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二条 ①【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③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①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②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③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④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83条第2款【贪污罪】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71条第2款【贪污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法
行为主体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仅在贪污罪中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 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 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才成立贪污罪。
贪污行为
“窃取”: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
贪污罪与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
贪污罪中的侵吞行为与职务侵占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
行为对象
“公共财物”,但不限于国有财物,也不要求单位的占有具备合法性
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数额较大“要求3万元以上,或者数额1万元以上并有其他较重情节
责任
罪过形式: 故意, 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窃取或骗取行为)或者不法所有目的(侵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