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 一审开庭审理前 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涉及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相关民事争议应当 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裁决案件,不需要另行立案。
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法院的 释明义务 。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立案的,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 一并审理、分别裁判 。单独上诉,全案移送 。可选择性撤诉。
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违反民诉法专属管辖规定或协议管辖约定的;约定仲裁或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