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司法工作人员
这是一篇关于2.司法工作人员的思维导图。刑法是法学学科里理论最完善的学科,所以考试知识点最深最广。学刑法,第一步就是要望文生义,从总则的原则到分则的罪名,望文生义,就能掌握50%,剩下一半要精细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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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思维导图。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其一,法人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二,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非法人组织则掌控一定的财产,这种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法律未作要求。 其三,从产生方式看,法人成立需要注册(机关法人等除外),非法人组织成立需要登记等。
这是一篇关于自然人的思维导图。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 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
这是一篇关于基础理论的思维导图,包含了定义、性质、渊源、解释、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可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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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①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徇私枉法罪
不法
行为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
只有在具体案件中负有 刑事追诉职责 的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正犯
危害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责任
罪过形式: 故意,而且必须出于徇私、徇情动机
关联犯罪
与包庇罪
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与妨害作证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过失犯罪 ,与玩忽职守罪属于特别关系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故意犯罪,与滥用职权罪属于特别关系
对第4款的理解
先受贿,后枉法。适用第4款,以一罪论处。
先枉法,后受贿。数罪并罚。
先索贿,后枉法。原则上也不适用于第4款。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条 ①【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真正的身份犯)
行为对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不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及劳动教养的人员。
危害行为:“私放”,即非法释放,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但 必须与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具有关联性。
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以脱逃罪共犯论处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故意犯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过失犯罪;二者不是对立关系。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