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董事***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应当注重调解。2.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可通过“受、回、减、分”方式解决。
1.明确利润分配的时间:以决议载明的时间进行利润分配为原则→按章程→都未规定或者超过一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2.决议载明时间超过章程,可提起部分撤销之诉。
1.确立公司董事无因解除规则,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2.无因解除不能损害董事的合法权益,应予合理补偿。第三条只是针对非职工董事。
关联交易合同的确认无效和撤销纠纷中,可适用股东代表诉讼,扩展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
1.公司可以对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信息披露和表决程序合法不能作为抗辩理由。2.公司不起诉情况下,股东可提起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