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含了支付结算概述:工具、原则、要求;银行结算账户:基本程序、分类等内容。
这里面包括了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等。
这里面包括了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发行股票得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等。
实务收入费用和利润思维导图,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横滨呢、其他业务成本呢、合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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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结算流程
租赁费仓储费结算
E其它费用
F1开票注意事项
F2结算费用特别注意事项
洛嘉基地文件存档管理类目
CFA一级Ethics-standard思维导图
货币政策对黄金价格的传导机制
CPA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实施
云报税(个税)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工具
三票一卡
汇票
本票
支票
银行卡
结算方式
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要求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姓名不得更改
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程序
开立、变更、撤销
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
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机构;临时的资金收付,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办理转账、提取现金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类户不能通过电子银行和手机办理
票据
概念
种类
银行汇票
按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办理结算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万分之五利息
商业承兑汇票
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可以记载其他出票事项,但不具有票据效力
现金支票
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能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中国人民银行罚款-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票据金额2%的补偿金
支票金额和收款人未补记不得转让和提示付款,但支票有效
银行本票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可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
特征
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
功能
支付、汇兑(代替货币)、信用、结算、融资(贴现)
权利与责任
权利
付款请求权
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
追索权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丧失补救
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现金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转账支票
公示催告
票据支付地,票据丧失后或挂失的3日内
普通诉讼
时效
2年、支票6个月,对前手追索6个月,再追索3个月
责任
提示付款
期限
出票日
支票10日、银行汇票1个月、银行本票2个月
到期日
商业汇票10日
未按规定提示付款,持票人作出说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承担票据责任
付款人付款
付款银行要照规定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拒绝付款
获得付款
相关银行责任
责任解除
行为
出票
背书
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附有条件,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票据有效
承兑(承兑字样并签章)
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保证
附有条件,不影响保证责任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为保证日期,“保证”字样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已承兑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追索
到期后追索
到期前追索
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等
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内容
票据金额、利息、通知书相关费用、相关拒绝证明费用(首次追索)
行使
获得有关证明、行使追索(持票人被拒3日内通知前手,前手通知再前手)
信用卡
每卡每日1万
上限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结算收费不超交易金额的0.45%
年费、违约金、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收取利息
贷记卡(不计算利息)、准贷记卡
借记卡
每卡每日2万
结算收费不超交易金额的0.35%
包含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不计算利息,面值上限1000)
预付卡
记名—不超5000,3个月后可赎回,不记名—不超1000
单位购买5000以上,个人5万以上,不得使用现金方式购买,且不得使用信用卡
充值可用现金或转账,5000以上不能现金
结算纪律和法律责任
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
违反账户规定行为
票据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