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资源税法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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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6-21 14:20:12资源税法
纳税义务人
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以下成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缴纳资源税的开采地点是”境内“,其规则为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是对自然资源征税、对人造资源不征税,如人造石油
纳税内容
税目
1. 能源矿产
2. 金属矿产
3. 非金属矿产
4. 水气矿产
5. 盐
税率
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
税目税率表
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规定可以选择从价计征、从量计征的,其具体适用税率、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认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务和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的,从高适用税率
特殊事项
1. 征收资源税的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2. 煤炭开采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无论煤成(层)气是否符合资源税免征的规定,计算增值税时适用9%税率。
3.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4.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未选矿产品直接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5. 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6.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7. 纳税在开采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计税依据
根据《资源税税目率表》的规定,地热、矿石、矿泉水和天然卤水可采用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的方式,其他产品统一适用从价定率的方式。
从价定率
计税销售额=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不含运杂费)
计税销售额中运杂费的扣减,可予以扣减的条件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1. 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2. 应税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 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3. 取得相关运杂费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4. 将运杂费和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销售额确定
1.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照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与关联方的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2.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照纳税人对外售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应纳资源税额
3.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4. 存在视同销售行为但无售价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按以下顺序依次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i. 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ii. 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iii. 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率)
iv. 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v. 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已税产品的处理——一次课征制
1. 纳税人用已纳税的应税加工产品进一步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2. 纳税人用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和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和数量中,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外购选矿的采购额和数量。
3.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和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的销售的准予批准扣除的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可能)从量定额征收;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视同销售的情形
1.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2.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选矿(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选矿(精矿)销售
3.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律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减免税项目
法定项目
1.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用的原油、天然气
2.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3.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减征项目
1. 减征20%的资源税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2. 减征30%的资源税
I.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高含硫天然气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30克以上的天然气)
II. 从衰竭矿山开采的矿产品(涉及开采年限超过15年,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
III. 18.4.1至21.3.31,页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
6%*(1-30%)
3. 减征40%的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
4. 减征50%的资源税
19.1.1至21.12.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4.12.1至23.8.1,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5. 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减税或免税
纳税人开采的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征税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移送应税产品当日
纳税期限
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缴纳的,可以按此申报
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的,自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纳税地点
应税产地的生产地或开采地
水资源改革试点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总局19.11.28
《扩大水资源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不缴纳水资源的情形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用水的
2.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引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 为消除对公告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税率
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地下水税额>地表水
超采地区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区
严重超采地区地下水税额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
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
特种行业从高征税
超过规定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由省级政府决定
应纳税额计算
从量计征
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
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计税
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税收减免
免征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
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外,军队、武警通过其他地方取用水的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
采油排水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
征收管理
税收考核、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
纳税义务时间
取用水资源当日,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按月、季征收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