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以上法院设立,由本院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人数为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请求人可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1至2人作为代理人
审理案件依法 不公开 进行。原则上书面审,必要时可公开质证。
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 3个月 内制作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请求人或义务机关对赔委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委会提出申诉
生效后,经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指令,赔委会应在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上一级法院赔委会也可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决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委会提出意见,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