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收入、费用和利润思维导图
《收入、费用和利润》关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主要是五步法,首先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时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合同。
编辑于2021-06-14 14:16:49费用和利润、收入
1.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五步法)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合同,合同开始日=合同生效日指合同开始赋予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日期
收入去确认是指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力,能主导该商品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控制权转移
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都权力和义务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是否同时满足
合同开始日不能同时满足
不再负有义务且已收取对价无需退回时,将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确认为负债
后续期间持续评估
合同开始日同时满足
一般情况:后续期间无需重新评估
除非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评估
合同合并
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和履行情况
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构成的单项履行义务
合同变更
1,单独合同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以及合同款且单独售价
2,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原未履行与合同变更合并为新合同=尚未确认收入+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
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不属于1
3、原合同组成部分: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档期收入和相应成本
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能明确区分,不属于1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各单项履行义务是某一时间点还是某时间段,分别确认收入。 履行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客户转让商品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行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商品层面可明确区分
合同层面可明确区分
重大的服务形成组合产出
重大修改或定制
高度关联性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确定交易价格
可变对价
判断是否对价
客户能合理预期企业将会接受低于合同约定的对价金额
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意图向客户提供价格折让
子主题
按照期望值(平均数)或者最可能发生金额(最大值)确认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消除时,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评估是否重大
对价金额与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承诺的商品转让与支付相关款项之间预计时间间隔和相关市场的现行利率两者共同影响
就商品预付款例如储值卡
承诺对价相当大的部分是可变例如特许权使用费
承诺对价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例如保护性质的质保金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都现销金额的折现率
交易价格(现销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预计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款项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简化处理
非现金对价
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认交易价格
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认交易价格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
对价形式发生的变动不计入交易价格
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应付客户对价
冲减交易价格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分别计价
超过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部分金额和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全额应冲减交易价格
属晚的时点冲减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单项履约义务
直接观察法
无法之间观察合理估计(按先后顺序)
1、市场调整法: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进行调整
2、成本加成法:成本+合理毛利
3、余值法:倒挤
应收款项OR合同资产
分摊合同折旧
合同折扣:各单项义务所承诺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行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明确证据表面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非全部)履行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至相关履行义务
1、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单独销售或者以组合的方式单独销售
2、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以组合的方式按折扣价格单独销售
3、与2项中折扣与该合同中的折扣基本相同,且针对每一组合中的商品的分析为该合同的全部折扣归属于某义务提供可观察的证据
有明确证据表面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履行义务相关
整体OR部分,合同资产科目核算范围
分摊可变对价
与整个合同相关:按一般分摊原则
仅与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组成部分有关:将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某项履约义务
专门针对企业为履行该义务或转让该项区分
考虑全部履约义务及支付条款后,将合同对价中的可变金额全部分摊至该项履行义务或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符合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无需追溯)
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合同开始日所采用的基础将该后续变动金额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对于合同变更导致的交易价格后续变动,合同变更之后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某一时间段:履约进度
某一时间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用。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用途,且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
有权就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某一时间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产出法
投入法
1、计算出本期期末履约进度:当期投入成本/预计总成本
适当调整
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应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
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2、本期确认的收入=合同交易价格*本期期末履约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2、本期确认的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本期期末履约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用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认为止
每一资产负债日,企业应对履约进度进行重新估计(会计估计变更),每一项履约义务,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方法确认履约进度。
某一时间点:控制权转移
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现时收款权力
法定所有权转移
实物转移
委托代销安排
售后代管商品
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前,企业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企业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方(如其他经销商)
尽管经销商可能被要求向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征信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判断是否为某一时间段内的履行义务,反之为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
履约同时取得并消耗
客户控制在建商品
不可替代+有权收取成本及合理利润的对价
2. 关于合同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
不属于其他准则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当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资产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企业归属于期间费用的,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管非过无分
合同履约成本的列报
不超过一年减”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余额填列入存货
超过一年减”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余额填列入其他非流动资产
合同取得成本
增量成本(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预期能够收回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资产
为简化实务:不超过一年的计入当期损益
合同取得成本的列报
不超过一年减”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的余额填列入其他流动资产
超过一年减”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的余额填列入其他非流动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摊销和减值
摊销:应当采用与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即,在履约义务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减值: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超出部分计入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发生的成本
减值可以转回,最多减至0
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
合同一方已履约
合同资产: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力,且该权力取决于时间流逝以外的因素
合同负债: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的义务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同一合同下,两者应以净额列示
不同合同下,两者不能互相抵消
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设”合同结算“
价款结算:应收账款
收入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按流动性划分为”合同这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
3. 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收入:售价*(总数量-退货数)
预计负债:售价*退货数
应收退货成本:成本*退回数
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总数量-退货数)
每一资产负债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常规的质量保证责任按照或有事项处理
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无法合理区分的将两类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主要负责人和代理人
是否拥有控制权
有控制权
主责任人:按总额确认收入
代理人、;按净额确认收入
当存在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主导控制重大服务组合产出
实务中,企业在判断其在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是否以及拥有控制权,不仅法律形式,还应综合考虑实质判断:承担主要风险有权自主决定价格的其他事实和情况
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OR额外购买选择权=合同负债
若重大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履约义务,客户未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控制权时,或选择权失效时,确认收入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不可或缺一起使用)OR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重大影响不会转让)OR可变对价例外规定(实际发生相关履约义务,例外情况:仅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占主导地位)
售后回购: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购回销售方式【远期安排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回购价格>=原售价:融资交易OR回购价格<原售价:租赁服务)V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义务:评估重大经济动因(很可能回购按1,不太可能按附有条件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处理)】
客户未行使的权力:预收款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回放弃其全部或部分权力,按比例确认收入
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用:例如俱乐部入会费
4.
费用
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 -其他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净敞口套期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失)+ 投资收益(-投资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综合收益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税后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