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法理学》思维导图
马工程教材《法理学》知识整理。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法学的价值意识形态。从这一学科和课程定位出发,本教材阐述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与发展进行了简明而富有逻辑的叙述;对法理学的许多传统论题或从内容上加以拓展,或在理论上有所深化。
编辑于2021-06-20 20:06:15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节 法的概念
古汉语
法象征公平,含有“裁判”的功能
现代汉语
广义
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第二节 法的本质
法是什么
法是一种意志的体现
法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现的国家意志
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阶级本质
法制“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四节 法的要素
特征
具有个别性、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
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
不可分割性
概念
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范
以法律权力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的社会规范
分类
法律对人们社会行为的调整方式
授权性规范:规定主体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义务性规范: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规范
不同法律规范在强制性上的(强弱)差异
强制性规范:规定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不允许主体自由确定或予以变通的规范
任意性规范:允许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规范的内容与适用是否能够单独构成
确定性规范:内容无须其他规范说明或适用无须借助其他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内容须其他规范说明或适用须借助其他规范
准用性规范:独特的确定性规范。自身内容表述不完整,而是规定有关事项应参照、比照或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实施的规范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适用主体+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适用某一规范的客观事实前提或条件或情况
常见表述:“在……情况下”、“在……条件下”、“假如……”等等
适用主体=行为主体=相关行为人
范围:特定职务主体;特定社会身份主体;特定人身身份主体;不特定的所有主体
行为模式:可以,必须,禁止(不得做)=》引导主体行为
有权做什么=授权性规范
必须做什么=义务性规范
不得做什么=禁止性规范
法律后果=法律对于主体行为的评价
肯定性后果:放任(不予以制裁)与奖励
否定性后果:制裁
国家强制力,法律效力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一个条文就构成一个规则
一个条文中可能含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法律规则
一个规则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文结合构成
一个规则可能由来自不同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条文构成
法律原则
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院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优点
较宽的覆盖面
宏观上的指导性
稳定性强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一节 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
唯心史观
神意说
父权说
社会契约说
暴力说
心理说
唯物史观
经济根源
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关系发生深刻变革,私有制逐渐取代原始公社公有制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经济条件
社会根源
私有制所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最终使作为社会利益共同体的原始公社失去生存空间,社会居民分裂为利益相互排斥的不同阶级,阶级和阶级之间的斗争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社会条件
政治根源
在社会分裂为阶级的历史条件之下,基于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形成的氏族公社组织已经无力为维系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秩序,社会性的公共权力开始向脱离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阶级性的国家权力转化,为法的起源提供了政治条件
第二节 法的起源
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氏族制度的解体
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的替代
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国家的产生
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第二,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第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第四,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第五,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第三节 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社会的法
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
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刑罚方式极其残暴
封建社会的法
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确立封建等级制度
维护专制王权
刑法严酷,野蛮擅断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
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确立了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
确立了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
社会主义法是以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普遍的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是以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是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法律的价值
第一节 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
自身价值(内在价值)
法律自身应当具有的品质(主要指形式上),如逻辑严谨、语言精确等
外在价值(社会价值)
法律的理想或目标在于保护和实现诸如自由、正义、福利等价值
价值评价标准
法律的理想或目标在于保护和实现诸如自由、正义、福利等价值
法的价值之间为什么会发生冲突?
人类及其生活的多样性
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稀缺资源和有限机会之间的矛盾)
人类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对不同价值需求不同)
解决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固定的、内涵不变的价值,对其进行等差排序,优先性一目了然
法定价值优先原则
法治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
遵守法律既定价值
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
最佳效益原则
追求效益最佳是人类的必然选择。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核心原则。
功利主义原则
苦乐原则 “避苦求乐"
利害原则 “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轻”
第二节 法与秩序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的意义
社会的秩序需求和秩序维持是法律产生的初始动机与直接目的
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
秩序从积极的角度。即作为社会的一种理想状态,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
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第三节 法与自由
自由的一般含义是指从受到束缚的状态之中摆脱出来,或不受约束的状态
自由作为法律价值的主要意义在于法律应将确认和保障自由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
法律确认自由,法律保障自由
第四节 法与平等
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平等作为法律的价值,有助于推进人们之间形成彼此平等,彼此尊重的关系,促进人们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作为特殊群体的关爱,构建一个平等,友爱,和谐的社会
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
第五节 法与人权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肯定
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了法律的来源,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法律的根本目的都是基于人本身,并以人的现实生活为关注焦点,以及人的理想生活为直接目标
人权作为法律价值,既是对法律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的检验,也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方向引导,即使对法律的内容内在品质进行反思与批判的标准,又是对法律的内在品质进行塑造与完善的依据
第六节 法与正义
作为公正的体制的正义,也就是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正义,是作为根本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正义,是首要的正义
一方面,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体现了其作为法律的最终目的和存在根据,法律应与正义相一致
另一方面,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体现了通过法律对社会基本结构及其制度的理想型的规范建构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成文法
宪法
一班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法
不成文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惯例
第二节 法的分类
公法与私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固有法与继受法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第三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明示终止,即直接用语言文字表示法的终止时间,这种方法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
默示终止,即不用明文规定该法终止失效的时间,而是在实践中贯彻“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从而使旧法在事实上被废止
法的空间效力
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
法的对人效力
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主体的范围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结合主义原则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效力位阶,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法的效力冲突产生的原因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制定新法,这就容易引发新法和旧法的效力冲突
有些国家由于实行多层次的立法体制,这也容易引发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法之间的效力冲突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
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是指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
组织
国家机关
政党、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
法律关系客体
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
物
非物质财富
行为和行为结果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可能享受权利
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力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条件
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权力主体,即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那种情况
法律事实
行为和事件
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单一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特征
法律性
社会性
意志性
分类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主体
法律行为主体是人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法律行为主体的确定,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文化条件制约的
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确定体现着立法者的主观选择和对法律调整技术的运用
法律行为主体与法律关系主体有一定的区别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行为认识与控制能力
动机
目的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行为方式
行动
手段
过程
行为结果
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结果与行为的内在方面的关系
法律根据行为与结果的关联以及结果的社会影响状况,对行为赋予肯定的或否定的法律结果
法律将行为结果与法律后果设为一体,以引导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含义
处罚论
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接受的“处罚”
后果论
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
义务论
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某种义务
构成要件
主体
主观心理状态
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种类
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替代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纳
概念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纳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因果关系原则
责任相当原则
责任公正原则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承担方式
惩罚
以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
补偿
以责任主体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总称
实现形式
自觉履行
责任主体在法律责任认定之后主动向权利人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
强制执行
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责任主体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司法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种形式
减轻与免除
免责情形
时效免责
指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国家不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
指对于那些不告不理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便不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免责
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害,免除当事人的部分或全部的法律责任
自首、立功免责
对那些违法之后自动投案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补救免责
对于那些已经实施的违法行为,但在国家机关追责之前,采取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免责
加害人和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的方式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自助免责
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人道主义免责
主要适用于对财产责任或对特殊群体的人道主义考虑
赦免
国家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主体的罪责或刑罚的程度
第十五章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一节 依法治国的概念
法治与人治
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与法制
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
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
第二节 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与发展
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法治前提
依法治国是科学发展观得以贯彻的重要途径
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
基本内涵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主体
依法治国的内容是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
依法治国的根据是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实现人民民主和保障人民利益是根本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与发展目标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在法治上的必然反映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
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和强大推动力量
第三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建立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实现依法执政
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
实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
建设保障社会公正的司法制度
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第一节 法律实施的意义
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是一种社会活动或社会行为,主要方式是作为集有关主体从事一定活动或实施一定行为
法律实施是依据法律规范所从事的社会活动或社会行为,这种活动或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实施的主要形式或途径是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
法律实施不同于法律实效
法律实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
实现人民的意志是法律实施的本质
依法执政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
依法行政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
公正司法是法律实施的内在要求
自觉守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条件
保障人权是法律实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宗旨和目的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
第二节 法律执行
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特点
法律执行活动具有主动性
法律执行内容具有广泛性
法律执行活动具有单方意志性
法律执行程序具有效率性
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理性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效率原则
行政执法
为了说明现代行政的性质和功能,而使用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基本上等于行政
为了区别行政的不同内容,而使用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区别
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特定方式,而使用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主要是指行政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行政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责任相对人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法律适用
概念
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点
权力的专属性
严格的程序性
启动的被动性
运作的中立性
裁判的权威性
裁判的终局性
基本原则
司法为民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
第四节 法律遵守
概念
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都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第五节 法律实施的监督
概念
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原则
民主原则
法治原则
公开原则
独立原则
效率原则
功能
保障功能
救济功能
反馈功能
评判功能
协调功能
预防功能
我国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体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
宪法实施监督的备案审查制度
法律实施监督中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原则
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
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
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
第二节 中国的立法体制
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我国立法特征
特定主体立法
依职权立法
依程序立法
依技术立法
立改废释全过程
我国立法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
按照现代法治原则,立法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规制
科学立法原则
尊重立法规律,克服主观恣意,获得最优立法效益
民主立法原则
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须,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中国立法的指导原则
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
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
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
中国的立法体制
“一元多级”的立法体制
“一元”——单一制国家内,立法体系是统一的
“多级”——中央和地方立法
第三节 中国的立法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表决
法律的公布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性质是由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
法律体系的内容是由国家的国情决定的
法律体系的发展是由社会实践的发展决定的
我国法律渊源
宪法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直辖市设立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地区人大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
经济特区法规
需全国人大授权,否则违宪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人大通过+保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及其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国内法
国际法在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
第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法律确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法律保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规制
限制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
防止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克服市场行为的外部性缺陷
克服市场经济不能提供公共产品的缺陷,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微观调整作用
设定市场经济主体资格
制定市场规则,实施市场监管
惩处不法行为,恢复市场秩序
通过调整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促进人的发展
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通过提供科学有效的管理,为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文化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
道德
道德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
道德具有一定的普遍化内容
道德具有阶级性
道德具有多元性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具有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导引
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社会主义道德可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宗教是一种意识形态
我国保护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
社会主义法对文化发展的保障和规范
法律为文化事业组织的设立文化企业法人地位的取得卧槽家的财政系统提供保障
法律并不直接调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而是通过为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提供制度空间,为文学艺术创作人员赋予创作自由与权利而为文化发展提供服务的
法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自己的精神,对体现主流价值体系的创作活动和作品予以肯定,引导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方向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和谐社会
民主科学立法奠定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通过民主科学立法,实现法律价值的和谐
通过民主科学立法,实现法律内容的和谐
通过民主科学立法,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和谐
通过民主科学立法,在立法中实现利益与规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当前需求与长远发展间的和谐统一
实现社会和谐要求政府依法行政
法无允许即禁止
法不禁止即自由
严格执行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利
实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权责统一、程序法定、执法公开、侵权赔偿
尊重和保障人权
实现社会和谐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实行调判结合的民事政策
实行保护与纠正相结合的行政审判政策
树立司法为民的司法观念
确立“三个至上”的司法指导思想
党的事业至上
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第一节 法与民主政治的一般关系
民主与民主政治
广义上的民主泛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实行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决定的社会活动机制
狭义上的民主及民主政治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民主决定法制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民主决定法制的权威性
民主的类型和模式决定法制的类型和模式
法制是民主的保障
法制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法制史遂民主质素的确认和保障
法制是对民主政治运行的规范
第二节 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是符合国情的选择
中国人民选择民主政治制度的艰难探索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决定的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决定的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做主
社会稳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条件
第三节 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有本质区别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政党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四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
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取得的积极成果和进步状态
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化
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废除旧法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
革命根据地的法是社会主义法的基础
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重要条件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反应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通过法的立、改、废,推动社会变革与进步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及其历史经验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阶段
社会主义法的起步和奠基阶段
1949-1954
社会主义法的发展逐渐偏离正常轨道乃至遭到破坏阶段
1955-1976
社会主义法的繁荣发展阶段
1977-现在
法制和民主相互促进
经济发展和法律发展相互促进
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相互促进
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第一节 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法律源头
部落联盟时期日益频繁的部落战争,导致了“刑”的出现
先民的祭祀导致了“礼”的形成与发展
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
王权神授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明德慎罚
春秋战国的法学思想
礼治与法治
德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秦至清的法学思想
以儒家思想为本,兼容并蓄的思想体系
以“和谐”为核心理念的法律思想
清末明初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的主张
第二节 近代法理学的探索与变革
法理概念和法权意识的萌生
西方法律理念的引入
维新派鼓吹变法维新,主张法律应当因时而变
维新派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开国会、立宪法
改革旧律,制定“为民而立”之法
权利概念的出现与发展
传统法学思想
民本思想与民权和民主
古代法治观念与现代法治
儒家德治思想与现代法治
和谐思想与法治
第八章 法律技术方法
第一节 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
概念
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特征
专业性
法律性
实践性
分类
法律解释
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法律推理
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论证
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
第二节 法律解释
分类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
历史与现实相统一原则
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原则
方法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第三节 法律推理
分类
形式推理
演绎推理
归纳推理
类比推理
实质推理
原则
法律推理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
对私权力“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
对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
刑法领域“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推理“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原则
第四节 法律论证
外部证成
作为法律前提的法律规范不明确或缺失
存在数个可用的可使用的法律前提和相应的法律结论,需要在数个法律结论中寻找最佳的方案
需要运用公理或价值观念进行评价性证成
正当性标准
内容贯通性
程序合理性
逻辑有效性
结论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