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3.法的渊源与效力
这是一篇关于3.法的渊源与效力的思维导图。理论法作为法考的分值大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论法这门学科上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去掌握它。
这是一篇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思维导图。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其一,法人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二,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非法人组织则掌控一定的财产,这种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法律未作要求。 其三,从产生方式看,法人成立需要注册(机关法人等除外),非法人组织成立需要登记等。
这是一篇关于自然人的思维导图。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 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
这是一篇关于基础理论的思维导图,包含了定义、性质、渊源、解释、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可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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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与效力
法的渊源
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正式的法律渊源具体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如宪法、法律等
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如正义标准、公共政策等
正式的法律渊源因其明确的可预测性优先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正式的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
监察法规:国家监察委制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省、地市级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省、地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民族自治法规:自治区、州、县人大制定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仅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且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生效
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制定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当代中国立法权限的分配
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刑、民等)
全常: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行政法规
部委行署、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省级、设区市、自治州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监察立法权
国家监察委:监察法规
地方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除《立法法》第8条规定事项外,其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与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常委会批准后,由本级常委会公布后生效)
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人大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法规:自治区报全国人常批准,自治州、县报省级常委会批准
省委批准市州县,全常批准自治区
授法立法权
国务院:授权行政法规
《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注意绝对保留事项:人(人身自由)犯(犯罪刑罚)政(政治权利)法(司法制度)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法规(全国人大授权)
效力原则
不同位阶
宪法至上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法规>规章(行政法规>一切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同一位阶
全国性法律优于区域性法律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
实体法优于程序法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省级政府规章优于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规章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全常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位阶交叉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可以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应提请全常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或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冲突→全常裁决
当代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
主要包括政策、判例、习惯
适用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无法可依
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导致结果不公正
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导致个案产生2个以上的结果
指导性案例由最高法确定并统一发布,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法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能够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样具有法的效力,但不具有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普遍约束力
法必经有关国家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制定方才有效
法的效力来自法律、道德、社会等因素
法的效力范围
规范性法律文件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我国: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对事的效力
什么事受法律调整
空间效力
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一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国际法上的对等原则)
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公布之日、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
法终止效力的时间(明示废止、默示废止)
法的溯及力(各国通例:“从旧兼从轻”,即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认为不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除外)
对人、对事优先于空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