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级造价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级造价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思维导图。该导图内容包含有建筑法及相关条例、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编辑于2021-06-22 17:15:53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1.建筑法
1.建筑许可制
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申领:开工前,建设单位到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1.用地批准
2.规划许可证
3.拆迁进度满足施工要求
4.确定施工单位
5.资金安排、施工图纸、技术资料
6.具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
批准开工报告不必再领取
时限
最长3个月
延期2次,每次3个月
中止施工1个月要报告
中止施工1年要重新复核
从业资格
单位资质
注册资金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设备
过往业绩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2.建筑工程承包与监理
建筑工程发包
招标发包、直接发包
禁止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承包
联合承包:连带责任、就低原则
工程分包
出合同约定外,经业主同意,
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完成
禁止行为
肢解分包
全部转包
分包再分包
建筑工程监理
权限和内容,通知施工单位
设计不符合要求-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3.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专业性较强,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现场安全,施工企业负责
总承包的,总承包负责
分包向总包负责,不服的,负主责,连带责任
工伤保险必须购买,意外伤害险鼓励购买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设计单位选用材料,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发包
不得肢解
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暗示违反强制性标准
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批
工程监理
委托监理单位或者设计单位
工程施工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 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工程竣工验收 (一完成四有)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各项内容
1.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有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签名的质量合格证书
4.有工程保修书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承揽
不得以其他名义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勘察设计
注明规格、型号、性能
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2.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承揽
资质范围内
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工程施工
总包对全部负责
分包对总包负责
总包对分包连带责任
质量检验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试块、试件,在建设单位或监理监督下取样, 送往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未经监理签字,材料构配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未经总监签字,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3.工程质量保修及监督
工程质量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提交保修书时间,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
明确范围、期限、责任
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防水5年
电气、排水、设备、装修 2年
供热供暖 2个采暖期、供冷期
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
建设单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事故:24小时 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上报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按国务院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承揽:资质范围内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主要负责人
建章立制
资金投入
定期安全检查
项目负责人
落实责任
用好资金
制度安全施工措施
汇报
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列入工程概算
采购、更新、落实、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员报告、制止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每年1次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 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由施工单位技术组织部门负责审核)
1.基坑开挖
2.土石方
3.脚手架
4.模板
5.爆破拆除
6.起重吊装
专家论证
1.深基坑
2.地下暗挖
3.高大模板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
生产许可权、产品合格证
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开工报告批准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资料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工程概算,应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勘察单位
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设计单位
按照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
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事故隐患-要求整改
情节严重-停工、报告
拒绝执行-报告主管部门
机械设备配件供应单位
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安全性能检测,出具检测合格证
施工机械设施安装单位
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节 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1.招标投标法
招标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3个以上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
澄清、说明投标截止日15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范围和方式
必须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社会利益、公众安全
全部或部分国有资金
国际贷款、援助资金
招标方式
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特殊要求、受自然条件限制
2.公开招标费用占比过大
可以不招标
1.专利或专有技术
2.依法能自行生产或采购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投资人能自行建设或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配套
招标代理机构
不得同时服务招标人和投标人
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发售不少于5日
通过资格预审不少于3人
招标人澄清说明资格预审3日,不足顺延
招标人澄清说明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日前15日,不足顺延
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有异议预审文件截止2日前提出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
招标人收到异议3日内答复,暂停招标活动
招标工作实施
禁止投标限制
总承包招标
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 只谈技术建议
第二阶段 最终方案和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项目估算价2%
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标底及投标限价
投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少于3人重新招标
联合投标
就低原则
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规定
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签订合同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
逾期拒收、不密封拒收
其他规定
不得串标
属于串标
协商、约定、行动
视为串标
一致性,不同投标人间
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
招标人主持,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预先确定地点公开进行
投标人少于3个不得开标
评标
评标委员会
5人以上单数
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2/3
一般项目随机抽取、复杂项目招标人直接确定
成员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要求
1/3成员认为时间不够应当适当延长
开标时公布标底
标底只做参考
其他规定
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确定中标人前不得谈判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的澄清
含义不明确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具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中标人符合的条件
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综合评分标准
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除外
定标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签订合同
确定中标人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自知道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1.政府采购法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政府采购当事人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
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主要采购方式)
属于中央预算,国务院规定
属于地方预算,省级政府规定
邀请招标
1.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
2.公开招标占比过大
竞争性谈判
1.没有供应商、没有合格标、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规格
3.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要求
4.不能事先计算总额
单一来源采购
1.唯一供应商采购
2.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
3.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询价
政府采购合同
书面形式
采购人追加,签订补充合同,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采购方式不招标的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程序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5个工作日
澄清修改投标截止日15日前
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
投标程序
最低评标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
综合评分法
履约保证金
非现金形式
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0%
中标供应商拒绝签合同,可确定下一任选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节 合同法及价格法
1.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默示形式
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
具体确定
到达生效
撤回: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同时撤回
撤销: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撤销
不可撤销
1.要约人约定承诺期限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作出了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
1.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
2.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邀请
内容不具体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可以是要约
承诺
已通知方式作出
到达生效
撤回:到达要约人前或者同时撤回
逾期承诺
1.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2.承诺期发出的承诺,其他因素超过承诺期到达,除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该承诺外,承诺有效
承诺内容要与要约一致
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标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外,承诺有效
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
公平原则
无效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
格式条款解释
通常理解解释
两种以上解释,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
2.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有过错
过错有损害后果
过错与损害因果关系
3.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承诺生效
合同生效:法律上生效
合同生效时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附条件(不一定发生)
生效
解除
附期限(一定发生)
生效
终止
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不成就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18周岁
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法定代理人追认后生效
纯收益合同无需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
未作表示为拒绝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通知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未经追认不发生效力,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
未作表示为拒绝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通知方式作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超越权限签订合同,除相对人知道其超越权限外,代理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经权利人追认或者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有效
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情形
1.违反国家、集体、第三人、社会利益
2.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情形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乘人之危
4.欺诈、胁迫手段
法律后果
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
被撤销合同
部分合同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在合同中独立存在
撤销权时限
1年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取得的财产
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
4.合同的履行
一般规则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方内容没有约定:补充协议-按交易习惯-适用以下规定
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志
价款、报酬: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按规定履行
履行地
1.接受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2.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特殊规则
价格调整(惩罚逾期方)
按期交付:就新原则
逾期交付:价涨按原定、价降按新
逾期提取:价涨按新、价降按原定
代为履行
第三人代替,改变履行主体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提取履约:额外费用债务人承担
5.合同变更、转让
变更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转让
对象
债权:通知
债务:同意
债权和债务:同意
不得转让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约定不得转让
依法不得转让
合并订立合同法人连带债权债务
终止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情形
债权人无理由拒绝要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
其他
标的提存后,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继承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风险和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期限为5年,超过期限归国家所有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归同一人(涉及第三人利益除外)
7.法律规定
6.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及特点
1.有效合同为前提
2.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3.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民事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首选方式)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金
低于损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
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
定金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价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价条款
合同争议的解决
和解:没有第三人,自行解决
调解: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法庭调解
仲裁
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或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
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裁终审(对仲裁协议有异议除外)
诉讼
依法将合同争议提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处理争议
7.价格法
政府定价行为
政府定价商品
1.与人民生活关系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商品价格
4.公用、公益服务价格
定价目录
定价依据
根据社会承受能力实行
1.购销差价
2.批零差价
3.地区差价
4.季节差价
制定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1.公用事业价格
2.公益事业价格
3.自然垄断事业价格
价格总水平调控
采取措施
1.限定差价或利润率
2.规定限价
3.实行提价申报制度
4.调价备案制度
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