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对外发布,我国将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这一税收激励政策旨在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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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加计扣除
扣除范围企业
除六大行业以外的企业都在范围内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行业范围为必要非充分条件,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才能扣除
其他条件:会计基础规范,研发费用归集分配符合规定合理,项目留存备查资料齐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人员人工
人员范围:研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含外聘
费用范围:工资、五险一金(包括股权激励)
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按照工时比例进行分摊计入研发费用
直接投入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不含房屋租赁
用于非研发活动做好工时记录,进行分配
研发活动形成产品的材料费用不得扣除,已经计入的,可以在销售年度进行扣除
边角料销售的按照销售额扣除
折旧
仅包括仪器、设备折旧
房屋建筑物折旧不能扣除
2017年汇算开始按照税费折旧口径扣除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费用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差旅费、会议费
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其他费用不超过自行研发总投入的10%
委外研发
费用限额:按照实际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
受托人范围:境内单位和个人;境外机构
境外机构可以扣除从2018年1月1日开始
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可以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扣除
研发加计扣除比例
制造业企业
扣除比例100%
2021年第13号
其他扣除范围类企业
2018年至2023年比例75%
财税2018年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所得税加计扣除条例为50%,若无新政策延长提高比例,将按照50%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间
第三季度可以抵扣当年前半年的研发加计扣除额
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扣除
不得扣除的事项
非研发活动不得扣除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会计账簿未按规定设置,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
无资料支撑的研发费用
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未区分的,划分不清的不能扣除
合作开发:按照各自的研发费用扣除
扣除手续: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委托境外研发,委托合同科技部备案,税务资料备查
企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已获取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
分支机构归集的,需要准则留存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
分支机构不归集的,由总机构归集并准备备查资料
计算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50%,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