有经济补偿金
任意解除
劳动者认为单位有过错,有经济补偿金
单位单方面解除
劳动者无过错,单位要解除
伤病好了后干不了
不能胜任等等
先行调岗再离去
劳动者有过错,单位任意解除
单位的经济性裁员
限制单位单方面解除,5种情况单位不能预告解除、不能走经济性裁员,但是不限制劳动者过错性的解除
终止
如果期间届满单位好好留你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不留的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每工作满一年,额外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有上限,比如说工资过高的,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算,最长不超过12年
违法解除
要么继续履行,要么拿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比补偿金高
劳务派遣制度
小时工、工会制度
劳动争议
判断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先看主体再看内容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当中的劳动争议仲裁
不需要约定、收费、不终局
仲裁时效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适用范围
编规划和建项目都要环评
项目的分类环评制度
环评的机构
委托技术单位,技术单位不能与审批单位有利益瓜葛
自行环评
环评的审批机构
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制度
行政责任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是限产停产整治,政府批准后才能停业和关闭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
公益诉讼
第二章自然资源法
森林法
森林资源的归属、林木的归属
森林保护制度
工程建设占用林地的审批
县以上林业部门、建设用地的审批
公益林
林木采伐制度
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著作权法
著作权
内容
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复制权
让别人复印、拓印以及数字化等方式,从一到多
发行权
让别人出售、赠与原件、复制件
出租权
让别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软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
表演权
允许别人公开表演,有现场表演、机械表演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
展览权
汇编权
放映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主体
一般情况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作者;特殊情况单位主持、单位意志、单位责任,单位视为作者;集体管理组织
客体
特殊类型作品
委托作品
著作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受托者
演绎作品
双重著作权,双重许可
汇编作品
与演绎近似,汇编人对汇编作品有著作权,每个原作者对原作品有著作权
合作作品
原则协商一致,但是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不得阻碍他方行使除转让、专有许可使用、出质以外的权利
视听作品
电影、电视剧
著作权归制作者
其他视听作品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制作者。其他作者有署名权,编剧编曲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
个人贡献大的著作权归个人,单位优先使用
特殊职务作品
单位贡献大,个人只能署名,包括四图一件,三社两台,约定著作权归单位
不受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官方文件及其官方译文
单纯事实性的消息
立法通用表格数据公式等
限制
时间限制
合理使用
不需要征得同意,不给钱,但不损害作者的其他权利
类型
两端免费的表演
为了学校课堂教学的目的
帮助阅读障碍者
法定许可
不需要征得同意,要给钱
类型
报刊转载
音乐再录
广电特权,电影例外
教育大众及编写教科书
邻接权
演员
现场、录制、网络、复发、出租
录音录像制作者
网络、复发、出租+获酬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
侵权
赔偿金额的确定
先看损失/获利,再看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最后500元到500万的自由裁量
第三章专利法
专利权的客体
种类
发明专利
种类
产品发明专利
方法发明专利
获得授权的前提
想获得发明专利有实质审查,审查有没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抵触申请
创造性,有质的飞跃,发明的创造性大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实用性,能够制造使用
专利纠纷的处理方式
专利侵权纠纷当中,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内申请宣告原告的专利无效;涉及发明专利纠纷,此时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相反剩余的两类,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实用新型专利
主要是形状构造方面的,不包括工艺
获得授权的前提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无实质审查,一开始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授权的前提
要求不属于现有设计并且不能和在先权利相冲突,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商标权等等
不保护
违法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不保护
科学发现不保护
疾病诊断和治疗的方法不保护
新植物、动物的品种不保护
核裂变、核聚变,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新物质以及原子核变换方法等等不保护
抽象的人类智力活动规则不保护
专利权的主体
原则上归发明人/设计人,但是也可以转让归受让人
特殊
职务发明创造
物质技术条件标准
单位任务标准
委托发明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完成发明创造的完成人
合作发明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合作方所共有,一方放弃申请的,有免费实施权;一方反对别人申请的,有保密权;任何一方都有优先受让权
专利权的申请与核准
优先权制度
国际的
第一次在外国,第二次在中国
发明实用新型是一大类,需要前后两次在12个月内;外观设计前后两次在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
国内的
两次都在中国,占坑行为
专利权的内容
独占实施权
是指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
发明、实用新型控制五大权能
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使用
外观设计少了使用权能
实施许可权
独占
排他
普通
特别许可
针对国有主体发明专利的指定许可
开放许可
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限制
期限限制
发明保护期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5年,从实际申请日起算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以销售为节点,前后划断,经有权主体售出之后,再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都不算侵权
先行实施,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制造、使用相同技术或者做好准备的,在原有范围内不算侵权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临时过境
专为科学实验的目的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信息而制造、进口、使用专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专利侵权
善意侵权
现有技术抗辩
赔偿金额
第四章商标法
商标分类
用途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目的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注意两者区别
注册商标
不能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9+4
申请与核准
商标代理
适用范围
中国人可以自己申请/找代理机构
外国人必须找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委托人
如果正在申请的商标有可能属于不得注册的情形
不得代理,如不能帮忙干坏事,如果委托人注册的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这种情况、抢注他人的
商标异议
绝对理由
相对理由
作用是给别人当拦路虎,异议成立就不能给他注册;异议不成立就应该给他注册
救济
商标申请如果被驳回,不服先找国家知识产权局,还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续展、转让与许可使用
续展
有效期10年
期满前12个月内进行续展,6个月的宽限期
转让
近似商标一并转让,预防导致相同的商标用在不同商品上,用在类似商品上,归属不同的主体产生混淆
许可使用
要进行备案,未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效力
申请宣告无效
绝对理由
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不受期限限制
相对理由
只有在先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受到5年的限制,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但是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者,不受5年的限制
如果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该商标视为自始不存在,有例外,已经做完的
商标被撤销/无效宣告,1年内是别人不能再申请的
商标侵权
情形
要分清假冒和仿冒
假冒是指相同商品、相同商标,未授权,完全一样
仿冒是指很像,但不完全一样,容易导致混淆
卖带假商标的商品的,有可能构成善意侵权
做假商标,卖假商标的
反向假冒
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行为
把别人商标用的文字当字号,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导致误认,最后构成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帮助侵权
要求主观是故意的
赔偿金额的确定
不侵犯商标的这些情形
非识别来源性使用
商标用尽原则
通用元素的正当使用和先用权制度
公司
设立
公司分类
有限
无限
设立方式
发起
募集
发起人至少出35% ,实缴出资+ 验资,开创立大会
股东出资制度(一头一尾中间三段)
以所有权出资,原则上不是使用权
无权处分?
公司善意取得
若该股东担任重要职务,公司恶意
以贪污所得的货币出资
有效,不能划转货币,只能拍卖、变卖股权
出什么
货币
非货币
可估价
可依法转让
怎么出
原则认缴
无底线、无节操、无监督
特殊实缴
有底线、有节操、有监督
金融机构、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法定验资
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原则不能加速到期,有例外
破产
该破不破
解散
债务产生在先,延期在后
不这么出的责任(出资责任)
对内
出资违约(本人补足+ 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股东连带)
出资不实(本人补足差额+发起人连带)
抽逃出资(损害公司权益)(抽逃者返还本息+协助者连带)
对外
补充赔偿责任
一次性责任
有限责任
出资瑕疵的影响
轻,权利限制
新、剩、利,财产权利
相应合理限制,一般不是剥夺
重
解除股东资格
催告在先,股东会决议
瑕疵股权转让
受让方明知的,受让方连带
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股东资格(两个文件、两对范畴)
股东证明的资格
内部看名册、外部看登记
名义股东、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事实主义代持协议有效,保护实际股东享有的权利
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第三人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名义股东,出资瑕疵范围内对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际股东要求正名:法定程序
实际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要求变更相关信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冒名股东、被冒名股东
公司分类+设立方式+钱的问题+人的问题
人的问题
什么是发起人
发起人的责任
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以设立中公司签订合同,原则找公司,特殊找个人
设立失败发起人连带
运行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投资能力
担保能力
合规担保
非关联方
必须开董事会/ 股东会,具体见章程
关联方
必须开股东会+被担保股东回避+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越权担保的效力
看相对人是否善意/非善意
机构
种类
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日常经营决策机构)
监事会(监督机构)
高管(执行机构)
实体职权
股东会特点
宏观机构
选董事、监事
小事别找我,大事才找我
重大方案的审议
董事会特点
承上启下、起承转合
战略规划方面,上级股东会制定了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拆解成每年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再把它交给高管落实
人事方面,上级股东选择董事,董事聘请高管
重大决策方面,董事会制定方案,但不能决定,要报给上级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后,再督促下级高管落实
公司内部部门设置方面,经理拟定方案,董事会决定
基本管理制度方面,经理拟定,董事会制定
经理特点
只低头看路,不仰望星空
只干活,无决策
运行规则
股东会
提前15 日通知
谁召集、谁主持
由内而外,依次补位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代表主持
监事会、监事
1/10 以上表决权股东自行召集、主持
表决
按照出资比例表决
程序
一般事项
特殊事项
决议的效力
种类
不成立
程序的根本缺陷
未开会、未表决、人不够、票不够
无效
内容违法无效
可撤销
本身是一种瑕疵
内容违章
会议的着急程序、表决方式有问题
例外,若轻微瑕疵,无实质影响,不撤销
判断顺序
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销
若股东对决议效力存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无效和不成立之诉
撤销之诉
公司财务制度
赚了钱,交所得税,提法定公积金,提任意公积金,最后进行分配
变更
重大变更
增资
减资
合并
分立
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承担连带责任
变更形式(股份、有限之间转换)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共同点
重大事项2/3 股东会决议通过,都要变更登记
不同点
债权保护制度
只有合并和减资有债权人保护制度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对内转让
完全自由
章程可例外规定
对外转让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唯一算人数)
过半数同意的,原股东优先购买权
半数以上不同意的,应当购买,否则视为同意
30 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期限
章程
通知中载明
法定兜底30 日
转让方反悔
侵犯优先购买权
保护优先购买权
30 日和1 年
不能单独确认合同效力
受让方受损的,转让方赔偿
《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 对外转让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原股东优先购买权受损可以向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且能得到法院支持
时间,原股东需要在30天且1年内
30,自知道之日
1年,自股权变更登记
诉讼请求,单独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必须依附于优先购买权
若受让方没达到股权,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执行
20 日优先购买权
继承
原则当然继承,无优先购买权
例外,章程另有约定
异议机构请求权(卖给公司)
连续5 年盈利,5 年不分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修改章程继续存续
股份公司的股份
不区分对内/ 对外,都是自由的,但是对特定的人在特定的阶段有限制,限制内部人,不限制外部人
142 条,可以回购的情形(六种)
消灭
解散
司法解散之诉(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指公司出现了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严重困难的认定
两年不开会
两年无法作出决议
董事长期冲突,无法解决
其它
原告
表决权10%以上
被告
公司
第三人
其他股东
注重调解
清算
种类
自行清算
法院的指定清算
四个主体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
原则是先组织自行清算,自行清算不能顺利开展,四类主体,三种情况可以请求法院派人帮着清算,清算结束办理注销登记
责任
迟延的
怠于履行义务
解散事由在先,清算过程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