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分则
这是一篇关于刑法分则的思维导图。刑法是法学学科里理论最完善的学科,所以考试知识点最深最广。学刑法,第一步就是要望文生义,从总则的原则到分则的罪名,望文生义,就能掌握50%,剩下一半要精细化学习。
编辑于2021-06-04 18:16:43这是一篇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思维导图。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其一,法人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二,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非法人组织则掌控一定的财产,这种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法律未作要求。 其三,从产生方式看,法人成立需要注册(机关法人等除外),非法人组织成立需要登记等。
这是一篇关于自然人的思维导图。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 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
这是一篇关于基础理论的思维导图,包含了定义、性质、渊源、解释、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可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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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类型的犯罪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①【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③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①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②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③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④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83条第2款【贪污罪】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71条第2款【贪污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法
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属于真正的身份犯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仅在贪污罪中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 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 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才成立贪污罪。
贪污行为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窃取”: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
贪污罪与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
贪污罪中的侵吞行为与职务侵占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
行为对象
“公共财物”,但不限于国有财物,也不要求单位的占有具备合法性
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数额较大“要求3万元以上,或者数额1万元以上并有其他较重情节
责任
罪过形式: 故意, 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窃取或骗取行为)或者不法所有目的(侵吞行为)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①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不法
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和贪污罪不同)
非法活动: 以 3万元 为定罪的数额起点, 没有时间要求。
营利活动: 以 5万元 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其他活动: 数额较大( 5万元以上 )且 超过3个月未归还
责任
罪过形式:故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以贪污罪论处。
追诉期限
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
其他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之时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加重情节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 客观 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如果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成立贪污罪。
从重处罚情节:第2款。(要求归个人使用),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公用,则成立挪用特定款物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不法程度一致,不同的是责任程度
只有当行为人出于相对公平的利他动机,并且对国有资产进行相对公平的私分时,才能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单位负责人的行为可能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数罪并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危害行为:“不能说明来源”属于本罪的实行行为。 本罪属于真正的不作为犯罪。
如果判决后,司法机关后来查清了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判决也不能更改,必须维持
如果司法机关后来查清了来源是非法的,不能推翻原来的判决,应按性质认定犯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按照“先并后减”原则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