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机构: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大会不是立法机构,对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有拘束力,其他一般事项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一半以上),***5年,可连选连任。
国际法院15名法官,由大会(2/3以上)和安理会(9票以上)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9年,可连选连任。
安理会
构成:15个理事国:5常(中、法、俄、英、美)和10非常。
职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投票权行使:理事国为争端国,原则上不能投票;若决议包含行动的内容可以投票。
表决机制
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
决议的性质
实质性决议:须采取行动的、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开除会员国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