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消费税 思维导图
一图理解“CPA关税思维导图”,涉及目前CPA税法-消费税思维考点,帮助您理解熟悉关于消费税的知识要点,加强记忆,非常实用。
编辑于2021-06-21 14:21:33消费税
I. 纳税义务人
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应税消费的单位和个人
II. 征税内容
税目+税率
1. 烟
I. 卷烟
生产、进口环节
甲类卷烟:56%+0.003元/支
乙类卷烟:36%+0.003元/支
批发零售
11%+0.005元/支
II. 雪茄烟(36%)
III. 烟丝(30%)
2. 酒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I. 白酒、其他配制酒(20%+0.5元/500克或毫升)
II. 黄酒(240元/吨)
III. 啤酒(包括果啤)
甲类啤酒(250元/吨)
啤酒屋按照250元/吨
乙类啤酒(220元/吨)
IV. 其他酒(10%)
3. 高档化妆品
超过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征收消费税(15%)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装油、卸妆油、油彩
4.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I. 零售环节纳税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以及钻石饰品(5%)
II.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
其他首饰(10%)
5. 鞭炮、焰火(15%)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 成品油
A. 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1.2元/升)
I. 符合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
i. 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ii. 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生物柴油(BD100)》标准
II.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B. 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不含变压器油、到热泪油等绝缘油类产品) (1.52元/升)
C. 特殊免征:利用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且符合以下规定:
i. 省级以上(含)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必须含“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
ii. 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达到90%以上,产成品必须含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不少于0.65吨
7. 小汽车
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球车非消费税范围
I. 乘用车(1%-40%)
II. 中轻型商用客车(5%)
III.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10% 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含)以上
含9座内乘用撤、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
8. 摩托车
气缸容量>250ml 10%
9. 高尔夫球及器具 10%
10. 高档手表 (超过10000元/只) 20%
11. 游艇(不含非机动艇、帆艇) 10%
12. 木制一次性筷子 (不含竹制一次性筷子)5%
13. 实木地板 5%
14. 电池 4%
无汞、青镍、锂原、锂离子、太阳能、燃料和全钒液流免征
15. 涂料 4%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免征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 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资产应税消费品,按门市部对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 纳税人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入消费税
3. 卷烟最低计税价格价格核定
I.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II. 核定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各采集点销售额之和/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之和
III. 实际销售价格与核定价格孰高确定计税价格
4.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I.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II. 实际销售价格与最低计税价格孰高原则作为计税依据
III.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对外实际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3个月以上, 连续上涨或下降累计幅度达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IV. 白酒生产企业自行销售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单位时,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5. 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I.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包装物均应计入金银首饰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II.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无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III. 以旧换新(以旧换新),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III. 应纳税额的计算情况
1. 直接对外销售(正常计算)
2. 自产自用
规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纳税
I.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II. 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i. 从价定律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ii. 复合计征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 委托加工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
I. 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II. 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III. 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出场销售的,出厂环节纳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抵扣已纳消费税额(限于规定情况)
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加工辅料
I. 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款,个体经营户不具有代收代缴义务
II. 未履行缴纳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并对受托方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III. 若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补交税款依据
已销售的,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
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税计税价格补交
i. 从价定律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ii. 复合计征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 进口
I. 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II. 定额税率
III. 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5.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I. 例外:酒(除外购、进口葡萄酒可抵)、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摩托车不抵税
II. 同类消费品才可抵
III. 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同上
6. 消费税出口退税
I. 出口免税并退税
i.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并出口
ii. 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办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II.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由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资产的应税消费品,按实际出口数量免征,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III.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具体一般指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IV.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或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收款当天,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结算
发出当天
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
收款索取销售凭据当天
自产自用
移送使用当天
委托加工
纳税人提货当天
进口
报关进口当天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销售或委托加工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的(卷烟批发企业),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
进口,进口报关地海关
因质量原因等退货的,可以申报退税,应开具红字增值税法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实际成本
成本+利润=成本*(1+利润率)
包装物税金总结
1. 一般产品
收取时
增值税(否)、消费税(否)、企业所得税(否)
逾期时
增值税(纳)、消费税(纳、除成品油否)、企业所得税(纳)
2. 酒类产品
啤酒、黄酒
收取时
增值税(否)、消费税(不纳)、企业所得税(不纳)
逾期时
增值税按不含销售额纳税、消费税不纳(定额税率)、企业所得税
其他酒类产品
收取时
增值税(纳)、消费税(纳)、企业所得税(否)
逾期时
增值税(否)、消费税(否)、企业所得税(否)
首饰注意
修理、清洗不缴纳消费税
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怎样均计入销售额,并征消费税
卷烟的包、条、箱换算
1包=20支、1条=10包=200支、1箱=250条=2500包=5万支
生产、进口
56%+0.06元/包or0.6元/条or150元/箱
56%+0.06元/包or0.6元/条or150元/箱
批发零售
11%+0.1元/包or1元/条or250元/箱
甲乙分类标准
甲类
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及押金)>=3000元
押金不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乙类
非甲类均为乙类
甲乙分类标准
甲类
每标准条(200支)>70元
乙类
非甲类均为乙类
消费税的四个2
1. 多环节征税2个:卷烟(出厂+批发)、超壕华小汽车(出厂+零售)
2. 零售环节征税2个:超豪华小汽车(出厂+零售)、金银首饰
3. 从量征收:啤酒黄酒(包括果啤)+成品油
4. 复合征收:卷烟和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