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法总则第四章债的效力
债法总则第四章债的效力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债权的效力、债的义务群、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内容,可供您参考学习。
债法总则 第七、八章 债的移转和债的消灭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债的移转、债的消灭两点内容,可供您学习参考。
债法总则 第五、六章 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债的保全概述、代位权、撤销权等内容,可供您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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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效力
债权的效力
什么是债权的效力
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即债权的权能或者说债权的效力
债权人的权利
给付请求权(债权的核心权能)
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
在债务人不自愿给付的情况下
以给付之诉的形式向人民法院诉请债务人履行(债权请求权是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
只能 通过公力救济,不能通过私力救济
给付受领权
债务人自愿或者依法律强制而为给付时,债权人得基于其享有债权这一法律原因受领并保有此项给付,而不必对债务人进行不当得利的返还。
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债权人的义务
债权保护请求权
公力救济的强制执行
私力救济的自助行为
债权人特定情形下对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进行拘束或者扣押
有限度
处分权能
债务免除
双方意思表示才能生效
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推定为同意(默示方式表达意思表示)
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但债权人需要通知债务人
债务转让: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总:具备上述四种权能或者效力的债权为完全债权,欠缺上述某一种或几种权能或者效力的债权则是不完全债权
例如:自然债务
债权人不得依诉讼强制之,但债务人如任意履行时,其给付为有效,不能以由于不当得利之请求权使返还
如经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超过利息限制之支付利息债务等。——债权保护请求权、给付请求权受损
当债务人进行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时,债务人的债务才转变为自然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才转化为自然债权,否则还是完全债权
债务的效力:债的义务群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指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的义务,并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类型
决定债的类型和性质
不履行后果
可导致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从给付义务
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
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
原则上不引起合同解除权(除非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不引起抗辩权
如:买卖合同中开具发票、包装义务
附随义务
指在债的关系发展过程中,依据诚信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产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
最典型的附随义务有:通知、协助、保密、保护
不真正义务
负担义务的主体:债权人
主要特征:对于不真正义务,相对人不能要求履行,而且该义务的违反也不产生损害赔偿问题
违反或不履行不真正义务的效力
仅使负担该义务者(债权人)遭受权利减损或者丧失的不利益
如:买受人的检验和通知义务、情势变更引发的再协商义务、不及时止损产生的扩大债务
合同发展过程
先合同义务
存在于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阶段
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接触、准备或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保密及保护义务
违反先合同义务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法定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
在合同关系消灭后存续(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
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担的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的效果或者协助相对人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
违反后合同义务法律效果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视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
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债务与责任: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债务不履行即产生责任,责任则是强制履行义务的法律手段,是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权是目的,债务是手段,责任是保障
有债务即有责任
有债务而无责任的例外情形:自然债务
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债法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