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法总则 第五、六章 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
债法总则 第五、六章 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债的保全概述、代位权、撤销权等内容,可供您参考学习。
编辑于2021-06-23 10:09:12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概述
定义
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应增加不增加或者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
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的区别
债的保全对象
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的担保对象
扩大责任财产的范围
债权性担保(保证、定金)
物权性担保(责任财产特定化)
是债的相对性原理的例外
当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危及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确保责任财产的完整,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是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
概念
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性质
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
突破相对性原理的限制而及于第三人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权利
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
构成要件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其从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不能是行为之债,因为代位权指向的是责任财产
债权人的债权一般须为已到期,但是当债务人的债权或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不能是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等)
行使
方式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当事人
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抗辩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效力
代位诉讼成立的,法院判决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撤销权
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谓的减少其责任财产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性质
形成权
请求权
授权第三人规范
由债权人决定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债务人方面有减少责任财产或其他削弱债权实现的行为
无偿
放弃其债权
放弃债权担保
无偿转让财产
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其他诈害行为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债权
主观要件
无偿行为
受让人(受益人)的主观因素无关紧要,其对于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是否知晓并不影响债权人的撤销权
非对称减值行为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行使
方式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
当事人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为限。
期间
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起5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
效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
对第三人的效力
因作为财产取得依据的法律行为被撤销,第三人因债务人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于债务人
对债权人的效力
因撤销权之行使,债务人所实施的单方行为或双方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而非债权人)可以向财产的占有人或受让人、受益人主张返还,从而使其责任财产恢复到正常状态
债务人不行使此项权利,符合代位权要件的,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
债的担保体系
一般担保
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
债的保全
代位权
撤销权
特别担保
排除债的保全以外的其他担保
债权性担保
没有改变债权人作为普通债权的地位,债权人没有成为优先受偿人
保证(人保)
定金(金钱担保)
物权性担保
改变了债权人作为普通债权人的地位,成为优先受偿人
责任财产的特定化,在特定财产之上产生优先受偿权
债法总论
债的债权性担保
保证:保证合同(人保)
定义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设立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
机关法人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盈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订立
保证属于意定的担保方式,要求当事人间就保证达成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被担保之债权的)债权人与保证人(自愿充当保证人的第三人)
保证合同的形式
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的,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以默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范围及于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方式及其推定规则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具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仅对主债务负补充债务——即在主债务人确实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负有不真正连带债务——存在终局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推定规则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
承担责任的方式
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追偿权
纵向追偿权
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定追偿权-自动生效
横向追偿权
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
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有这三种情况中的一种,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都可以就超出自己承担范围的部分向其他保证人实现横向追偿,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
如果没有以上三种情形,那么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实行纵向追偿
保证期间
概念
指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
计算方式
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
视为没有约定的情形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责任免除
一般保证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保证人免责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免责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
一般保证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效力
在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请求权
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的抗辩
在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取得对主债务人的法定追偿权
定金
定义
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当事人在债权履行前,按照债权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成立要件
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定金的合意,订立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实践性合同
主合同须有效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属于提起预付合同价款,不适用定金罚则
效力
债务人履行债务时
定金应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系对整个合同不履行的“罚则”,因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等不得主张定金罚则
替代赔偿效力
如果适用定金罚则能够填补债权人所受的损害,则债权人不得再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不能完全被定金罚则所填补,则债权人还可就差额另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
债法总论