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 1级至4级伤残的,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 5至10级伤残的,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受害的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 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20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
被扶养人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80的,逐年领取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