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这是一篇关于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思维导图。虽然法学知识主要是靠背,但也不是死记硬背,一定要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和规律。这里为大家整理了思维导图。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帮助大家加深记忆、提高复习效率。
这是一篇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思维导图。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其一,法人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二,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非法人组织则掌控一定的财产,这种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法律未作要求。 其三,从产生方式看,法人成立需要注册(机关法人等除外),非法人组织成立需要登记等。
这是一篇关于自然人的思维导图。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 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
这是一篇关于基础理论的思维导图,包含了定义、性质、渊源、解释、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可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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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本罪的“伪造”不包括“变造”
“伪造”货币:非法使非属于此种货币的材料取得此种货币的形式
“变造”货币:非法使同一种货币材料改变数额、数量
货币:正在流通的(其他币种折算成人民币计算面额)
持有、使用假币罪
本罪对象是伪造的货币(假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如果对人使用 变造 的货币骗取财物的,成立诈骗罪;在自动售货机上使用 变造 的货币非法获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使用”以对方不明知是假币为前提, 否则成立出售假币罪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
购买假币后使用的,成立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与盗窃罪
存假币,取真币。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调包真币。成立盗窃罪。
故意盗窃假币后持有的,仅认定盗窃罪
盗窃其他财物而发现还窃取了假币,进而持有的,盗窃罪与持有假币罪数罪并罚
盗窃假币后又使用的,盗窃罪与使用假币罪并罚
与诈骗罪
将废纸冒充假币出卖给他人的,仅成立诈骗罪;购买者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关系
观点一:法条竞合关系,使用假币罪是特殊法条
观点二(通说):使用假币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仅限于伪造的货币(假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按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伪造货币,又出售或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应当数罪并罚
变造货币罪
变造是对真货币的加工行为
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了真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成立伪造货币罪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的,属于伪造货币
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的行为包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与“高利转贷他人”两部分,但不属于吸收犯、牵连犯
要求行为人 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 就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否则不成立本罪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不一定具有欺骗性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
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信用证),成立贷款(信用证)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众”: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
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进行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否则不成立本罪(如将资金用于生产活动)
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否则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罪
与集资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非吸是普通法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罪过形式为故意,还 要求行为人具有使用或者行使的目的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行为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又利用该金融票证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又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为他人违法发放贷款的,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
如果明知他人贷款诈骗而发放贷款的,成立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而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
“造成重大损失”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行为人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洗钱罪
行为对象: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罪过形式:故意
上游犯罪的本犯不可能成立洗钱罪,即自洗钱的行为不成立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