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法总则 第七、八章 债的移转和债的消灭
债法总则 第七、八章 债的移转和债的消灭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债的移转、债的消灭两点内容,可供您学习参考。
债法总则 第五、六章 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债的保全概述、代位权、撤销权等内容,可供您参考学习。
债法总则第四章债的效力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债权的效力、债的义务群、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内容,可供您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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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移转
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客体和内容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不是双方主体发生变化,而是一方主体发生变化
分类
债权让与
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而原债权人(让与人)以合同将债权移转于新债权人(受让人)
构成要件
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合同
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合同有效,不存在效力瑕疵
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非545条情形(债权让与的限制)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非金钱之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金钱之债——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让与的效力
对内效力
发生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
让与合同一旦成立,债权随即转移
债的从权力自动随同转移(547)
对外效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
将让与通知债务人(通知的主体可以是让与人也可以是受让人)
让与通知的效力
债务人一经获得通知,债权让与即对其生效(546)
债务人一切得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均可对抗新债权人(548)
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549)
让与通知的意义
表见让与
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债权的二重转让
以让与通知先到达债务人者取得债权
债务承担
指不改变债务的同一性,而依合同将债务移转于他人承受
类型
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因债务承担而免去债务,仅承担人作为债务人
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务人与第三人缔结的债务承担合同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方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承担人一起承担债务
将债务加入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视为同意债务加入(因为债务加人对债权人而言是有利的)
债的概括承受
也称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效力
涉及合同权利转让的部分,适用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涉及合同义务转移的,则适用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
债法总论
债的消灭(债权债务终止)
债的消灭是债的关系之本体在客观上失去其存在
引起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清偿
产生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债务人依债之本旨履行债务)(适时、适所、完全并以恰当的方式)
履行是过程,清偿是履行的结果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债务(倾斜保护债务人)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利息
主债务
提存
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将给付标的物为债权人寄托于提存部门之行为
提存的原因/条件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受领人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提存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
提存人(债务人或其代理人)
提存机关(多为法院)
客体
动产,金钱及其他始于保管的物
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变卖后将价款提存
提存的效力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债的关系消灭
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移转至债务人(孳息也归债务人享有)
债务人要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后债务人不能取回提存物
例外情形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
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
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
提存机关由保管义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抵消
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时,各得以其债务与对方之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消灭的行为
抵消的类型
债务法定抵销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债务约定抵销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销
抵销的要件
双方互负债务
对方的债务到期(也即自己对对方所享有的债权到期)
即自己还有对对方的债务还有期限利益,而对方对自己已经没有期限利益;如果对方还有履行期限利益,你不能通过抵销来强迫对方放弃期限利益
抵销的效力
互负债务对等消灭
免除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使债之关系一部或者全部消灭的意思表示
生效要件
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推定为同意
债权债务部分或全部终止
混同
指因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混同的原因
继承
法人合并
债权转让、债务承担
通常情况下,导致债的消灭
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