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A0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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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6-05 10:41:2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比对
用地批准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征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审查合格(有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必须有)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按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管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相关违法情况
期满未办延期继续施工的,责令停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领证后发生重大事故或不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证并限期整改
隐瞒情况或虚假材料申请的,警告,1年内不得再申请
非法取得的,撤销,3年内不得再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申请应提供如下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与申请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1)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企业破产、倒闭、撤销应将其交回并注销;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有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4、已经确定的施工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建设单位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5、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形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违法法定程序颁发的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的
其他依法可撤销的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专项施工方案
企业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
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制定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日常检查、记录
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纠正查处违规违章行为
安全隐患,责令整改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各资质等级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①总承包:特级不少于6人;一级不少于4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3人;
②专业承包:一级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2人;
③劳务分包:不少于2人;
④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人。
(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总承包规模1万平米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大于等于1人
总承包规模5万平米或投资额1亿元以上,大于等于3人
总承包以上之间规模或投资额的,大于等于2人
专业承包单位,大于等于1人
劳务分包规模50人以下,大于等于1人
劳务分包规模200人以上,大于等于3人
劳务分包以上之间规模的,大于等于2人
3、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对于有分公司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1)施工企业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2)施工单位应及时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要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并展开现场救援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三)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1)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在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但约定责任不得与法定责任相抵触
(2)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3)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上报安全事故
(4)总包单位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
(5)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1)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2)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和建议权
(2)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
(7)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2、义务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现场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可向现场安全员(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也可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4)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1、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安管人员”的考核
安全人员应当通过受聘企业向注册地省住建部门申请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全国有效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全国范围有效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特种作业
建筑电工、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建筑架子工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2.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安全内训,每年至少一次
建筑企业新职工入职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至少20学时再培训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方可独立上岗
带徒工人师傅的条件:中级工以上,3年工作经验,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
3.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安全形势报告会
事故案例分析会
安全法制教育
安全技术交流
安全竞赛
师傅带徒弟制度
(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施工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施工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达模板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具体需专家论证的依据实务课程执行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
内容
工程概况
编制依据
施工计划
施工工艺技术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劳动力计划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核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职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专家论证不通过的,修改后重新论证。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编制的,应当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现场履职
专职安管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监督,对未按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方案有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安全技术交底: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1、施工单位在危险部位(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安全警示标志
2、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注:无论是谁的责任),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4、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5、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6.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围挡城市主要路段2.5m,一般路段1.8m
护栏1.2m
7、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7d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1、建设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矿山2.5%,建筑、水利和铁路2.0%;市政、机电、公路、通信和港航1.5%),投标时,安全费用报价属于非竞争费用,不得低于定额费用的90%;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建设单位预付费用不低于费用总额的50%;一年以上的30%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5、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费用
6、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7、实行总承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8、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时企业和项目消防的第一责任人
1、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3、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要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5、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实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7、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是强制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视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不能认定为工伤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
5、职工或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30天;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1年;社保部门受理后作出决定,单位或职工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工伤停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8、停止享受工伤待遇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9、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全部丧失:1至4级;大部分丧失:5至6级;部分丧失:7至10级
10、(责任主体合并、分立、转让)承继单位;(承包经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借调)原用人单位;(破产)清算:依法支付应当由原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11、出境: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时国内中止,不参加时国内不中止
12、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3、建设工程办理工伤保险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依法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方不支付的由工伤社保基金先行支付,三方应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保机构依法追偿
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个人与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六)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建筑意外伤害险不是强制性保险,鼓励办理商业保险
2、由施工企业办理,有总包的由总包企业办理,分包企业合理摊销费用
3、按施工合同额或建筑面积计提保险费,不计名不计人数(比较: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按工资总额计提保险费)
3、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4、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违法
施工单位安全费用违法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
施工现场食品安全违法
工伤保险违法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事故等级的类型
(1)特别重大事故(国国级别):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国省级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省市级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市县级别):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
(1)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
(2)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经济要素)
(3)社会影响(社会要素)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1、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根据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应急救援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4、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5、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6、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应急救援预案应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8、小微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临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事故报告: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其他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报告主体:施工单位负责报告;进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报告对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1)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补报的要求
(1)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4、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有关政府协调解决
5、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1)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2)重大:省级政府
3)较大:市级政府
4)一般:县级政府
注:上级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有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检察院参加;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
(2)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长不得超过60日。
(3)事故的处理:特大事故: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其他:15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环境评估报告---建设单位 夜间施工---施工单位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不违反强制性标准、编制了赶工技术措施,并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工期进行适当调整
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2、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应当就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谁设计,谁负责”)
(三)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一般情况: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2、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四)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起重机械需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使用说明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措施的审查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3、重大事故隐患可以要求暂停施工
4、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有关地方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5、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