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人(民法)
本图详细整理民法中法人相关知识点,包括法人基本特征及分类、法人的机关和能力等,包含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相关知识,同时附带易错案例,标注重点,考研和期末考试必备。
编辑于2021-06-04 23:21:22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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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
法人
法人概述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是社会组织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划分标准常认为是“综合说”
公法人
依国家意思设立
目的事业由法律直接规定
在加入上有强制性规定
人事由国家任免
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
私法人
由私人设立
内部关系平等
经营私法事业
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根据成立的基础不同进行划分; 传统民法对法人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
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
社团法人
设立人地位
在法人成立时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
设立行为
多方行为,生前行为
有无意思机关
有
目的事业
可以是公益的
可以是营利的
解散原因及后果
多种
并可因成员的协议而解散
解散后,经清算仍有剩余的财产应分给其成员
易错
宗教协会
属于社团法人
例子
中国佛教协会
中国道教协会
宗教活动场所
合法登记的宗教场所,可以登记为捐助法人
如寺庙、道观、教堂、清真寺等
如不符合法人条件,则登记为非法人组织
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
财团法人
设立人地位
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
设立行为
单方行为,可以遗嘱方式实施
有无意思机关
无
目的事业
只能为公益事业
解散原因及后果
只能因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等法人
包括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捐助法人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宗教活动场所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机关
法人机关设置
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
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社员大会)
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
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等
统称法人的机关
监督机关补充
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
不是一切法人都设置
是依据章程、命令或特别法的规定设置的
法人意志的形成
法人的意志通过其机关而形成、表示和实施
因此,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后果负责
法定代表人
定义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权利与义务
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有义务正确地组织、领导法人的经营活动,遵守法律和政策,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职务行为
代表行为
“法人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执行任务时其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表见代表
“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侵权行为
法人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偿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法人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等
法人的名誉受到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如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受目的范围的限制
原则上,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目的范围限制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确定
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民事行为能力
二者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同生共死”,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
民事责任能力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
《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17
营利法人
概念
以营利为目的且将利益分配于其成员的法人
“营利”
取得和分配利润
地位
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
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
营利法人的存在在于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机构
权力机构
职权
修改法人章程
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
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设置的目的
确保出资人的利益
确保出资人得以实现其其应得到的投资回报
执行机构
由权力机构选举或决定
职权
召集权力机构会议
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设置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
主要负责人
未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监督机构
职权
检查法人财务
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
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设置
可以是监事会或监事等
由于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组成人员分散,可能不具备经营事务和财务方面的专业能力, 为了防止执行机构的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和章程, 需要权力机构选出对法人经营业务的执行情况和法人财务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
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
对法人、其他出资人的责任
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资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一般的过错责任
应当是在其合法享有的权利基础上进行的行为
如果不是基于出资人的权利,就不构成出资人权利滥用的行为
对法人的债权人的责任
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滥用上述,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人直接向营利法人债权人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为了实现实质正义,依据法定的条件和范围,要求该出资人直接向营利法人债权人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营利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以营利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为前提,其设立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营利法人的利益。
营利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其价值就是遏制出资人或其他人利用营利法人规避自身责任,使权利义务的分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不是对营利法人人格的永久剥夺,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营利法人的独立性
补充:营利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因素
非营利法人
概念
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非营利”
目的上的非营利
日常运行中开展了某些营利性活动,甚至从中获取了营利收入,并不影响其作为非营利法人的性质
终止时的财产处理
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
概念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按设立人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划分
由国家机关举办的如公办的大学、医院、科研院所、艺术团体等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等研究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
资格取得
登记取得
成立取得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法人机构
理事会是决策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社会团体法人
概念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同意,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设立的社会团体
人民团体属于特别的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担负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且无须登记
如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
资格取得
登记取得
成立取得
法人章程与机构
法人章程
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权力机构
应当设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代表等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
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或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等
概念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等
法人资格取得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依法登记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
可以申请法人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章程及机构
法人章程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决策机构及执行机构
捐助法人应当设立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监督机构
捐助法人应当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捐助人的权利
捐助人行使这些权利时,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查询财产情况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决议的撤销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决定,,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
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但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
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法人的成立必备条件
依法成立
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法人是法律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的团体,其成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方式等合法,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才能成立
有财产或经费
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障。 “有财产或经费”是指法人应当有与其开展的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名称
一法人区别于另一法人的标志
社会交往中,法人以自己的名称进行活动
法人对已经注册登记的名称享有专用权
企业法人的名称与其信誉紧密相连,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的名称是其无形资产
所以企业的名称权应当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法人的名称也是与其经营范围、业务性质相联系的
组织机构
对内管理法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
法人有团体性,要求有一定机构来承担管理和对外交往的职责
包括
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社员大会)
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
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等
统称为法人的机关
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
依法需要登记的
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具有唯一性
法人设立的责任承担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
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
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法人独立责任承担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在法律上是分开的,所以法人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法人的创立人和法人内部成员对法人的民事责任不予负担,且其他法人也不予负担。 通常情况下,民事责任是财产责任,所以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实质是指财产责任。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人的必要财产或经费。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独立的财产是联系在一起的。
变更
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发生的组织机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法人的分立
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
创设式分立
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存续式分立
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
法律后果
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的合并
两个以上的法人,无须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
创设式合并
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
吸收式合并
一个法人或多个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被归并的法人人格消灭,而其他法人仍然存续的合并方式
法律后果
因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设立或存续的法人承受
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
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
如:有限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这种变更,凡依法须经登记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其他事项的变更
包括名称、注册资金、住所、活动宗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重大变更等
法人的分立与合并统称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终止
法人法律上人格的丧失。 法人终止后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终止的原因
法人解散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依法宣告破产
法人在其资产不足以以清偿债务时,经法人或其债权人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法人终止。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清算
对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 《民法典》,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程序及职权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剩余财产处理
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后果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特别法人
概念
除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外的,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
“特殊性”
此类法人具有行使公权力的职能
类型
机关法人
概念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能力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的法人
设立无须登记,直接按法律规定进行
国家各级领导机关通常指
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法院和检察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独立编制的各级军事组织
“法定机构”
不在政府序列,但担负法定职权的机构
如仲裁委员会、冬奥组委会
法人资格取得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
国家机关及承担法定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作为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能,在进行活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商品交换等内容的民事活动
法人终止
继任的机关法人承受权利义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受权利义务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概念
在一定的村或乡镇的社区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利用土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的方式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组织法人。
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并将营利分配给成员或用于农村公共事务或基础设施建设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概念
同类产品或产业的生产经营者或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通过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共同实现成员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人。
从经营事业区分
以承包经营权入股为特征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专业合作社
从入股的出资形式分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
以资金入股的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概念
由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社会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属于国家其他机构的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
只是群众自行发起的,为更好地实现城市、农村的建设和发展而形成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
如:居委会、村委会
设立、调整和撤销,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人
其设立、调整和撤销,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人。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则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后没有再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