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
要求发件人或者收件人中至少一方是自然人, 不包括单位之间公函; 不要求通过邮政局投递。
隐匿、毁弃的对象包括明信片,但明信片不可能非法开拆
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重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重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