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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实务 第二章 存货 内容提炼,包含发出存货的计量、 期末存货的计量、 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的清查盘点等。
编辑于2023-11-30 18:37:05第二章 存货
存货的确认
不看外在形态,关键看企业持有目的:
例如:汽车、楼房、土地使用权、工程物资
不看存放地点,看是否有拥有所有权:
例如:在途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
对于特殊情况,应该特殊处理:
例如:周转材料、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代制品和代修品
存货的初始计量
外购
成本
(采购成本=价+税+费)
商品流通企业
先进行归集,期末按照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①采购商品发生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时: 借:库存商品——采购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②期末分摊时: 借:库存商品——A 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采购费用
遭受意外灾害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继后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加工取得
成本
采购成本
加工成本
直接人工
制造费用
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值得注意: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制造费用。
委托加工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是应交消费税的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按规定扣除,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用于直接出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如果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准予扣除,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注意:不含税运杂费等应包括在材料成本中)
通过提供劳务取得
不应当计入存货成本的费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采购入库后的);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4)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发出存货的计量
先进先出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
个别计价法
发出存货的计量方法的改变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期末存货的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成本<可变现净值
存货按成本计量
成本>可变现净值
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
商品存货
非商品存货
关键看产成品是否减值
产成品成本<可变现净值
按成本计量
产成品成本>可变现净值
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
计提
转回
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结转
在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商品存货) 其他业务成本(非商品存货)
存货的清查盘点
盘亏和毁损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原因的,净额计入管理费用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净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等情形,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
他原因形成的盘亏或毁损
保管期间发生的定额内损耗造成的存货盘亏,其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定额内损耗计入存货成本
无法查明原因的存货盘亏损失,理解为管理不善造成的盘亏损失,应计入管理费用,不计入营业外支出
对于金额较小的存货盘盈,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其净收益冲减管理费用;若是金额较大,则要按前期差错更正的处理原则核算,即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