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对象: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审查方式:附带审查(不得直接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
听取意见: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法院应当准许
文件不合法情形:超越范围;与上位法抵触;没有依据;程序违法
处理方式
处理建议:向制定机关提出,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司法建议: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向主办机关或共同上级发送。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后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法院认定文件不合法,可以依法对行政行为作出判决,不需要中止案件审理
审判监督
备案。文件不合法→裁判生效后→上一级法院备案;省级以上政府文件→层报最高法、高院备案
再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上级法院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