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法总论第三章债的类型
债法总论第三章债的类型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实物之债、货币之债、劳务之债、简单之债以及选择之债等内容。
债法总则 第七、八章 债的移转和债的消灭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债的移转、债的消灭两点内容,可供您学习参考。
债法总则 第五、六章 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债的保全概述、代位权、撤销权等内容,可供您参考学习。
债法总则第四章债的效力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债权的效力、债的义务群、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内容,可供您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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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类型
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重点、难点)
意定之债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所引发的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构成要素
合同
共同行为
决议行为
法定之债
基于法定主义调整方法所引发的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非合同之债
非因合同引发之债的法律适用:《民法典》469条——重点!难点!可能会出法条分析
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重点)
单一之债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
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
根据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份之债
按份债权
债权人未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
按份债务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承担债务
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连带之债
连带债权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仅负有一次给付义务
连带债务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任一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有义务
内部关系
可就超出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外部关系
一体抗辩
对外一致,同进同退
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不真正连带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终局债务人追偿。(可追偿全部债务,不限于连带债务中的超出部分))
补充债务
(责任)中的受害人只能先向直接责任人求偿,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赔偿权利人才可以向补偿责任人请求补充赔偿
(债务人分为两个阶梯,直接责任人为第一顺位,补偿责任人为第二顺位)
依债的给付标的(客体)的性质分类
实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
以特定物(具有个性,区别于他物)为给付标的
法律意义
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债务人只有履行该特定的给付才能构成债务的清偿
特定物毁损、灭失的,债之关系陷于“给付不能”
种类(物)之债
依种类而对给付标的加以确定的债之关系
种类的特定化(具体化)
债务人限定用于清偿之物。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化,即成为特定之债
特定化表现为物的选择与分离,但其具体构成与(根据给付地点确定的)债的类型相关
往取之债
债权人至债务人处受领清偿(清偿地在债务人所在地,所谓“买方自提”)
我国合同法上的债务原则上是往取之债
但电子商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赴偿之债
往取之债的特定化
债务人将给付物区分开来,并通知到债权人
赴偿之债
债务人于债权人住所地为债务清偿(债权人住所地为清偿地,所谓“送货上门”)
特定化
债务人将给付物送至债权人住所地,使后者随时可受领给付
送付之债
在清偿地之外将给付物交付给债权人(代办托运)
一般认为,如有第三方承运人,则在交付给承运人时发生特定化
特定化的意义:给付风险移转于债权人
货币(金钱)之债
特殊效力
请求金钱给付的,其请求权均为债权请求权
仅可能发生给付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问题
其它类型的债均有可能转化为货币之债(损害赔偿)
货币贬值问题
原则上,币值变化不影响给付数额
劳务之债
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
有些劳务有物化的结果(承揽),有些没有物化结果
第三人清偿的限制(亲为义务)
强制执行的不能
如劳务之债不履行,通常须转化为金钱损害赔偿
依债的标的是否可选择所作的分类
简单之债
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
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则有多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
选择之债的特定
合意
当事人约定选择之债特定的方法,如以抽签决定
选择权行使
选择权归属
当事人在设立选择之债时确定,无约定的归属于债务人
选择权性质
形成权,行使选择权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
怠于行使选择权
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给付不能
选择之债转化为简单之债(如A、B两件物品中,A因意外毁损灭失,从而只能选择B交付)
以债的标的是否有连续给付所作的分类
继续性债务
指给付总额在债的关系成立时不确定,债务并非一次履行可以终止,而是持续实现的债务
如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一时性债务
给付总额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是确定的,债务的内容大多通过一次履行行为即可完成
一般买卖合同
其他分类
依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
主债务
从债务
以债的内容是否可分为标准
可分之债
不可分之债
债法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