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3.公司的股东
这是一篇关于3.公司的股东的思维导图。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要建立自己一个法律架构。其实用钱,权,人,三个方面就可以将公司法整个串起来,权是组织结构及各自的职权,钱是公司法里关于出资,转让股权,退股等规定,人则是公司的各个利益群体。
编辑于2021-06-02 20:04:59这是一篇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思维导图。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其一,法人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二,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非法人组织则掌控一定的财产,这种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法律未作要求。 其三,从产生方式看,法人成立需要注册(机关法人等除外),非法人组织成立需要登记等。
这是一篇关于自然人的思维导图。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 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
这是一篇关于基础理论的思维导图,包含了定义、性质、渊源、解释、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可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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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思维导图。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其一,法人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二,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非法人组织则掌控一定的财产,这种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法律未作要求。 其三,从产生方式看,法人成立需要注册(机关法人等除外),非法人组织成立需要登记等。
这是一篇关于自然人的思维导图。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 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
这是一篇关于基础理论的思维导图,包含了定义、性质、渊源、解释、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可收藏。
公司的股东
股东的概念与股东资格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
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当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
仅向公司投入资金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判断标准:
是否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记载、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有无出资协议与出资证明书
是否与原公司股东达成入股公司合意
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义务
所投资金是否转化为公司资本
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是公司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对内效力)
章程和出资证明书,如果与股东名册记载有冲突,以股东名册为准
已经记载于股东名册,但未经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外效力)
确权之诉的原告、被告: 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代持股协议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 是有效的合同
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证明过半数其他股东知情+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未曾提出异议
善意第三人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虽然是有权处分,但受让人仍然要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可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名义股东的出资义务
对于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瑕疵,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冒名股东
冒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区别在于,冒名行为未经过被冒名人同意
冒名行为人承担责任,被冒名人不担责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
财产权
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
优先认购新股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管理参与权
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
对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
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公司重整申请权
股东知情权
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 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东可以要求 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不正当目的
竞业
为他人通报损利
过去3年内有通报损利行为
注意
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前,必须先履行内部救济程序
“不正当目的”仅仅针对 有限责任公司 抗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不正当目的”抗辩的知情权内容仅为 “会计账簿“
“不正当目的”的部分情形,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排除
公司不能以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目的是为了向正在与公司进行诉讼的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为由,而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从而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查询范围 包括原始凭证
股份公司
股东有权 查阅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 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 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注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不可以 查阅和复制公司的 会计账簿
章程和协议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查询和复制权
一般不得以出资瑕疵为由,剥夺股东查询和复制的权利
但是可以对查阅和复制的时间、地点和次数进行适当的限制
行使知情权起诉时应具备股东资格
股东依法或公司章程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 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判决明确查阅复制的时间、地点和文件材料目录
股东可聘请中介机构辅助查阅(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
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赔偿损失
股东的义务
全体股东共同义务
出资义务;参加股东会会议;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
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控股股东特别义务
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救济对象
公司的公益权。非股东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含义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代公司的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前置程序
交叉请求规则
原则
若董事、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股东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起诉
若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要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
起诉时以列公司为原告
如果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由监事会主席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如果监事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正确适用前置程序
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
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例如:董事和监事在同一案件中均作为被告,无法既代表公司又代表被告,为及时维护公司利益,应予免除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发生前提
“拒绝”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0日未起诉”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满足其一即可
原告
原告:股东
有限公司:是股东就可以
股份公司:要求连续 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要同时满足)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其起诉 :股东提出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并据此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
实施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他人
反诉
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被告以公司在涉案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反诉的,不符合反诉要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调解
调解协议只有经有关机关通过后才能生效
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认定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胜诉利益归属和诉讼费用负担
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胜诉时公司支付合理费用;如果败诉,则自行承担
公司清算中和终止后对清算组成员的代表诉讼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决议无效之诉
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其他情形
此种无效属于绝对无效、确认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决议撤销之诉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决议 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
以上两种情形下,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法院撤销。法院 可以 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注意
60日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也无须考量股东是否处于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
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要求提供担保,只能应公司请求,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程序轻微瑕疵不予撤销
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不予支持。 (只针对程序上)
判断标准:应以该程序瑕疵是否会导致各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为判定标准
例如:未按法定或约定时间通知会议;未按约定的形式通知会议
决议不成立之诉
未开会
例外规定
有限公司 全体 股东以 书面 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并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只针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没有此规定)
公司 章程规定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未表决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人数、表决权不达标(参会) :出席会议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章程规定
比例未达标(表决)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原告与被告
决议无效和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
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不要求决议时是股东)
共同原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之诉的 被告:公司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名义股东可以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但实际出资人不可以
与善意第三人关系
不受影响
管辖法院
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公司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公司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