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法总论》思维导图(2021民法张翔)
梳理了2021年民法张翔精讲关于债法总论的思维导图 。适用于法学考研生。本书以我国现行债法为对象,遵循法律解释之思路,论证规范之目的,平衡规则背后之利益,整理、阐述我国既有的债法规则及其体系。
编辑于2021-06-20 16:14:45债法总论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
法定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以交付标的物、办理不动产登记为内容的债,为财物之债;预约合同之债,为劳务之债
区别:财务之债可以强制执行,但劳务之债不能强制执行
财物之债
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
区分意义:标的物毁损灭失,发生履行不能,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履行义务即高免除;种类之债则不行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不涉及债的一方当事人的内部关系,而多数人之债则涉及内部关系;多数人之债的债的一方以“共同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时,为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连带之债
内部分配与追偿
1.连带债权人就实际受偿部分,按照比例,向其他债权人分配;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连带债务人就履行超过自己份额的,按照比例,向其他债权人分配;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
1.承担超额债务的债务人享有债权人得权利,包括债权人得担保权。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追偿权)【抵消也是还钱】
该债务人=追偿权人
部分连带党史的债务免除
1.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在免除范围内消灭。
2.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扣除被免除的份额后,不影响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
按份之债
按照自己份额对外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1. 多数人一方内部不存在分配或者追偿的问题
2. 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
连带之债
选择权
1.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归债务人,也就是“给付选项的一方”
2. 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3. 选择权通知到达,债务标的确定,非经对方同意,确定的标的不得更改
选择之债的履行不能
条件:全部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选择之债才发生履行不能
可选择的债务标的之中发生履行不能的,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能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除非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此时,合同构成履行不能,当事人均有权解除。
债的转移
内容不变,主体变
债权让与
要件
第一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合同成立即生效
生效即发生债权的转移
第二步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1. 债权转让合同成立或生效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
2. 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若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只需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即可
3. 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后,未经受让人同意的,不得撤销
后果
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
1.在转让的范围内,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人将部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与债权人对债务人形成按份债权
3.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也随之转让
转让债权所生的其他请求权
担保所转让债权的担保权
4.双务合同中,债权让与并不导致债务转移,债务主体不发生变化
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
抗辩权延续
债务人对债权的抗辩可以延续到受让人
延续要件
1.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
2.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了债务人
诉讼规则:受让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原债权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抵消权延续
含义: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消权,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
条件
1. 债务人在另一法律关系中对债权人享有同种类债权,且该债权已经到期,此时债务人有权以自己的债权与债权人的债权相互抵消
2. 两个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将第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债权转让,在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债务人有权就已到期的第二个法律关系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谁的债权到期,谁享有抵消权
在债权质押中的适用
债权让与的规则适用于债权质押
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承担方式
受让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受让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债务
生效时间
债务承担的通知到达债权人,则生效
但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间拒绝受让人加入的除外
法律后果
受让人在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部分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偿还的部分是非债务加入的部分
免责的债务承担
要件
1. 债务人与受让人的合同效力待定,需要债权人的追认或者拒绝
2. 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始有效;决绝的,自始无效
3.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予以确认,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债权人未作出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
4. 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也就是债务人与受让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原因在所不问。
后果
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
1. 转让范围内,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受让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2. 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让给受让人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形成按份债务
3. 与转让债务有关的从权利随之转让,但专属于人身的除外
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
抗辩权延续
债务承担后,受让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诉讼规则:债权人为原告,受让人为被告,债务人为无独三
抵消权不延续
约定的债权、债务的转移
1.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可以分解为债权让与合同和债务承担合同
2.债权、债务的概况转移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债务承担部分无效,视为债权让与合同
债权、债务的法定承受
基于法律的规定,债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第三人享有、承担
1.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2. 买卖不破租赁
3.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
4.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的追偿权
5.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追偿权
6.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的继承
不得转让的债权
具有人身专属性
约定不得转让
有约定的从约定
违反约定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承担责任
债务人能否以债权人违法约定为由拒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应做区分
约定的是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能,受让人不知道的,债务人不能
约定的是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债务人不能
债的保全
代位权
在符合代位权的前提下,无论有多少个次债务人,债权人都有权对“N次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
条件
1.两个债权均到期
1|||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
两个债权
2||| 例外:债务人的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债权等,债权人可以代位向相对人请求其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一个债权未到期(甲→乙),第二个债权紧急(乙→丙);此时债权人不得提起代位权之诉,但可以实施必要行为
2.债务人怠于行使
未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即构成怠于
3.怠于行使的债权非专属
1. 此处的债权专属性只针对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
2. 怠于主张的债权是物权请求权,也没有由他人代位的可能。(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权)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因为没要,所以给不起”
怠于行使导致财产不充实,但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履行债务,则债权人不能代位主张
“有损于债权实现”采取“无反证,即可推定”的方式,由债务人、次债务人对该要件的不成立负举证责任
行使规则
行使方式:只能诉讼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作为无独三(原告未列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管辖法院
原则上为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例外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后,又向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出代位之诉的,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代位权之诉
主张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
法律后果
对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
1||| 债权人胜诉的,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 在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范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小于
行使代位权诉讼费的承担
1||| 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并可向债务人主张
2||| 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代位权之诉中的抗辩权
1||| 债务人对债权有抗辩事由的,次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主张
2|||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有抗辩事由的,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 诉讼过程中,次债务人还可以直接向债权人提出诉讼中的抗辩
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
1. 成立要件
债务人向第三人实施“不当处分”行为
无偿处分
1||| 无偿转让财产
2||| 放弃债权担保
3||| 债务人放弃债权
4||| 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先撤销,后代位”
5||| 其他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未导致责任财产增加的行为,债权人不能撤销
不等价处分
类型
低价转让,未达到正常价格的70%
高价受让,超过正常价格的30%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人过错
不等价处分的情况下,还需以“第三人恶意”为条件
不当处分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存续期间,处分在债权人债权成立之前,债权人没有撤销权
负债处分
不当处分行为有损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不当处分行为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但债务人剩余的财产足以履行债务,则债权人不能代位主张
“有损于债权实现”采取“无反证,即可推定”的方式,由债务人、第三人对该要件的不成立负举证责任
2. 行使规则
行使方式:只能诉讼
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第三人为无独三(原告未列出的,法院可以依依职权追加)
管辖法院: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撤销权之诉提起时间:主观标准1年,客观标准5年;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范围:“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
3. 行使的法律后果
一经撤销,不当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处分的标的尚未交付的,债务人不得向第三人交付
已经交付的,予以返还债务人。此时,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标的物,充实债务人责任财产后,债权人依据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的保全之诉中的合并审理与中止审理
撤销权之诉的合并审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同一个标的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
代位权之诉的合并审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对同一个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
代位权之诉的中止审理
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后,又向同一个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在第一个债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关系之中的债权人对次债务人“原债之诉”的中止审理
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后,债务人就债权余额部分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中止审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诉讼。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地位是无独三。
债的消灭
履行
数笔同种类(六句口诀)
1||| 有约定按约定;
2||| 无约定,第一次看时间,看到没到期,已到期,先还到期;
3||| 均到期的,先还没担保、担保少的
4||| 担保相同的,先还债权额大的
5||| 债权额相同的,第二次看时间,看到期的先后,先还到期的
6|||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还
复合内容的债务
界定:一笔债务中有主债务(本金)、利息和费用三部分
规则
有约定从约定
无预定“由外而内”还,即“费用-利息-本金”
以物抵债
代物清偿,债务履行方式的变通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效力:自然之债(没有执行力)
基于该协议提起的诉讼
债权人就该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起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债权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影响债权人就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
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效力
届满后达成的协议为诺成合同,债权人可基于该协议请求债务交付抵债物
诉讼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处理
一审,当事人可申请撤回起诉
二审,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中,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院捕不予准许
提存
条件
1||| 债权人迟延受领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为交付财产的债务
只有在财物之债中才可以提存
劳务之债中不可以提存
不适合提存的财物,债务人可以依法变卖,提存所得的价款
效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债权归于消灭,消灭的时间为交付提存之时
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告知提存的事实
对提存机关的效力
对提存物妥善保管,保管不善的,承担赔偿责任
向债权人交付提存物
对债权人的效力
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有孳息的,取得孳息
承担提存物的风险。
提存之日起5年内,有权随时提取,承担提存费用;债权书面放弃提存物的,债务人承担提存费用后,返还给债务人
提存之日起年内,债权人不领取的,领取权消失,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债权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承担提存费用后由债务人取回
提存中的双务合同抗辩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经提存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存机构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抵销
法定抵销
条件
一组当事人在两个法律关系中,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当事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种类相同
债权到期(谁到期,谁主张抵销)
消极条件
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即使债权人的债务到期,也不得主张抵销权
互负之债务,不得专属于人身(“特定人”“特定身份”“血汗”)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
抵销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
行使方式:通知、抗辩、诉讼、仲裁
行使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一经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抵销的法律后果。互负的债务在抵销范围内归于消灭,如果有余额的,一方当事人就余额履行
抵销的意思到达对方时生效,一经生效,效力溯及抵销权成立之时,即债权到期之时,互负的债务在抵销范围内归于消灭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的债务额,当事人之间又没有特别约定的,根据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的顺序抵偿
约定抵销
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不限制
达成合意之时,互负的债务即消灭
混同
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同一人享有和承担
混同事实
继承
法人合并
混同后果
混同的债权、债务消灭
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连带之债的混同
连带债务中,部分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归于同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连带债权中,部分债权热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权归于同一人的,在扣除该债权人应当享有的份额后,债务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继续存在
免除
债务免除
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法律行为,需要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单方法律行为,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间内,有权拒绝
特定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免除的意思必须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才能引起免除的法律后果
无因行为,即债权人免除的原因在所不问
债务总论中,无因行为有二:1。债务承担;2.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