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许可法
一图通读行政许可法。以《行政许可法》为载体,将法律条文转化为简明易懂的可视化图文。
编辑于2019-07-08 13:37:09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的分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是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的外部行政行为,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救济原则,依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税务领域许可: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设定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十二条)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能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规章,不得设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法律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必要时可以以决定方式设定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
下位法可以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需要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
分别如下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不受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与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实。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许可决定。
二、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期限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普通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二十日。 二、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四十五日; 二、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先下级审查后报上级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下级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证
只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才应当告知听证。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 1、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听证; 2、公开听证; 3、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4、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签署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变更与延续
变更: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延续: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特别规定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监督检查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行政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申请或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处罚
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还没有取得许可)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二、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已经取得许可) 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