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总结
中国法制史框架概况,分四大时期、七大类型、三大转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编辑于2021-10-24 11:13:53中国法制史
绪论
研究对象
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变革及其规律的科学
特点
独立发展与借鉴移植相融合
礼法结合
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合
公法发达
家庭本位
近代转型,艰难坎坷
法系
一国或一种法律体制影响下具有共同特征的多国法律群体
中华法系
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夏商以后,中华法系随社会发展不断充实,作为一个完整的法系形成与唐代
夏朝法制
夏朝法律总称
禹刑
包括习惯法,制定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及其刑罚
共3000条
司法官与监狱
司法官
大理、理、士
监狱
夏台、均台、钧台
罪名
昏
强盗罪
墨
贪污罪
贼
杀人罪
判处死刑
夏启征讨有扈氏时,发布《尚书 · 甘誓》
商朝法制
商朝法律总称
汤刑,又称“殷彝”
300条
法律思想
“天命”“天罚”观,受命于天,天降典刑
“恭行天罚”,神判
王位继承原则
父死子继,兄终弟及
商朝晚期
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主要罪名
矫诬天命罪、颠越不恭罪、不有功与民罪、弃灰于道罪、不孝罪
刑罚
墨刑(黥刑)
在罪犯脸、颈部刺字的刑罚
劓刑
割去罪犯鼻子的刑罚
刖刑(剕刑)
砍掉罪犯足的刑罚
膑刑
挖掉罪犯膝盖的刑罚
腓刑
砍掉罪犯大腿的刑罚
宫刑(腐刑)
破坏罪犯生殖器官的刑罚
椓刑(针对女性)
大辟
剥夺罪犯生命权的刑罚
司法制度
对疑案的量刑原则
“附从轻,赦从重”
“附刑从轻,赦免从重”
监狱名称
羑里、圜土
重要案件三级审批程序
史&正一审
大司寇复审
三公参听的再审
最后请商王批准
司法机关
商王下设司寇,处理国家事务“八政”
京城周边地区设“士”“蒙士”
其他地方设“正”“史”
西周法制
对神权法思想的修补
对夏商神权法的继承
以德配天
对神权法思想的修正
“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
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德”的中心内容是“敬天保民”
明德慎罚
是“以德配天”思想在法律思想上的细化
动摇了神权法思想,对夏商神权法思想进行了修正
指出了“民”的重要性,成为中国古代思想中“民本”思想产生的基础
西周的“礼治”(义务型社会)
礼
内涵
宗法(基础)、等级(核心,可以变化)、名分
渊源
祭祀(血食祭祀)
特点
以血缘为基础,与祭祀相联系
不带普遍性,各氏族有各氏族的规范
表现
周族固有以血缘为纽带的习惯法
以嫡长子为核心
原则
亲亲:血缘关系的等级
尊尊:政治关系的等级
礼治
西周统治者的一种治国方式
以宗法制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
基本内容是将忠、孝视为治国之本
特征:体现等级制的精神
五礼
吉礼(祭祀之礼)
凶礼(丧葬之礼)
宾礼(天子款待四方诸侯之礼)
军礼(用以征战,军事方面之礼)
嘉礼(冠礼,婚礼)
西周的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
礼
基本的法律形式
刑
主要指刑书
殷彝
商统治遗留的法律制度和商族的风俗习惯
礼与刑联系
都是西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别
地位上不同
都是西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用上不同
礼:积极的预防犯罪的手段
刑:消极惩罚犯罪的手段
适用对象上不同
不公开行刑,维护统治阶级形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王命
誓
军事上的文件
天子中央一级
诰
法律,军事上的文件
地方诸侯王一级
命
行政命令
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土地所有权
天下土地均为周天子所有
“封邦建国”“授民授疆土”
债法
质剂
“质”
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
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的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傅别
借贷契约
“傅”是书写,“别”是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继承制度
嫡长继承顺位的宗祧继承、爵封继承
婚姻制度
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婚姻六步
纳采
男方家长请媒人向女方家长提亲
问名
请媒人问清楚女方的姓名,以防同姓为婚
纳吉
男家将女方姓名及相关情况在祖庙中告知祖先,并占卜问吉凶
纳征
男家向女家送达聘礼,征是币帛也即聘礼的意思
请期
请男家占卜决定婚期并告知女家
亲迎
新郎奉父之命到女家迎娶新娘,同至男家举行婚礼
离婚条件
七出(休妻理由)
无子
妻子未能生子
淫泆(淫逸)
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不事舅姑
不孝顺公婆
口舌
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窃盗
妻子暗蓄私财
妒忌
妻子争风吃醋
恶疾
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三不去(禁止休妻理由)
有所取,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的刑法制度
主要罪名
不从王命、不友不孝、寇攘奸宄,杀人越货、群饮
刑(主要指刑书)
五刑
辟(死刑)、宫、膑、劓、墨
五罚
以1000、600、500、300、200、100铜赎罪(用于贵族)
五过
赦免
定罪量刑原则(“明德慎罚”、“礼治”思想的具体化)
疑罪从轻
耄(80+)
西周的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司寇”,其长官也叫司寇
大司寇,六卿之一,主管刑事政策
小司寇,主管具体的案件诉讼
诉讼制度
起诉
讼:民事
狱:刑事
诉讼费:均金、束矢
审判制度
盟誓
诉讼双方对神发誓
五听
辞、色、气、耳、目
三刺
规定在重大案件判决死刑前,司法官须向三类人群充分征询意见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春秋战国
历史时期
前770—前476
《春秋》
前476—前221
《战国策》
历史特点
“礼崩乐坏”,军阀混战
古代社会由宗族国家制度向君主专制制度转型
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的时期
商鞅
“定分”“止争”“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布成文法
活动
在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第一次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第二次成文法公布出现在晋国,宰相范宣子制定刑书
以孔子为代表的鲁国贵族反对其私自公布成文法
意义
公布成文法,是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的新型方式
提高了法律的地位
让人民知道了法律的内容,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贯彻执行
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特殊
邓析造竹刑
属于私刑,不属于国家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
任官制度
打破世卿世禄制
基本原则:任人唯贤
告老(致仕)
退休制度,不超过70岁
经济法
发展农业生产、环境保护、赋税
齐国
“薮泽以时禁发之”
鲁国
“掌川泽之禁令”“掌鸟兽之禁令”
军事法
晋国
“失次犯令,死;将止不面夷,死;伪言误众,死”
司法制度
特点
司法机构名称不一
晋、郑、鲁
司寇
晋
司寇(尉氏)
楚、陈、唐
司败
楚
司败(延理)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李悝改革
政治
废除世卿世禄制
经济
“尽地力之教”,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发展小农经济
军事
对官兵进行严格的考核
法律
颁布《法经》
李悝《法经》
内容
《盗法》
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
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囚法》
纠劾、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
《捕法》
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
《杂法》
涉及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的法律规定
《具法》
专门对定罪量刑原则做出的规定
《杂法》
轻狡
盗兵符、玺,或私议国家法令政治狡诡等的犯罪
越城
非法翻越城池,偷渡关津、要塞等的犯罪
博戏
赌博、欺诈等的犯罪
假借不廉
贪污、贿赂等的犯罪
淫奢
生活淫乱奢侈等的犯罪
逾制
违法享用特权等僭越的犯罪
特点
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反对奴隶主贵族阶层的等级特权
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特点
体例上先分则,后总则
秦朝法制
总述
适用原则
区分犯人的身份、地位
实行连坐
区分共同犯罪&非共同犯罪
区分故意和过失,考虑有无犯罪意识
考虑行为人对待罪行的态度
特色
轻罪重罚,起点较高
法网严密:“事事皆有法式”“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
“事皆决于法”,法家精神与集权政治的精髓
用封建法制保障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建立君主专制制度瞎的等级、官僚制度
主要活动
更名号,改皇帝
改“命”为“制”,改“令”为“诏”
建立避讳制度
建立封建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加强监督控制
法律形式
律
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律成为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令
又称制、诏,“命为制,令为诏”(皇帝诏令&单行法规),用于对律进行补充
式
封(判断)诊(查封)式,涉及程序、格式
法律答问
对于法律条文的官方解释(司法解释)
廷行事
司法审判的成例(廷-廷尉、行-审理、事-案件)
程
规章、章程的简称
课
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
地方性行政法规
子主题
教戒性公告
行政法律制度
官吏管理
“官德”“吏道”
“五善”“五失”
严厉制裁“渎职”罪
渎职
“不胜任”罪:不称职
“不康”罪:不正直
“不直”罪:罔顾事实
“纵囚”罪:轻判,尊重事实
“失刑”罪:当刑而不为刑
适用原则
责任惩罚制原则
“追诉时效”原则
子主题
检查制度
中央:御史大夫
地方:监御史
民事法律制度
所有权
私人不动产
土地&房屋:“田宅”
债
有因借用官府各种公物及贷公钱二发生的借贷契约
私人雇佣契约、买卖契约、租佃契约等因契约关系而形成的债
有因公物管理、督责不善致使损失而被责令赔偿的债
有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
经济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法律规范
《田律》:农耕
《仓律》:产量,种子管理
市场管理
《金布律》《关市律》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审判机构
廷尉府,长官称廷尉,是九卿之一
中央监察机构
御史大夫
地方司法机构
郡设“决曹掾”,专职司法
县设“丞”,协助县令长处理司法事务
诉讼制度
告:百姓举报他人犯罪
公室告
凡“贼杀伤,盗他人”,代表国家的官吏必须纠举,百姓无论作为被害人还是知见人,都要举告,官府应予受理
非公室告
凡“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髠子及奴妾”,子及臣妾不得告发,即使告发,官府也不应受理
劾:御史及其他官吏纠举犯罪
审判制度
讯(诘、诊、问)、鞫、论(决)(判决)、谳(报)(上报)
鞫:对证供及查询结论进行确认,检验,核验
乞鞫:当事人不服“冤”,可以请求再审,可由自己提出,也可由他人代为提出
论狱“不直”:重罪故意轻判、轻罪故意钟攀
有出罪,入罪
“纵囚”:有罪故意不判,有罪故意判无
仅有出罪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以身高作为刑事责任标准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以上为“大”,以下为“小”
以有无犯意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依据
区分故意、过失
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
共犯加重
“群盗”:合伙行盗
自首从轻
“自出”“自告”等自首者从轻
连坐
本人无罪而受他人牵连得罪
刑种
由重到轻
死、肉、徒、笞、髡/耐、迁、赎、赀、废、连坐、收
死刑
戮刑
先刑辱,后斩首
磔刑
车裂,又称肢解
弃市
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枭首
杀后悬首于木杆上示众
腰斩
从腰部斩杀
族刑
诛灭亲族,多为夷三族
具五刑
先施肉刑,后处死
肉刑
黥(墨)
在额中央及两侧扎刺涂以墨迹
劓(yi)
割鼻
断左右趾(剕、刖)
断左右足
秦汉以右为尊
宫
男子割势,女子幽闭
耐刑、髡刑
剃去鬓须
徒刑
一
城旦
男犯筑城
舂
女犯舂米
不加肉刑的为完城旦
二
鬼薪
男犯砍薪
白粲
女犯择米
三
隶臣妾
男犯为隶臣
女犯为隶妾
四
舂司寇
男犯伺察寇盗
女犯判司寇刑而劳作如舂
五
候
男犯伺望敌情,在边地服役
流刑
主要是迁,把犯罪者迁徙到边远地区,不得迁回
汉朝法制
儒家思想法律化
发展历程
引经断狱(司法)
经学
律学
纳礼入律(立法)
“一准乎礼”(定型)
开始于汉初
“三纲”成为立法原则
“五常”成为社会准则
儒家思想渗透司法领域
董仲舒“法象天地”
具象思维(天人思维)
“象”是人类社会及自然界万物的内在机理的表征物
反映了人类对自身以及自然的综合认识
法天立道
董仲舒自然论政治法律哲学的基本主张
法象天地
其法律思维是论证法律制度合理性的依据,与汉代法律制度有密切关系
拟天数
效法天的数理秩序而设官施事
法天道
效法自然的构造机理及运动规律安排政治法律制度
顺天时
应“天”的变化,安排适当的政事
汉代经学
“经”作为典籍名称始于战国
“经学”——历代封建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和官僚训解、阐释、议论儒家经典之学
谶纬之学的兴起,西汉经学开始衰落
“今文经学”孔子为政治家,以六经为孔子的致治之说,偏重于微言大义
“古文经学”孔子为史学家,以六经为孔子整理古代史料之书,偏重于名物训话
立法活动
汉初“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汉初黄老思想
“道”是法律的本源
“执道者生法”“明法微道”“无为而治”“赋敛有度,刑罚不犯”
政治上主张“清净无为,与民休息”
核心
“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
法律形式
律
中央朝廷制定并由皇帝批准颁布天下,长期使用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
《九章律》(9篇)
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
《傍篇》(18篇)
《越宫律》(27篇)
《朝律》(6篇)
汉律六十篇
令
由皇帝发布并经过整理纳入“令”系统的诏命
科
中央朝廷对律令条文的解释与细化
比
在律令科条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已经判决并经朝廷认定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渊源于秦朝的“廷行事”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废除肉刑
黥刑
髭钳城旦舂(徒刑5年)
劓刑
笞300
斩左趾
笞500
斩右趾
弃市,死刑
班固《汉书》: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意义
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过度
文景时期的废除肉刑为中国古代封建五刑制度出现奠定基础
封建五刑正式在隋朝出现
削藩的法令
主父偃:推恩令
贾谊:“众建诸侯而少其力”
左官律
限制诸侯网罗人才
阿党附益法
从中央到地方管理限制孤立诸侯王
出界律
防止诸侯王勾结
非正律
诸侯王必须由亲生子继承,凡非正免除诸侯王爵位,诸侯国向中央收回
酌金律
通过祭祀限制诸侯国财产
行政法律制度
官吏管理
选拔
察举、征辟、任子
任用
考核
考课
丞相考殿最
御史负责核实数据真伪
东汉时上计考课权归尚书台
户口、耕地、税赋、治狱
监察制度
监察机构
监察中央百官系统
专门监察机构
御史大夫(全国最高监察长官)
下设御史丞、御史中丞
行政监察机构
丞相司直
监察中央百官行政事务
特殊监察机构
司隶校尉
监察三公、外戚、宦官、京师百官
监察郡国守相系统
汉惠帝:监察御史
专司对于郡守与国相的监察
汉武帝:十三部刺史
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划“州”,刺史隶属御史中丞
监察地方诸县官吏系统
刺史
监察郡国守相即2000石官吏
督邮
郡以下诸县官吏由郡守派其监察
监查法规
汉惠帝
《御史九条》
汉武帝
《六条问事》(官箴)
春秋诀狱
概念
遇到疑难案件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抽象出的法律原则进行断案的审判方式
实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司法化的转型,并推动中国古代法律的礼法结合
产生
疑狱奏谳
遇到疑难案件向上级机关请谳
纳礼入律
三纲五常、忠孝
官当、上请
以官抵罪,特权法
写入成文法,明文规定
晋,南北朝,隋唐
原则
董仲舒《春秋繁露》:“《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沿袭秦制
中央:廷尉、御史大夫;地方:郡、县
中朝官向外朝官转化,具有司法审判职能
监察区划向行政区划转化
审判程序
鞠狱
审判刑事案件
读鞠
宣读指控罪状和审理结果,进行判决
乞鞠
请求原审机关重新审查
杂治
对重大疑难案件由中央朝廷官员会同审理的制度,是后世会审制度的前身
录囚
皇帝或上级司法机构至下级司法机构对在押囚徒进行传讯核实,及时平反冤狱制度
经济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官田即国有土地,皇帝可以赏赐官田与贵族官吏,但禁止买卖
私田允许买卖
赋税制度
土地税
田赋的缴纳,一般以实物形式,即缴纳粮食
人头税
算赋
对15岁至56岁成年男女劳动力征收的人头税
每人每年缴纳120钱,称为一算
商人、奴婢、晚婚女子往往加倍征收
口钱
对3至14岁的未成年男女征收的人头税
每人每年缴纳23钱
更赋
对成年男子傅籍后征收的徭役代役税
可以以钱代役,每人每年300钱
财产税
算缗
征收富人的动产税
算訾
对一半居民征收的除现金以外的财产税
民事法律制度
买卖契约是汉朝债权契约最常见形式,称为“券书”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上请原则
贵族转料犯罪,司法机构不得擅自判决,而必须上报请示皇帝裁决的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首匿指隐匿窝藏罪犯的首谋者
在夫妻即小家庭直系亲属范围内,卑幼隐匿犯罪之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隐匿犯罪之卑幼一般也不追究,只有死罪才须上请廷尉裁决
是唐律“同居相为隐”及明清“亲属相为容隐”规定来源
老幼妇残恤刑原则
对老人、孩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之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殊宽容
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区分惯犯与偶犯原则、自首减刑原则、严惩群盗罪原则、 保护皇权原则、诬告反坐原则、维护特权原则、从严治吏原则、维护孝道原则
唐朝法制
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礼刑关系
德礼、刑罚缺一不可
地位内容
德主刑辅
结果司法适用
轻刑慎罚
特点
以刑为主,诸法合并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立法技术完善
法律形式
律
唐朝法律的主体形式
令
涉及国家行政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等方面
格
来源于皇帝诏敕的整理、编纂,属单行法规
留司格:内供文件,供国家机关
散版格:颁布于天下
式
涉及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关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及具体办公规则的规定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
《唐律疏议》
“律”“疏”合体,同等效力,使得律文与解释律文的“疏议”具有同等效力, 开创了中国古代独特的法典编纂形式
特点
以儒家思想来解释唐律,逐字逐句进行解释
其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司法管理判案同样可以使用《律疏》的判例
是中国历史上现存的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以《贞观律》为蓝本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法律思想
德礼为本,政教为用
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君为臣纲
谋反、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
父为子纲
父母在而子孙别籍、问父母丧而不举哀
夫为妻纲
妻妾擅自离去、夫妻殴斗、闻夫丧而不举哀、居夫丧而嫁
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良贱异法
良,良人,即贫民
贱,贱民,即杂户、部曲和奴婢
唐律不许部曲和奴婢告发主人
影响
体现了以儒为主、儒法并用的国家治理理念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原则在法律领域的运用,有效化解了儒家思想与法律治理的内在冲突
是一次司法解释活动
对东南亚各国立法产生重要影响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十恶重惩
谋反:“谓谋危社稷”,即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
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的家庙、祖墓及宫殿。
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即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是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
不道:指灭绝人道,如杀死一家三口,而被杀者都不是应判死刑的;或用支解的手段杀人;或用蛊毒的方法,企图使人中毒致死。
大不敬:指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盗取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盗取或伪造皇帝的玺印等。
不孝:指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是一种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不睦:指谋杀或出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和小功尊亲属(见服制)。是一种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不义:是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的犯罪行为。
内乱:是一种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皇亲、官员减免
八议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皇亲国戚、皇帝故旧、德行高尚的贤人君子、才能突出的功臣、功勋卓著的功臣、高级官僚贵族、恪守臣道的将吏、前朝贵族
上请
对于在“八议”范围以外的官员贵族,若其犯死罪可不通过丞相直接奏请皇帝裁决
适用者范围大于“八议”,身份低于“八议”,实际特权小于“八议”
减
七品以上官员,"上请"之人的近亲属
赎
九品以上官员,“例减”官员的近亲属
官当、免官
官当:以官抵罪,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其所犯罪行
官当之制,始于南陈
免官:撤免官职以抵罪
免官:撤免官职
免所居官:撤免现任官职(只撤主要官职)
“同居相为隐”
相比汉代范围扩大
范围:旁系亲属、同居亲属,卑幼为尊长,尊长为卑幼隐瞒
部曲(家奴)、奴婢为主人隐瞒
划分公罪与私罪
其犯罪主体均为官吏
公罪:管理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的理解错误或因行为上的过失,导致触犯刑律而构成的犯罪
私罪:官吏非因职务而犯罪,或虽因职务,但事关私利、私情而构成犯罪者
从严治吏
严惩官吏犯脏
州县官员不得与百姓通婚
严惩“性贿赂”
禁止自导歌颂功德
外国人犯罪
同一国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适用该国法律
不同国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实施的犯罪,均适用中国法律
比附原则
类推原则: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采用比较接近的法律条文来进行断案
对少数民族、蕃夷诸国不强求适用儒家化法律
主要罪名
侵害皇权罪
谋反、谋大逆、大不敬
侵犯人身罪
杀人罪
故杀
故意杀人
处斩刑
谋杀
二人以上谋划杀人
独自一人谋划杀人或已经进入实施阶段
处斩刑
斗杀
本无杀人意图,在相互斗殴中杀死对方
减一等
戏杀
二人友好无仇,戏耍而杀
减一等
误杀
有杀人意图但杀错对象
减两等
过失杀
因过失而致人死亡
可交钱赎罪
“保辜”制度
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时间限度,以时限结束时被害人的死伤状况作为对伤害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种情形
凡殴人者无论伤与不伤,皆须保辜
凡有伤害事实,无论原因,皆须保辜
凡一切斗殴、伤人和因斗殴而杀人的案件,无论故意过失是否造成伤害,皆须保辜
侵犯财产罪
“六脏”
强盗
盗窃
受财枉法
官员接受当事人财物,因而对相关案件曲法处断者
受财不枉法
虽接受当事人财物,但并未对相关案件曲法处断者
受所监临
官员在主管范围之内接受他人财物,即使他人无任何请求,接受财物官员构成此罪
“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
坐赃
非主管官吏犯罪与前五种无关的,归于坐赃
“三罚并施”原则
贪赃枉法,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原官职免职,为行政处罚
交出全数,切再罚款,属于民事处罚
刑种
笞刑
分为五等,十下到五十下
杖刑
分为五等,六十下到一百下
徒刑
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刑
分为三等,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同时服苦役一年
加役流
由死刑改判,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
死刑
分为二等,斩刑重于绞刑
赎刑适用范围
罪行有疑问的
官僚贵族及其亲属犯罪的
老、幼、残疾之人
自首减免刑罚的例外
已杀伤人者
盗窃不许私人收藏且不能原样赔偿的物品(皇帝印章、官府文件、兵符等)
私渡及越渡关卡
奸良人(强奸良家妇女)
私习天文
《贞观律》的变化
规定“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
以“加役法”作为死刑的减刑措施
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
民事法律制度
婚姻制度
实质要件
缔结婚姻关系要遵循“一夫一妻制”
缔结婚姻关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缔结婚姻关系要遵循“同姓不婚”原则
形式要件
婚书
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
私约
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
六礼
纳采
男方家长请媒人向女方家长提亲
问名
请媒人问清楚女方的姓名,以防同姓为婚
纳吉
男家将女方姓名及相关情况在祖庙中告知祖先,并占卜问吉凶
纳征
男家向女家送达聘礼,征是币帛也即聘礼的意思
请期
请男家占卜决定婚期并告知女家
亲迎
新郎奉父之命到女家迎娶新娘,同至男家举行婚礼
缔结婚姻的限制
嫁娶违律
居父母丧嫁娶
居夫丧嫁娶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
违律为婚
同姓为婚、良贱为婚
与逃亡妇女为婚
妄冒为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身份、年龄等的婚姻
恐吓、强娶为婚
强制离婚
新离
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
义绝: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伤害情形、妻子谋害丈夫
和离、两愿离
协议离婚
解除婚姻的限制
仅丈夫有解除婚姻的权力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身份规定
良人
基于年龄分为老(60+)丁(21-59)中(15-21)小(3-15)黄(3-)
物权
禁止土地买卖
契约
部分动产买卖必须订立契约
买卖奴、婢、马、牛、驼、骡等必须订立契约
买卖成交后,必须于三日之内于市司订立契卷
司法制度
行政体系
中央
三师
太师、太傅、太保
三公
太尉、司徒、司空
三省
中书、尚书、门下
六部
吏、户、礼、兵、刑、工
地方
州
刺史
县
县令
司法机构
审判机构
大理寺
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地区徒刑以上案件
复审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
复核机构
刑部
修订法律
复核大理寺和地方所审理的徒刑以上案件
掌管徒刑、流刑的执行以及官奴婢处理
中央监察系统
御史台
台院
监察中央官吏
殿院
监督朝廷礼仪制度
察院
监察地方管理
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功能
皇帝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
行政干预司法
诉讼制度
举劾
由检察机关或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
告诉
由当事人就所受伤害或所涉纠纷,向官府提起诉讼
越诉
越级告诉
直诉
直接申诉
挝登闻鼓、邀车驾、上表
限制
部曲、奴婢不得告主人,若告谋反、谋叛、谋大逆则不在此限
在押囚犯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笃疾(精神问题)者无告诉权
无告诉权人告诉案件官府不得受理,违者构成犯罪
不得以匿名方式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
对于赦免以前的犯罪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向官府告发
刑讯规定
刑讯的条件
口供
刑讯工具的限制
笞杖
刑讯对象的限制
七品以上官吏
老、幼、孕妇
刑讯执行方面的限制
最多两百下,不得超过三次
刑讯时间间隔二十天
司法官吏的审判责任
秦
不直、纵囚、失刑
唐
审判出入责任、执行刑罚责任、监狱管理责任
“出入人罪”:司法官吏不依法定罪量刑
出罪: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
入罪: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
故意/过失出入人罪
出入全罪,以全罪论
同级出入,以所剩论
越级出入,以全罪论
隋朝法制
法制思想
抑制兼并,轻徭薄赋
继续推进北魏以来的均田制
调整赋税,改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
更定新律,以轻代重
废除苛惨之法
慎断死罪
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喜怒无常,用法益峻
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
律: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
令:制度、规章的规定
格:防止奸邪的禁令,对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
式:官府机构的各种规范条例
《开皇律》12篇500条
以《名例律》为首篇
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
“重罪十条”转变为“十恶”
八议和官当特权法进一步完善
刑事法律
封建五刑
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十恶”制度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意义
历代封建王朝对十恶制度均予以继承
将其作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心内容
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武器
北齐
“重罪十条”入律
曹魏
“八议”入律
“八议”之制源于《周礼》之“八辟”
隋朝
封建“五刑”形成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中央
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
御史台:检察机关
都官省: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地方
州、县掌握司法权
设施一些司法佐吏
诉讼提起方式
官府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唐:举劾
当事人可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
唐:告诉
拷讯制度
拷讯人犯,拷打数不得过二百
人犯所用枷及拷刑所用杖,必须按照一定规格制作,不得超限
拷讯同一名人犯,行杖之人不得中途更换
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案件审理判决后,必须经大理寺复核
魏晋南北朝法制
历史结构
汉
《九章律》
魏
《曹魏律》(《新律》)
西晋:《晋律》(《泰始律》)
十六国
北朝
北魏:《北魏律》
东魏
北齐:《北齐律》
西魏
北周
东晋
南朝
宋、齐、梁、陈
晋代律学
兴起原因
频繁的立法活动为魏晋律学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两汉经学的发展为魏晋律学的昌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玄学方法论促魏晋律学的昌盛
设置“律博士”对魏晋律学的昌盛起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张斐《律表》的法律观
篇目、体例合理化
对法律名词或概念的诠释趋于精密
司法审判原则趋于定型
杜预《律本》的法律观
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文约而倒直,听省而禁简
区分律、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曹魏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科”
作为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出现,制“新科”和“甲子科”
"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
法典结构变化
篇目增加
“八议”写入法律,增加“上请”制度,特权法的体现
体例调整
魏《新律》以“刑名”代替“具律”,并列于律首
《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一篇
《北齐律》将二者合为“名例”
魏《新律》成为晋律的直接渊源
法律内容的发展
“八议”入律
八种权贵人物一旦犯罪可以享受减刑或免刑的特权(重罪不适用)
“亲”
皇帝宗室亲戚
“故”
皇帝故旧
“贤”
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
“能”
政治、军事等方面大有才能者
“功”
对国家大有功勋者
“贵”
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
“勤”
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
“宾”
前朝皇帝及其后裔
北魏
“官当”入律
以官抵罪,适用于徒刑
北齐
“重罪十条”入律
九品中正制
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
依据德行、才能将士人分为九等
保护贵族经济特权
规定土地等级占有制
曹魏“赐公卿以下租、牛、客户各有差”
西晋《占田令》
北魏《均田令》
租调法令
始于曹魏
《户调制》
西晋
《户调之式》
北魏
《均田令》《租调法》
刑罚制度发展变化
服制(丧服)定罪
“准五服制罪”
依照亲属关系的远近来定罪量刑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尊长杀幼卑,关系越近定罪越轻
幼卑杀尊长,关系越近定罪越重
一般只针对服内亲,是中国古代纳礼入律思想的直接体现
存留养亲
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家无成丁
死罪非十恶,允许其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刑
将犯人留下照顾老人,待老人去世后执行刑罚
五刑制度
《新律》
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
《晋律》
死、髡、赎、罚金、杂抵罪
《北魏律》
死、流、宫、徒、鞭、杖
魏文帝免除宫刑
《北齐律》
死、流、徒、鞭、杖
刑罚制度的变化
流刑的出现与制度化
宫刑正式废除
缩小连坐的范围
初步形成了封建五刑制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的演变
曹魏时期
廷尉下设律博士
北齐时期
廷尉更名为大理寺
卿、少卿、丞
三国(吴)
大理
北周
大司寇
刑部前身
三公尚书、都官尚书
诉讼审判制度
刑讯制度
南梁
测囚法
南陈
立测法
死刑奏报制度
死刑最终批准权归属皇帝
直诉制度
路鼓
宫门口设一面鼓
肺石
红色的石头
登闻鼓
诉讼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