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是 物权 关系)
一般取回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通过管理人取回
特殊取回权:收到标的物以前被宣告破产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该项财产。(管理人可支付全部价款请求交付标的物)
对于鲜活易腐财产,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即可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人已支付价款但未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有权取回)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按普通破产债权;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按共益债务。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
权利人可以取回:保险金、赔偿金(未交付,或虽交付能区分)
权利人不可取回:已交付不能区分(之前,普破;之后,共益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